謹防基金銷售中的利益輸送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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http://whmsebhyy.com 2004年11月10日 11:00 證券時報 | |||||||||
    近年來,隨著基金市場競爭的加劇,以及股市的低迷,基金發行工作舉步維艱。為了有效提高基金的發行量,各基金公司可謂動足了腦筋,如增加銷售渠道、加大廣告投放力度、高調宣傳基金公司以往業績、在新基金銷售前增加老基金的分紅,甚至向投資者派發禮物、降低或免收大客戶的申購贖回費用。值得關注的是基金為促進銷售而向經紀商提供的利益輸送行為,因為這些行為最終有可能損害基金投資者的利益。
    目前基金銷售中實際存在的利益輸送行為,主要表現在兩個方面:一是增加代銷銀行和券商的手續費。為了更好地鼓勵券商和銀行推動基金的銷售,基金公司往往爭相提高銷售傭金比例,有的還推行累進傭金制度,經紀商銷售基金越多,返傭的比例越高;二是基金的定向經紀業務,即基金公司在分配基金托管業務和證券交易業務時,并不是主要根據銀行和券商提供服務質量的高低來挑選服務提供商,而是簡單地依據銀行和券商幫助銷售基金份額的總量來確定。這種方式目前在基金業較為普遍。     基金銷售中的這些利益輸送行為,損害了投資者的利益。首先,這些利益輸送有可能造成基金銷售市場的不正當競爭。為了增加銷售,基金不得不提高對代銷銀行和券商返傭的力度,這有可能造成基金銷售費用的大幅上升,但羊毛出在羊身上,多出來的費用最終還是需要投資者來買單。其次,有可能導致代銷經紀商誤導投資者。目前銀行和券商往往同時代銷多只基金,經紀商為了自身的利益很可能主要向投資者推薦返傭比例最高的基金而不是業績最好和最滿足投資者風險要求的基金。再次,有可能影響基金投資運作的質量。基金公司如果不是按照銀行和券商提供服務的質量來選取服務提供商,那么在基金投資運作中所需要提供的交易業務、研究咨詢業務、清算業務等往往無法得到最有效的保障,運行效果可能并不理想。此外,如果基金與托管銀行間存在明顯的利益輸送關系,那么出于對自身利益的維護,托管銀行很難起到對基金運行正常的監督作用。     從海外證券市場運行的實踐來看,加強對基金銷售行為的監管已成為潮流。美國證券交易委員會今年以來頒布的第S7-28-03和S7-09-04號法就分別對基金銷售過程中的返傭行為和定向經紀業務作出了明確限制。為了維護廣大基金投資者的合法權益并促進基金的誠實經營,我們也有必要對基金銷售過程中可能的利益輸送行為加以必要限制:一方面要加強信息披露,基金應當在報告中明確指出其選擇經紀商的條件和原因以及對各經紀商返傭的比例,而經紀商在銷售基金時也必須向投資者告知基金對其返傭的比例,以免誤導投資者;另一方面也要對基金與銀行和券商之間的利益關系進行有效的監管,防止其內部的利益輸送行為損害投資者的利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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