鄧聿文
據報道,商務部日前已完成《反壟斷法》送審稿。雖然《反壟斷法》出臺的具體時間還未確定,但送審稿包括了各國反壟斷一般所具備的主要內容,如禁止壟斷協議、禁止濫用市場支配地位、控制經營者集中、反壟斷主管機關,法律責任等,同時集合我國特點和實際需要,對禁止行政性的壟斷也作了相應規定。
所謂壟斷,就其法律意義上說,指的是市場主體在經濟活動中排除或者限制競爭者的狀態或行為。換言之,市場主體為追求最大的壟斷利益,或濫用政府賦予的權力,或利用特許經營權,或與其他經營者合謀,壟斷市場或價格,排斥其他經營者進入同業市場,從而損害消費者權益,違反公共利益的行為。
反壟斷是保障市場競爭機制最有效發揮作用的一個基礎。市場經濟與計劃經濟最根本的一個區別就是競爭。競爭是提高效率、優化資源配置最有效的手段。反壟斷能讓競爭更自由,讓競爭更充分,推動企業努力降低成本,改善服務質量和管理經營方法,從而使廣大消費者受益。
從當前經濟生活的實際狀況來看,壟斷可分為三種類型:一是行政壟斷,也就是政府職能部門利用權力搞地區封鎖或強制交易,讓消費者買其指定的商品,這是目前反映最壞的壟斷;二是行業壟斷,這是公用企業和其他依法具有獨占地位的經營者實施的強制交易或限制競爭行為,這種壟斷在鐵路、郵政、水電、電信、航空和金融等服務性領域廣泛存在;三是經濟性壟斷,是指自由競爭企業出現的壟斷行為,此類壟斷在一些競爭性的產業中比如彩電等領域也開始形成。
問題在于,中國的壟斷,一般并不是企業通過競爭自發形成的,而是由其背后“看得見的手”所操控,因此,在我國,壟斷的主要表現形式是行業壟斷。無論是過去搞的彩電行業的價格聯盟、中國民航的行業自律還是現在屢禁不止的限制外部競爭的地方保護行為,都是中國市場壟斷現象的冰山一角,在它的背后,都有一只政府的手在起作用。這只“手”就是行政壟斷。
管制經濟學家指出,行政壟斷和行業壟斷的共同點是運用自己的特權,在市場入口處設置超經濟壁壘,阻止后續廠商的進入。這兩種壟斷給社會帶來的危害,首先在于產品和服務的質次價高;其次是易于滋生腐敗行為,加劇社會的分配不公;第三,當既無競爭對手,又可坐享壟斷利益時,這些行業中一定難有創新動力。說到底,就是以單向支配的特權去剝奪社會的自由選擇權。
因此,對于我們來說,在一個很長的時間里,最需要反對的是行政壟斷,《反壟斷法》應把反行政壟斷作為首要任務。至于行業壟斷,如果背后是以行政力量和手段為支撐,也要打破。而對在市場競爭中自然形成的壟斷,在目前面臨跨國公司的進逼以及自身力量還不夠強大的情況下,我們不僅不應該反對,還要讓其在自由競爭中壯大起來。
后一點在美國的反壟斷法中也體現出來了。從美國的反壟斷法來看,雖然通過“不正當行為”維持或獲得壟斷地位是違法的,但一家公司擁有壟斷地位或企圖獲得壟斷地位并不一定違法。所以,壟斷行為如果不是通過不正當的方式,就構不成拆分的理由。微軟案就是一個例子。
經過20多年的市場化改革,中國目前已具備了制定和執行反壟斷法的基礎和條件。不過,就中國當下的狀況而言,打破行政壟斷的有效辦法是“綜合治理”:首先要鼓勵行業現有企業適度競爭;其次,目前而言,特別需要大力發展民營企業,這是打破行政壟斷的有效方式之一;再次,對國有企業來說,在適時運用有關法律進行規范的同時,還應使其深化改革、加強管理、明晰產權;最后,大力削減政府的審批權限。
《國際金融報》 (2004年11月12日 第七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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