顧功耘:華東政法學院副院長、教授、博士生導師。我國知名公司法專家,長期從事經濟法學、商法學教學和研究。兼任中國法學會商法學研究會副會長。享受國務院政府特殊津貼。全國五一勞動獎章獲得者。
能夠接受委托進行理財業務的主體,應當是有資質的依法設立的資產管理公司。設立資產管理公司應當符合法定的條件,公司運作應當按照信托的原理進行。根據證監會關于《
證券公司客戶資產管理業務試行辦法》(以下簡稱《試行辦法》)第六條的規定,證券公司可以設立專門的部門負責客戶資產管理業務,該條規定賦予了證券公司直接受托為客戶進行資產管理的權利。但筆者認為,券商不宜直接受托理財,在一個公司內部的證券經紀業務與受托理財業務的混業是不合適的,雖然《試行辦法》第七條規定證券公司從事客戶資產管理業務應當建立健全的風險控制制度,將客戶資產管理業務與公司其他業務嚴格分開,并在以后的條款中多處規定證券公司必須通過專門帳戶進行客戶資產管理業務,但是資金的操作畢竟屬于公司內部事務,很難保證券商不會明修棧道,暗度陳倉。目前,已有不少券商惹上委托理財糾紛,一些券商違規挪用委托理財資金造成的資金黑洞很大。所以,券商直接受托理財,無法有效隔離兩種業務的風險,最終受損害的仍是投資者。此外,對于公司內部事務的外部監管力度很難控制,過度的監管可能對證券公司正常業務造成不利影響。而監管不力則會使法律規定成為一紙空文。所以,券商不能直接受托理財,可以另行設立子公司開展受托理財業務,以保證經紀業務與受托理財業務的分離。(未完待續)上海證券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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