條款不合時宜難把握:政府采購法亟需修改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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http://whmsebhyy.com 2004年11月15日 09:06 中國經濟時報 | |||||||||
見習記者盧葉北京報道中央財經大學財政系副教授徐煥東日前在接受記者采訪時說,政府采購法實施已近兩年,存在很多模糊和不合時宜的條款,政府采購法亟需修改,為政府采購真正實現規范運作奠定基礎。 2003年開始實施的《中華人民共和國政府采購法》使政府采購走上了“公正、公平、公開”的“陽光采購”道路,政府采購行為有了明確的法律依據,政府采購活動中各方利
但是,徐煥東認為,由于政府采購涉及的環節和利益主體非常復雜,如涉及的利益主體有采購人、采購機構、供應商和社會公眾;要經歷采購預算編制、調整、審批、采購方式選擇、或者招標、投標、評標、結算、驗收等環節,加之過去我國缺乏法制化管理經驗,短時間做到盡善盡美非常困難。 徐煥東說,《政府采購法》在實施中遇到了諸多問題:一是作為一部規范政府采購行為的法律,法律條文線條較粗,對于可能出現的具體或特殊的情況難以把握,有些方面還存在法律盲區;二是一些條文表述不明確和準確,也為實際操作帶來了問題。如政府采購機構的設置,按照《政府采購法》的要求,既要是非盈利事業法人,又不能隸屬行政機關,現實操作中就有些難以把握,以致現在全國各地設置多不相同;再者,政府采購法出臺以后,有法不依、執法不嚴的現象大量存在的,有些地方還比較嚴重。 “因此,要想使我國政府采購制度不斷完善,將不合適或者相互矛盾、表述不明確不準確或者過于寬泛、實踐證明難以操作或已經過時的法律條文和規定進行修改,應該是非常必要的。”徐煥東說,如果我國加入WTO的《政府采購協議》,我國政府采購法律也必須更多的考慮國際一般規則,仍需要調整和修改。 對此,徐煥東認為,要使政府采購事業健康發展,要實現立法和執法的規范,還要把政府采購當作替社會公眾負責的事來做,當作一種政府形象工程來做?要在采購中講規則、講誠信。 首先,法律制度本身要統一,不能模棱兩可,不能有太多的自主和真空區間。一些國家政府采購都施行了作業標準化制度,而我國各級各地政府在一些方面或者無所適從,或者各行其是的現象,對于發展政府采購事業顯然是不利的。其次,只有法律制度真正規范了,才能實現行為規范,也才能真正實現政府采購科學化和健康發展的目的。 同時,要加強政府采購管理和監督的力度,要建立這方面的相應機構并配備人力。但從全國的情況看,特別是上級政府的情況來看,這方面的力量顯然顯得單薄。 更多精彩評論,更多傳媒視點,更多傳媒人風采,盡在新浪財經新評談頻道,歡迎訪問新浪財經新評談頻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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