各省、自治區、直轄市及計劃單列市商務主管部門,中國對外承包工程商會,各駐外經商機構:
隨著我國改革開放的不斷深入和“走出去”戰略的加快實施,我外派勞務人員逐年增多,目前在外人數已超過50萬人。與此同時,由于部分國家政局動蕩、社會治安狀況惡化和國際恐怖活動日益加劇等原因,我勞務人員生命和財產安全受到傷害的案件時有發生。2002
年以來發生在部分國家和地區的安全和恐怖事件已造成我數十名勞務人員傷亡。
黨中央、國務院領導同志對我駐外機構及人員的安全保障工作十分重視,要求務必做好安保措施,加強內部防范,健全應急處置機制。為認真貫徹落實中央和國務院領導的指示精神,切實保障我勞務人員的生命和財產安全,現就加強境外的勞務人員安全保障工作通知如下:
一、各部門、各單位要認真學習和領會黨中央和國務院領導的指示精神,深入貫徹落實“三個代表”重要思想,從“講政治”的高度認識加強境外勞務人員安全工作的重要意義。按照“以人為本”、預防為主、統一領導、分級負責的原則,成立由主管領導為組長的外派勞務人員安全保障領導小組,并制訂行之有效的外派勞務人員安全管理措施,切實加強監管和行業自律。
二、加強對外派勞務人員出國前的安全培訓,強化其安全防范意識。中國對外承包工程商會負責將安全教育納入對外勞務合作培訓教材,并列為考試內容;協助各地商務主管部門指導和監督外派勞務經營公司做好外派勞務人員出國前的安全培訓工作。
三、建立外派勞務突發事件預警機制。各駐外經商機構要深入分析和研究駐在國的政局形勢、安全情況和社會治安狀況,及時向國內有關部門和駐在國中資機構通報安全信息,督促駐外中資機構采取適當的預防和保護措施。各地商務主管部門應對本地區經營公司外派勞務人員的分布情況進行詳細登記,以便某一國家安全形勢突然惡化時,能夠及時采取應對措施;對向安全狀況欠佳的國家派遣勞務,要嚴格審查對外勞務合作合同,并提醒經營公司充分考慮安全形勢。
四、建立健全內部防范機制。各地商務主管部門應按照“誰派出,誰負責”的原則,指導經營公司加強外派勞務人員的安全保障工作;要求經營公司在商簽對外勞務合作合同時,必須包含勞務人員保險條款,并要求雇主在勞務人員的工作和生活場所采取必要的安全防范措施,共同保障勞務人員的安全;督促經營公司在派出勞務較多(100人以上)的國家或地區派專職管理人員或設立代表處,切實做好勞務人員出境后的管理和服務工作。各經營公司要建立健全安全防范規章,并經常性地進行檢查,及時發現并消除存在的隱患。
五、充分發揮境外勞務糾紛或突發事件處理機制的作用。一旦發生突發事件,各部門要根據《商務部關于處理境外勞務糾紛或突發事件有關問題的通知》(商合發〔2003〕249號)要求,按照突發事件處理工作機制和職責分工,密切配合,盡快妥善處理,以最大限度地減少我勞務人員的生命財產損失。
六、加大對外交涉力度。各駐外經商機構要指導和協助經營公司對因雇主或駐在國政府原因導致我勞務人員傷亡事件的對外交涉,為傷亡者爭取合理的賠償。
七、加強部門之間的協調與配合。各地商務主管部門應加強與有關部門的溝通,建立部門間協作體制。
八、各部門、各單位成立的外派勞務人員安全保障工作領導小組情況和制訂的外派勞務人員安全管理措施請于2004年9月30日前報商務部(合作司)。
本通知自發布之日起執行。
中華人民共和國商務部
二○○四年九月二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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