記者王海坤北京報道日前,國土資源部以27號令的形式公布了新修訂的《建設項目用地預審管理辦法》以下簡稱《辦法》,并決定于12月1日起正式實施。
據《辦法》有關起草人員介紹,針對原《辦法》有關規定難以適應今后建設用地預審管理的需要,新《辦法》對建設用地預審進行了相應調整和完善。新《辦法》的核心內容有幾個體現:明確任何建設項目批準、核準必須經過預審,明確預審是必備環節;實行分級
預審的制度;強調預審前置關口的重要地位,規定未經預審或者預審未通過的,不得批準農用地轉用、土地征收,不得辦理供地手續。
新《辦法》規定,預審意見是建設項目批準、核準的必備文件,預審意見提出的用地標準和總規模等方面的要求,建設項目初步設計階段應當充分考慮。建設用地單位應當認真落實預審意見,并在依法申請使用土地時出具落實預審意見的書面材料。
針對預審工作在操作中存在的問題,根據已有的經驗,這次在新的《辦法》中進行了進一步改進和完善。如為保證預審的質量,增強可操作性,新《辦法》規定“應由國土資源部預審的建設項目,由國土資源部委托項目所在地省級國土資源管理部門接收預審申請。省級國土資源部門受理后,提出初審意見,并轉報國土資源部”;對于零星用地項目,根據其“用地量小,布局分散”的特點,《辦法》規定“應由國土資源部負責預審的輸電線塔基、油田鉆探井位、通訊基站等零星分散建設項目,授權省級國土資源管理部門預審,并報國土資源部備案”;對于涉密軍事項目和國務院批準的重點急需建設項目用地,《辦法》規定“建設單位可直接向國土資源部提出預審申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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