陳冠中
記者險推出至今已有一年多的時間了,雖然這一險種本身存在著諸多優(yōu)勢,但銷售業(yè)績卻一直很不令人滿意,很多地方的銷售額甚至未能實現(xiàn)零的突破。
北京電視臺為赴雅典報道奧運記者團購買了美國一家公司駐北京分公司的巨額人身意
外險,因而在拍攝奧運火炬接力過程中猝死的北京電視臺攝影記者鄭立就獲得了巨額的賠償。
選擇為記者投保什么險種,顯然是經(jīng)過精心思量的,北京電視臺選擇了人身意外險而不是記者險,這也就從一個側面說明了,在普通消費者的眼中,記者險依然不是那么被看好的。
相對于產(chǎn)險公司的其他產(chǎn)品,記者險從目前的規(guī)模上來說,無疑是一個小險種。雖然在當初,太平洋產(chǎn)險公司是經(jīng)過科學精算才獲得了記者險的費率,在設計時充分考慮了公司效益與社會效益兼顧的因素,從而制定了現(xiàn)行的費率,但記者險的市場并未因此而打開。
或許正是因為記者險的目標客戶群有限,保險公司僅僅將其作為一個小險種來看待,在宣傳和推廣上沒有竭盡全力。
記者險雖然在某些條款上體現(xiàn)了一定的優(yōu)勢,但由于其界定不太明確,有時也會適得其反。
記者險有一個雙倍賠償條款,即被保險人在非工作期間因公遭受意外傷害,可獲得雙倍賠償。這一條款雖然具有較強的針對性,但卻也很可能成為一個糾紛隱患。
記者的工作時間普遍沒有什么規(guī)律性,如何界定工作期與非工作期,在條款中并沒有得到體現(xiàn);在非工作期間發(fā)生意外,又該如何界定這種意外傷害是因公還是因私?如果被保險人無法提供足夠的證據(jù),雙倍賠償就很可能成為糾紛的焦點。
而團體銷售恐怕是目前制約記者險發(fā)展的最大障礙了。不少記者表示,如果保險公司推出記者險的“個人版”,應該能夠在市場上占有一席之地。
因此,有保險公司人士建議,記者最好還是購買一份保額稍高一點的意外傷害保險,再加上由于記者外出采訪使用交通工具的時間要比普通人多得多,交通意外險也是必買的險種之一。
《國際金融報》 (2004年11月12日 第二十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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