全國每年查處案件逾600件
據新華社電 在我國,工商行政管理部門平均每年要查處600多件壟斷行業限制競爭案件,公用企業及其他依法具有獨占地位的經營者成為被查處的重點對象。
從“公平競爭與市場經濟2004上海國際研討會”上獲悉,為了維護公平有序的市場競
爭環境,近年來我國工商行政管理部門加大了對限制競爭案件的查處力度,尤其是加強了對公用企業及其他依法具有獨占地位經營者的各類限制競爭行為的監管。
1995年至2003年底,全國共查處壟斷行業限制競爭案件5414件,涉及供水、供電、供氣、鐵路、保險、電信、郵政、商業銀行、煙草、石油、鹽業等行業。一些地方的工商部門還依據地方性法規,對經營者之間通過協議聯合劃分市場、統一價格等行為進行了查處。2004年上半年,國家工商總局在全國范圍開展了打破地區封鎖、打破地方保護的統一執法行動。
我國《反不正當競爭法》規定的11種不正當競爭行為中,有5種屬于壟斷行為或稱限制競爭行為。即公用企業及其他依法具有獨占地位的經營者限制競爭行為;行政性壟斷行為;以排擠競爭對手為目的、低于成本銷售行為;搭售行為;串通招標投標行為。
目前,我國各省、地、縣三級工商行政管理部門均已設立專門的公平交易執法機構。在全國50多萬名工商行政執法人員中,有近7萬人專司公平交易執法。(曉航/編制)(來源:金羊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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