據新華社電已暫停半年的農用地轉用審批工作,即將得到部分恢復。但是,對違法下放審批權、年度計劃指標用完、年底前未足額償還農民征地補償費、現有基本農田未落實到地塊的,將繼續暫停農用地轉用和土地征收報批。
今年4月底,國務院決定暫停農用地轉用審批半年。暫停結束后,國家將采用什么樣的新機制來開展農用地轉用和土地征收審查報批,各地十分關注。為此,國土資源部專門制定
了《關于完善農用地轉用和土地征收審查報批工作的意見》,并于日前正式下發。
根據這個意見,國家將在嚴格控制農用地轉用和土地征收報批條件的基礎上,部分恢復審批工作;堅決防止一哄而起、突擊批地占地、盲目上建設項目的行為,杜絕圈占土地、亂占濫用耕地的現象再度發生。
意見明確指出,通過清理有關文件,對仍未糾正違法下放的農用地轉用和土地征收審批權的地方,繼續暫停該地農用地轉用和土地征收報批。各省(自治區、直轄市)首先辦理經發改委、國土資源部確認納入2004年度農用地轉用計劃的重點急需建設項目的用地報批;年度計劃有剩余指標的,再辦理其他建設用地報批。計劃指標用完的省(自治區、直轄市)或市、縣,2004年底前暫停農用地轉用和土地征收報批;沒有計劃指標,擅自批準用地的,按非法批地查處。對以往拖欠的農民征地補償安置費,在2004年年底前未足額償還的市、縣,暫緩下達2005年度農用地轉用計劃指標,暫停農用地轉用和土地征收報批。對2004年底前未按《關于基本農田保護中有關問題的整改意見》的要求,將現有的基本農田落實到地塊的市、縣,暫緩下達2005年度農用地轉用計劃指標,暫停農用地轉用和土地征收報批。
為規范農用地轉用和土地征收審查報批工作,意見規定,城市分批次建設用地、單獨選址建設項目用地必須嚴格按法律規定報批。各類建設用地必須符合土地利用總體規劃。建設項目的可行性研究報告或其他有關文件沒有明確分期建設的,應一次性報批農用地轉用和土地征收。
意見還強調了農用地轉用和土地征收批后監督管理的重要性。規定,城市分批次建設用地和單獨選址建設項目用地涉及繳納新增建設用地土地有償使用費的,由市、縣人民政府按有關規定繳納后,再下達批復文件。國務院批準的城市分批次建設用地的供地情況、省級人民政府批準的單獨選址建設項目用地和城市分批次建設用地及供地情況,應及時向部和省級國土資源部門備案。農用地轉用或土地征收經依法批準后,市、縣兩年內未用或未實施征地補償安置方案的,有關批準文件自動失效。征地補償安置方案經依法批準后,征地補償安置費用應按法律規定的期限全額支付給被征地農村集體經濟組織。對一個成片開發項目中包括多個建設項目的用地,在一次報批農用地轉用和土地征收后,供地時應區分各個建設項目土地用途和用地性質,依據法律規定和國家供地政策分別供地。城市分批次建設用地和單獨選址建設項目用地經依法批準后,應向社會公布。(張曉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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