對號入座意義何在 | |||||||||
---|---|---|---|---|---|---|---|---|---|
http://whmsebhyy.com 2004年11月12日 09:30 證券時報 | |||||||||
    唐僧如果沒有觀音菩薩給的緊箍咒,對不聽話的孫悟空就一點辦法也沒有。如果孫悟空并非不聽話,緊箍咒還需要不需要呢?當然是不需要了。但事情往往不是那么簡單的。     我們的股市對證券投資基金,也像對孫悟空一樣,又要靠他干事,又怕他本事太大了不聽話。1997年的《證券投資基金管理暫行辦法》第33條第4款規定,“1
    2004年7月1日正式實施的《證券投資基金法》已經取消投資比例限制。按理說,20%強制持有國債條款的終結,雖然并不意味著基金管理公司不投資債券,但基金畢竟有了更大的資產配置自主權。然而,據統計,截至2004年9月30日,仍有占基金凈值20%以上的基金資金依然套在債券上。這又是為什么呢?     并不是基金不想跳出強制持有國債條款的限制,也不是基金不懂得投資股票才是凈值增長率提高的更大空間,而是基金有著不得已的苦衷。《基金法》今年7月1日正式實施后,有關的基金信息披露管理辦法、運作管理辦法和銷售管理辦法又出臺了。新法規對基金的產品定位做出了若干規定,要求基金合同和基金招募說明書應當按照規定載明基金的類別;鹈Q顯示投資方向的,應當有百分之八十以上的非現金基金資產屬于投資方向確定的內容。于是,基金舊的緊箍咒剛摘下,新的緊箍咒就又套上了。     表面上,新規定無非是要求基金對號入座,基金不僅有選擇“跑道”的自由,也有自我定位的自主權。但是,對號入座也和緊箍咒一樣,一旦套上,就意味著基金失去了自由。難就難在這個套子是自己給自己套的,除非一開始就定位為混合基金,否則,如果基金合同中說明是股票基金,操作過程中卻改投債券,就有違約失信之虞。     對號入座無非是為了規范,其本身的初衷也許不失為一種好意。但是,當它成為一種有約束力的市場規則的時候,基金的手腳就被捆住了,如同孫悟空被套上了緊箍咒。另外,無論基金契約有沒有明示修改,對于投資者來說,都已經意味著一種承諾。因而不管是定位模糊也好,中途變卦也好,也不管信息披露對稱不對稱,有意隱瞞還是無心之失,這種承諾的任何不確定,筆者認為,對于市場和投資者都可能形成誤導,都是不公平的。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