本報訊 趁長沙舉行城運會之機,謊稱自己是賀龍體育場工作人員,伙同他人詐騙多人錢物11萬余元,無業人員譚某近日被天心區人民法院以詐騙罪判處有期徒刑4年,并處罰金1萬元,追繳非法所得5萬余元。
經法院審理查明,2001年12月2日至2002年4月期間,譚某謊稱自己是賀龍體育場工作人員,伙同黎某某或單獨以介紹工程項目、回收廢鋼筋、收取押金、交綠化圖紙費等名義
,騙得被害人陳某現金1.18萬元和芙蓉王香煙2條;騙得被害人游某現金1000元;騙得被害人彭某、彭某某現金4.3萬元和中華香煙2條、芙蓉王香煙10條及臘制品等物。被告人譚某共獲得現金5.24萬元、芙蓉王香煙2條、中華香煙1條及臘制品等物,共計112920元,所得贓款贓物已全部揮霍。
法院認為,被告人譚某以非法占有為目的,冒稱城運會有關部門工作人員,采取虛構事實的方法,騙得他人數額巨大的錢財據為己有,其行為已構成詐騙罪。該案中部分犯罪系共同犯罪,在共同犯罪中,譚某起主要作用,系主犯。故依法作出此判決。
(符美蓉 金雄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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