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國契約型基金治理存在的問題與解決思路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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http://whmsebhyy.com 2004年11月12日 10:15 證券時報 | |||||||||
    經過六年多的發展,我國證券投資基金有了長足的進步,已逐漸成為促進我國證券市場穩定發展的一支重要力量。但是,證券投資基金在我國發展的時間還很短,在治理結構方面還存在不足,如果問題得不到及時有效的解決,將會嚴重阻礙我國證券投資基金的進一步發展。     我國契約型基金治理存在的問題
    我國證券投資基金借鑒國外經驗,實行持有人、管理人、托管人三權分立,相互制衡的治理結構,應該說是一種比較先進的制度。但是,由于證券投資基金設立時就存在很多弊端,加之我國實行的是契約型基金模式,從而使基金在實際運作過程中,相互制衡的宗旨很難實現,致使基金的治理結構產生的實際效果不盡如意。     1.法人治理結構問題嚴重     現有的基金管理公司多是由券商發起成立的,其股權結構演變由絕對控股、相對控股到目前的分散的均等型股權為主。從某種程度上來說,分散的股權結構較之于集中的股權結構杜絕了控股股東“一股獨大”、處于支配地位的弊端,有利于形成合理的法人治理結構,規避基金和控股股東間關聯交易的風險。但是也暴露出一些其他問題:(1)董事長一職形同虛設,董事會缺乏獨立性。基金管理公司董事會成員基本上來自各股東單位,與原單位有著千絲萬縷的聯系,董事很容易充當原單位的代言人,不能真正對公司計劃的完成情況以及經營情況進行認真的審查,從而也就不能對公司的重大決策發揮應有的作用。同時,由于力量的制衡,即使是董事長也發揮不了監督的職能,“只在其位,不謀其政”的現象相當普遍;(2)經理人權力過大。由于董事會的虛設,造成了基金管理公司經理人的權力相對集中,從而產生相當大的利益沖突。又由于基金經理的身份既不屬股東,也不是持有人,因而其目標函數與股東不盡一致。為了追求自身利益最大化,在我國目前代理機制不健全的情況下,勢必導致內部人控制。     2.基金托管人職責缺失     在現行法規以及基金契約中,盡管基金托管人除了保管基金資產外,還負有監督基金管理人投資運作的職責,但是這種監督的實際效果并不理想。從目前的情況看,基金管理人亦是基金的發起人(《投資基金法》規定基金由基金管理公司發起并管理),因而有權決定基金托管人的選任,并且經中國證監會和中國銀監會批準后,有權撤換基金托管人。托管人的地位缺乏獨立性必然導致其監督的軟弱性。另外,基金托管業務目前已成為商業銀行一項重要的中間業務和利潤增長點,市場競爭日趨激烈,作為托管人的商業銀行為搶占市場份額,不會冒很高的監督成本和風險去盡監督職能,在利益的驅動下,有可能縱容、遷就基金管理人的違法違規行為,影響其監督效果。     3.獨立董事職責與監管當局意愿不一     雖然獨立董事制度對我國基金治理的改善是顯而意見的,但是因為獨立董事制度屬基金管理公司內部的治理之一,所聘請的獨立董事只對基金管理公司負責,而不是對基金持有人負責。由于基金管理公司的效用函數與基金持有人的效用函數并非一致,因此,如果兩者的利益出現了沖突,從邏輯上說,獨立董事必然站在基金管理公司利益最大化立場上行事。這與監管當局“獨立董事維護基金持有人利益”的意愿不一。     4.基金持有人大會缺乏操作性     目前我國投資基金均為契約型基金,持有人對基金的監督權只能通過出席基金持有人大會來行使。雖然《基金法》規定代表基金份額百分之十以上的持有人有權自行召集持有人大會的做法較以前有了很大進步。但是由于以下因素造成持有人大會操作性不強:(1)持有人人數眾多且高度分散,意見難以統一,而且監督行為上“搭便車”現象又非常嚴重;(2)“百分之十”的規定,很有可能被少數一、二家大機構投資者濫用。     完善我國契約型基金治理的思路     從形式上看,我國契約型證券投資基金是依照《證券投資基金契約》,由基金持有人、管理人和托管人共同設立的,有一個完整的基于信托法律關系而建立起來的基金三方當事人之間的制衡治理機制。但是,由于基金管理公司法人治理存在缺陷,托管人職責缺失,持有人大會操作性不強,致使我國基金的治理結構不能達到相互制衡的預想效果,因此,為了保護廣大投資者的利益,促進證券投資基金的健康發展,必須進一步完善我國證券投資基金的治理機制。     1.完善基金管理公司獨立董事制度     從基金管理公司(全體股東)的長期利益來看,它們與基金持有人的利益是基本一致的,都是為了追求資產規模最大化(基金持有人所追求的基金單位凈值最大化是基金管理公司所追求的總資產規模最大化的前提和保證)。但是,從基金管理公司內部構成來看,因為大股東、小股東、經理層扮演的角色和所處的位置不同,各自的即期利益具有非同一性。所以,基金管理公司治理中重點要解決的是大股東與小股東的利益沖突以及股東與經理層的利益沖突,協調相互之間的關系,促成基金管理公司整體效益最大化的實現,進而間接維護基金持有人的利益。這就要求提高董事會的獨立性,防止董事會被少數大股東控制。美國為了提高共同基金董事會的獨立性,曾將獨立董事的人數由40%提高到75 %。最近的基金丑聞后,為了進一步完善董事會的職責,規定基金公司董事會主席必須由獨立人士擔任。我國基金管理公司通過引進獨立董事制度,在董事會下設立主要由獨立董事構成的審計委員會、公司治理委員會和薪酬委員會等專門委員會,不僅可以保證獨立董事的獨立性,而且還能夠健全內部控制和制衡機制。當前基金管理公司獨立董事制度應完善三個方面的內容:一是進一步增加獨立董事的人數比例,爭取達到三分之二的水平;二是明確獨立董事的提名機制,要求新的獨立董事由原有獨立董事提名;三是董事長一職由獨立人士擔任。     2.建立獨立受托人委員會     我國證券投資基金治理中最大的缺陷是基金管理公司管理混亂,托管人監管不到位,加強監督和制衡的動力惟有來自于基金持有人。因此,最好的方法是設置一個直接代表持有人利益的常設機構以監督基金管理公司的運作。借鑒印度契約型基金的經驗,在我國基金治理結構中引入獨立的受托人委員會。把原托管人監督和保管兩個職能分離,分別由受托人與托管人承擔。以持有人、管理人、受托人和托管人之間的四角關系代替原來基金持有人、管理人和托管人之間的三角關系,進而實現基金所有權、經營權、保管監督權“三權分離”。受托人通過委托協議成為基金持有人的代言人。持有人對管理人的監督動力直接轉化為受托人的監督動力。受托人分別與管理人和托管人簽訂協議授其以投資運作和保管基金資產的權利,并代表持有人監督管理人和托管人的經營運作行為。為了確保受托人委員會的獨立性,該委員會應具有獨立的法律地位,是一個作為第三方的獨立機構。受托人委員會的組成人員中必須有三分之二的外部獨立人士,獨立人士與受托人中內部人士或管理人、托管人不存在任何關聯關系。其職責除了日常監督外,主要在于對基金管理公司的關聯交易進行監控,重點監控基金管理公司股東和高級管理人員。另外,受托人委員會負責組建由其獨立人士擔任主席的審計和監察委員會,建設獨立的第三方審計制度,監管基金內控體系。從而形成以受托人委員會為核心的“基金四角”治理結構,基金持有人、管理人、托管人最終將在受托人委員會的監督和協調中,取得較為理想的權利制衡。     3.強化激勵和約束機制     第一:改革基金管理公司的股權結構,實行員工持股制度。這不僅有利于實現股東多元化和分散化,減少個別大股東對基金管理公司的直接干預,規避基金管理公司利用基金資產向大股東進行利益輸送的行為,而且化解了員工尤其是經理人員與公司股東的利益沖突,使得基金經理與持有人和基金管理公司股東的利益達到最終統一。     第二:改革基金管理公司收費制度。我國目前使用的是與美國相同的管理費收取模式。2002年我國業績最好的基金管理公司與業績最差的基金管理公司所提取的管理費竟然相差無幾。因此,我們應該改變目前管理費的收取方式,要將業績因素融合起來。這樣更有利于形成基金管理公司全體員工、股東與投資者利益的一致性,從而能夠強化基金管理公司保護基金投資者利益的內在激勵和約束機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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