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1月4日下午,中國證監會發行監管部發審委工作處副處長王小石被北京市西城區人民檢察院的工作人員帶走。
有消息表明,王小石涉嫌與深圳的一宗案件有關。據悉,王小石與某人在深圳合伙擁有一家公司,以財經公關為名,而主要“業務”之一是向謀求在國內上市的企業“出售”證監會發審委委員名單,獲利甚豐。后王的合伙人因被家人舉報而東窗事發。
王小石40歲左右,1996年前后進入中國證監會工作。
根據《證券法》的規定,發審委是股票發行上市的最終審核人。發審委成立于1999年。參加具體某一股票發行申請審核會議的,通常為九至十名發審委委員,由他們組成一個專門的審核小組。通常,同意票數達到出席會議委員人數的三分之二,股票發行申請即獲通過,俗稱“過會”。
根據有關規定,發審委委員“不受任何單位和個人的干涉”;“不得接受發行申請單位、與發行有關的中介機構或者有關人員的饋贈,不得私下與上述單位或者人員進行接觸”。為了確保這一點,很重要的一條原則是“發審委除當然委員,其他委員的身份應當保密”。
為了防止名單泄漏,有關部門采取了多種措施。例如,證監會曾經實行過一段時間的“A、B組制”,即通知兩個組的委員同一天參會,待委員到會之后,才告知由哪一個組進行審核。
盡管如此,發行“公關”活動還是與發審委相伴而生,并愈演愈烈。關于企業對發審委委員的“公關”活動,至今并無曝光案例,但業內幾乎人所共知———投資銀行業人士、上市公司人士乃至發審委委員,均直接或間接地指出其事絕非子虛烏有。
王小石所在的證監會發審委工作處的職能,正是負責發行審核委員會會議的組織工作。因此,對于發審委委員以及有關發行審核會議的安排,王可謂了如指掌,于是為一些公司做起了“公關”,沒想到反而把自己關進去了。據《財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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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999年開始,我國股票發行由行政審批制發展到核準制。股票發行由證監會發審委審核通過方可發行,俗稱“過會”。發審委由中國證監會的專業人員和所聘請的會外的有關專家以及社會知名人士組成,共計80人。《條例》規定,發審委除當然委員外,其他委員身份應當保密。2003年12月發審委進行了改革,簡化審核程序,縮減人員。另外公開參會委員名單、過會時間、投票結果更是公開。同時,在發行審核過程中產生的問責制的批評報告也同樣公開,以避免發行過程中可能存在的暗箱操作、人情公關等。由于公開了投票機制與問責機制,使得相關委員們也會注重自身的市場形象而更加盡責。記者楊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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