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外資并購實務操作謹防法律風險


http://whmsebhyy.com 2004年11月10日 13:00 上海證券報

外資并購實務操作謹防法律風險

    編輯同志:

    我是上市公司工作人員,公司為了提高公司效益,欲進行資產重組,與某外商磋商收購事宜。在具體操作中應該注意哪些法律問題?其中有何法律風險?

    

上海 李先生

    李先生:

    "上市公司收購"是指自然人或法人基于獲得或強化對某一上市公司控制支配權的目的,購買該公司一定數量有表決權證券的法律行為。該自然人或法人稱為收購者或收購公司,該上市公司稱為被收購公司或目標公司。簡單地說,"收購"就是通過購買一家上市公司的股份以獲得該公司控制權的法律行為。

    我國立法文件中正式出現"收購"一詞是在1993年國務院發布的《股票發行與交易管理條例》中。1995年,從北旅汽車案始,中國掀起了外資并購上市公司的第一次高潮,至今,外資并構在我國已有近十年的歷史了,但是由于我國在此領域的法律不盡完善,因此存在一定法律風險。

    外資并購中常遇的法律問題

    1995年9月,國務院辦公廳轉發的《國務院證券委員會關于暫停上市公司國家股和法人股轉讓給外商請示的通知》(又稱48號文)規定,在國家有關上市公司國家股和法人股管理辦法頒布之前,任何單位一律不準向外商轉讓上市公司的國家股和法人股,這是我國首次正式對外資并購的有關問題作出專門規定。盡管1999年的《證券法》專章規定了上市公司收購內容,1999年8月外經貿委頒布的《外商收購國有企業的暫行規定》也明確規定外商可以參與購并國有企業,但是48號文限制并未解除,2002年湖北百科藥業(資訊 行情 論壇)并購案最后以失敗告終,即因違反了該禁令。

    經國務院批準,國家計委、國家經貿委和外經貿部公布新的《外商投資產業指導目錄》及附件,自2002年4月1日起施行。新《目錄》分為鼓勵、允許、限制和禁止4類,共列371個條目,對《目錄》中的產業(產品)分類采用了國民經濟的統計分類方法,限制類不再分甲、乙類。并購參與主體要注意到外資并購行業準入的限制和禁止性規定,否則不僅會導致協議無效,而且會產生外資并購爭端,甚至引發訴訟。

    另外,外資并購中的報告、公告、股份轉讓和過戶登記手續、有關機關的審批程序等,也值得關注。

    而關于具體操作層面的法律問題,由于我國的理論和實務都處于摸索和試驗階段,因此比較復雜。主要分為協議收購和要約收購兩種方式。2002年10月中國證監會頒布《收購辦法》與《上市公司股東持股變動信息披露管理辦法》(以下簡稱《披露辦法》),對上市公司收購程序和信息披露問題進行了詳細的規定。由于在收購主體和收購方式上沒有特別限制,兩個辦法被認為已搭建起外資并購上市公司的程序框架;其后,證監會等部委聯合發布《關于向外商轉讓上市公司國有股和法人股有關問題的通知》,直接對外資并購中最為敏感和關鍵的國有股、法人股向外商轉讓的問題作出規定,允許外資以支付自由兌換貨幣和參與公開競價的方式受讓國有股、法人股,并規定了相對嚴格的產業政策、國有股權和外匯管理等方面的審批程序。這一通知被廣泛認為是向外資開放上市公司并購的正式宣言。在前述《通知》之后,中國證監會又很快推出《合格境外機構投資者境內證券投資管理暫行辦法》,有關部門也發布《利用外資改組國有企業暫行規定》,前者向外資開放了A股的直接收購市場,并規定了詳細的外匯管理程序和嚴格的持股比例限制,后者則對外資通過改組國有企業間接并購上市公司的某些問題作出規定;2002年12月,有關部門聯合發布的《關于加強外商投資企業審批、登記、外匯及稅收管理有關問題的通知》(以下簡稱《新通知》)則明確規定外資并購符合一定持股比例的應享受外商投資企業待遇。

    三種并購方式值得關注

    1、協議收購:我國上市公司存在一個結構性的問題即股權分裂,流通股比例較小,而國有股、法人股居控股地位。外資進入A股市場的限制尚未完全放開以及非流通股價格低于流通股的價格等因素,決定了外資要成為上市公司的控股股東或大股東,協議受讓低價格的國有股或法人股仍是其主要途徑,成功率較高。中國第一例外資并購上市公司案------1995年日本五十鈴和伊騰忠聯合收購北旅汽車案即是以此方式進行的。協議并購方式主要應注意遵守我國國有資產轉讓的審批、評估程序以及產業政策的有關規定。

    2、要約收購:這只適合于"三無概念"公司。構成要約收購價格的強制性規定和股份的當前市場價格,將是收購人考慮的最重要因素。它直接涉及收購人的利益,是收購行為實施的重要前提。在最大限度地降低收購成本的同時,成為上市公司的實際控制人,這無疑是收購人追求的主要目標。1999年皮爾金頓收購耀皮玻璃(資訊 行情 論壇)案即屬此例。采用收購流通股方式主要應注意遵守我國信息披露、外匯管理以及要約收購的有關強制性規定。

    3、其他方式:(1)換股方式,外資換股并購在我國至今尚無先例,對于換股,監管層應強化其全過程尤其是換股比例確定方法的信息披露義務,以保證投資者獲取充分及時的投資信息;(2)向外資發行定向可轉換債券方式,此種方式是我國證券市場的創新,優點是既可以使國內企業及時獲得緊缺的資金與管理資源,又可以避免股本迅速擴張帶來的業績稀釋問題,有利于保護中小股東的利益。2002年青島啤酒(資訊 行情 論壇)向美國AB公司發行1.82億美元的定向可轉換債,約定在7年內分3次按約定價格強制性轉為可流通H股,從而開創了這一并購方式的先河。但鑒于向外資定向發行可轉換債涉及外資并購范疇,故建議除了強化信息披露監管外,還可在發債審批程序上進行嚴格的把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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