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德國標準化體系建設概況


http://whmsebhyy.com 2004年11月09日 17:02 商務部網站

  內容提要一、德國標準化體系建設的主要表現特點(一)協調性(二)連續性(三)DIN標準的事實法律約束力(四)DIN標準兼顧社會各方利益二、德國特色的“準政府機構”與德國標準化學會(DIN)(一)德國“準政府機構”—政府與公眾間的溝通橋梁(二)作為“準政府機構”的德國標準化學會(DIN)三、德國標準化學會(DIN)介紹(一)DIN的會員組成(二)DIN的管理體制(三)DIN的資金來源(四)DIN的標準制訂程序原則四、歐洲統一市場背景下的德國標準化建設五、德國及歐盟標準化體系與世界標準化體系的關系六、對進一步完善中國標準化建設的建

  隨著經濟全球化的不斷升溫及“關稅壁壘”的逐漸退出,發達國家更加重視產品標準的研發和國家建設,其“技術標準化,標準專利化,專利壟斷化”的產品市場開發模式已逐漸成為控制國際市場,最大限度獲取利益的有效手段之一。發展中國家也應注重完善自身的標準化建設,積極投身于國際標準的研發制訂,保護本國產業,應對國際貿易中的“非貿易壁壘”。

  本文就德國標準體系的基本情況及與歐盟及世界標準化組織的關系等予以簡介,并在文章結尾對我國的標準化建設提出可從德國標準體系中借鑒的意見。

  德國工業較英美等傳統強國起步較晚,但在短時期內經歷了一次從無到強的工業躍進。其中,產品標準化建設發揮了積極的推進作用,它提升了德國工業的國際競爭力,將德國經濟迅速帶入現代工業時期。德國主要的標準制訂組織(StandardDevelopingOrganization)是德國標準化學會(德國全稱為Deutsches InstitutfürNormung,以下簡稱DIN),學會前身是1917年創建的“德國標準委員會(DeutscherNormenausschuss,簡稱DNA)”。DIN是一個非政府組織,下轄78個標準委員會,管理著28,000多項產品標準并負責德國與地區及國際標準化組織間的協調事務。一、德國標準化體系建設的主要表現特點(一)協調性

  德國的標準化體系呈現高度的協調性。盡管除DIN外,德國還有近140個其它組織涉及標準的研訂,但DIN是唯一的國家權威標準制訂機構,該機構在地區或國際領域代表關于產品標準問題的德國權益。(二)連續性

  德國的標準化體系不允許存在相互矛盾的標準。只要DIN出臺一項新的產品標準,或是引入歐洲或其它國際性產品標準,德國國內的其它相關標準一概廢除。(三)DIN標準的事實法律約束力

  德國法律沒有強制要求企業參與標準制訂,也未要求企業必須采納DIN制訂的產品標準。但絕大多數情況下,德國的法律法規常常引用DIN標準。盡管DIN并不具備直接的法律效力,但在德國法庭上享有特殊的認同地位,這種特殊的法庭認同使得DIN標準享有事實上的法律約束力。(四)DIN標準兼顧德國社會各方利益

  DIN標準必須有利于維護并促進德國的國家公共利益。德國政治、經濟界人士在涉及標準化建設的討論中一致認為,能夠服務于社會公益的國家標準化體系才是“健康”的標準體系,國家標準體系應有助于促進經濟增長、增強企業的國際競爭力、協助政府管理經濟、保護消費者的健康與安全。DIN在與德國聯邦政府簽署的法律協議中對此也做出了承諾,同時承諾遵循透明的標準制訂程序;聯邦政府對DIN的上述承諾進行法律監督并對DIN施以有力的財政扶持。德國標準化建設給國家帶來的經濟收益占國民生產總值的1%左右,約合150億歐元。

  德國的標準化體系建設歷時久遠,早已自成一體。目前,同歐盟標準化組織及國際標準化組織的合作也越來越密切。二、德國特色的“準政府機構”與德國標準化學會(DIN)(一)德國“準政府機構”—政府與公眾的溝通橋梁

  德國標準化建設的核心是德國標準化學會,該協會是一個具有“德國特色”的“準政府機構”。“準政府機構”在德國整體經濟建設中有著不同尋常的重要意義。

  戰后德國政治經濟特點被概括為“有組織的資本主義經濟”,或簡稱為“德國模式”,主要表現為五個特點:一是統一協調的銀行系統為所有德國公司提供長期貸款;二是高度組織化的雇員隊伍,可與同樣高度組織化的雇主隊伍進行勞資談判;三是覆蓋廣泛的社會福利制度;四是可以與政府進行建設性對話的強大的國家工業協會;五是大量“準政府機構”的存在,這些機構根據政府要求或在政府監督下承擔并行使獨立的政府職能。

  德國政府從不過多地直接干預國家整體經濟運行,而是在各德國政治、經濟及社會各界,包括工業各行業領域內扶持建設了許多行使原本屬于政府職能的“準政府機構”。這些機構的權職在許多國家常由政府機構來承擔并行使。德國聯邦政府對這些機構只是予以監督,并不觸及其正常運轉。這些“準政府機構”形成了政府與民間的聯系橋梁,緩沖了民意與“政府意志”間的沖突,使得政府行政措施及政策落實更能被公眾接受,操作起來也更有效率。這些“準政府機構”的存在形成了德國社會特有的管理文化--政府與經濟界的對話及合作成為一種在制度建設上被明確的社會運行形式。(二)作為“準政府機構”的德國標準化學會(DIN)

  在產品標準化建設方面,DIN是德國唯一的權威性“準政府機構”。DIN是一個注冊私立協會,但非傳統意義上的非盈利性組織。從誕生起,DIN就與聯邦政府有著無法分割的聯系。聯邦政府在法律條例上廣泛引用DIN的標準。在涉及產品標準的絕大多數情況下,聯邦政府完全依仗DIN的工作。1975年,聯邦政府與DIN簽署協議,將雙方的合作關系予以法律明確。該協議并未使DIN成為政府管理體系的直接或間接組成部分。DIN標準也不具備直接的法律意義的約束力,但德國法庭對于象DIN標準這樣深刻影響公眾生活,并被廣泛承認的制度予以特殊的承認,這樣DIN標準被政府及德國法庭的特殊承認使其成為德國產品標準的唯一權威。同時,DIN也得到政府的有力的財政扶持。作為回報,同時也因為1975年與政府協議的規定,DIN也承認政府對其標準化工作具有監督職能。三、德國標準化學會(DIN)介紹(一)DIN的會員組成

  DIN采用會員制作為基本組織形式。會員資格并不是參與技術標準制訂的前提,但會員制的結構使得股東,不論是來自政府部門還是私人都可以參與德國的標準化建設。目前,DIN有1,682個會員,絕大多數會員來自于企業界,主要是大型及中型企業。三分之二的會員企業雇員數超過100人,三分之一會員企業人數超過500人。會員中還包括23所大學,7個協會和2個聯邦部門。

  雇員數在100至500名間的企業是DIN會員的最大組成部分。DIN的執行董事會成員及下轄各技術委員會工作人員大多是大型企業的代表。這在一方面造成了德國的標準制訂并沒有完全代表德國中小企業,包括消費者的利益。表1:德國標準化學會會員組成情況:雇員數100人以下100-500人 500人以上 其它 會員總數會員數量 397 679 571351679資料來源:德國標準化學會(2003年7月)(二)DIN的管理體制

  DIN管理體制由會員大會、主席、主任及標準委員會組成;每個標準委員會下設有為數不等的工作組。

  1. 會員大會

  會員大會是DIN最高層也是最重要的管理機構,但在實際工作中,該大會的管理作用并不明顯。會員大會兩年一屆,屆時選出DIN的執行董事會,負責管理DIN的日常事務。執行董事會選舉產生董事會主席,各業務領域主任,并決定設立或取消某一標準委員會。執行董事會的另一重要權力是可以投票決定修改DIN的成立章程。

  2. 享有下放權力的標準委員會

  德國產品標準的實際制訂者是DIN下轄的標準委員會及該標準委員會下設的工作組。但這并不意味著DIN的權力中心-執行董事會對某一具體標準的開發制訂沒有任何影響力。DIN為這些標準委員會制定工作程序框架,但具體標準的制定就由企業選派的代表在標準委員會中完成。(三)德國標準化學會(DIN)的資金來源

  對于其核心業務--標準制訂工作,DIN在2003年時雇員為398名。DIN還建設了標準研發的基礎組織,并向其參加的地區及國際標準化組織支付會費。DIN的資金主要來自三方面:一是DIN子公司的商業運作收入;二是會員的會費及捐款;三是聯邦政府撥款。2000年,DIN的標準化建設預算為8700萬歐元,2002年減至6600萬歐元,2003年減至6500萬歐元。2002年,13%的預算源于聯邦政府撥款,聯邦政府撥款的前提是款項必須與特定項目掛鉤,也是常說的“專款專用”。此外,聯邦政府還補貼DIN必須繳納給歐洲及國際標準組織的會費,并補助由DIN執行的對于第三國的扶持項目,借此來鼓勵DIN參與地區及國際標準化建設,維護德國的外部權益。目前,DIN資金的最大來源是其子公司的商業運作,如出版社,軟件公司等等;還包括DIN在其它公司的控股。2003年,DIN的子公司數量達267個,該年度DIN從這些子公司的收入高達5200萬歐元。

  其它資金來源于會費及會員的捐助,會費的收取根據會員企業的雇員人數。(四)DIN標準的制訂程序原則

  DIN實際的標準制訂工作是由其下屬的76個標準委員會(2003年)及其所屬的3,700個工作組來完成。1994年來,DIN所頒布的標準數量逐年急劇上升,主要原因是落實歐盟統一的產品標準及國際標準組織和國際工程委員會(ISO/IEC)的相關標準。同時,由DIN頒布的僅適用于德國國內的標準數量大幅下降。2002年,DIN頒布的標準只有20%是國內標準,其它80%都是落實歐盟或國際標準。

  超過25,000名專家,大多是來自會員企業的工程技術人員定期參與DIN下設標準委員會或其下設的工作組的標準研發制訂工作。DIN的工作人員負責管理標準委員會并協調標準制訂程序。DIN的財務委員會負責安排對于標準委員會的資金劃撥。一般情況下,一個標準委員會的資金來源除了DIN財務委員會的劃款外,還包括DIN預算中的資金,以及會員的自愿捐款。標準制訂程序遵循國際通行的“合意制(consensus)”。在幾乎每一個標準開發階段都有一些公開的要求,以便讓所有股東及公眾了解新的標準項目并提出自己的修改意見。一般來說,DIN開發一項新的標準需要耗時三年的時間。每隔五年,DIN都要對其制訂的標準進行一次審訂,根據技術發展情況,對標準做出修改。四、歐洲統一市場背景下的德國標準化建設

  目前的德國標準化體制建設與歐盟標準化建設是密不可分的。近二十年來,DIN所頒布的絕大多數新標準原本都是歐盟或國際標準。如2002年,DIN共頒布了2,478項標準,其中只有519項是德國標準(DIN),僅占20%;50%多的標準,1,311項是落實并采用歐盟標準(DINEN),另外572項在是國際標準(ISO或IEC)的框架下開發的,然后被歐盟及德國采用,也就是說,2002年DIN所頒布標準的20%多是與歐盟及國際標準完全一致的。

  1957年“羅馬條約”簽署后,促進產品標準的統一化工作被歐共體各國首腦作為擴大完善歐洲統一市場的一項重要政治舉措。歐洲委員會意識到,只有在統一的標準體系之上,歐洲統一市場才能實現。在實現這一宏偉目標的道路上,歐共體碰到兩大難題。首先,成員國現行的產品標準必須予以統一,歐洲大市場內的貨物、服務、人員及資金的自由流通才能得以實現;其次,各成員國的標準化建設工作必須在歐洲層面上予以協調,才能避免今后在標準建設上產生的沖突。

  歐共體開始了解決問題的漫長征程。1975年至1980年間,歐共體嘗試以頒布包括詳細技術標準的一系列統一指令來協調各國標準,目前這一措施被稱為“舊方法”。結果在某些案例上的統一指令談判持續了近15年,各國方才達成統一的歐洲標準。為加快歐洲統一市場的進程,歐盟后來出臺了名為“新方法”的一系列統一指令,并要求各國將統一指令落實到本國法律。新的統一指令并未規定詳細的技術標準,只是對廣義產品領域規定了最主要的技術標準。這樣,各成員國之間就比較容易展開統一指令的談判。1985至1992年間,歐洲委員會共通過了近300項統一指令,為歐盟于1992年實現歐洲統一市場鋪平了道路。歐洲人用了三十年的時間解決了上述兩個難題。

  新的標準統一框架將制訂歐洲產品統一標準的任務授予歐洲標準委員會(CEN,http://www.cenorm.be)、歐洲電子標準委員會(CENELEC,http://www.cenelec.org)和歐洲電信標準協會(ETSI)。ETSI僅負責開發歐洲信息及通訊產品的技術標準。

  CEN由各國標準組織共同創建于1961年,1975年遷至布魯塞爾。2001年,該組織財政預算大概為1千萬歐元,其中46%是成員會費,41%來自歐盟撥款,其余來自合同銷售收入或歐洲自由貿易區會費。截止到2001年底,CEN共計開發了約7,500項產品標準,下設有276個技術委員會。預計歐盟東擴之后,CEN最終管理的標準將達25,000項。

  CENELEC創建于1973年,由多個標準機構合并而成。該機構專門制訂電工產品標準。目前,該機構下設78個技術委員會。2001年,該機構制訂了476項新標準,其中65項與IEC(國際電工委員會)標準相同。截止到2001年底,CENELEC共計制訂了4,543項標準,其中25.5%是歐洲標準。2002年,該機構預算為360萬歐元,其中71%來自會費。CEN與CENELEC兩個組織的預算看似有限,但這并不說明什么,因為兩個組織的標準制訂工作主要通過由各成員國牽頭的技術委員會完成,標準制訂人員主要是來自工業界的兩個組織的持股者指派的專家。

  CEN與CENELEC根據歐盟統一指令中規定的“最主要技術標準”來制訂歐洲的產品技術標準。各成員國的標準制訂機構一般都是CEN或CENELEC的成員,它們有責任建議本國政府將CEN及CENELEC制訂的標準落實到本國法律。

  歐洲標準化體制的最大特點在于歐盟頒布的指令及CEN及CENELEC制訂的標準間的直接法律聯系。產品符合CEN及CENELEC制訂的“最主要技術標準”,即被視為符合歐盟統一指令要求,可以在歐盟自由流通。所以說,歐洲產品標準雖然在性質上是自愿性的,但現實中卻是強制性的,這樣就促使越來越多的企業愿意參與到標準制訂工作。

  還有一點必須強調的是,CEN及CENELEC的標準制訂工作并不僅僅局限于歐盟“新方法”所頒布的指令。事實上,截止到2001年底,僅有CEN制訂標準的13%及CENELEC標準的17%是根據歐盟要求及資助完成的。CEN及CENELEC目前都有21個成員(歐盟原15國加上歐洲自由貿易區,即:冰島、列支敦士登、挪威、瑞士四國以及捷克和馬耳它)。目前歐盟成員已擴大至25國,歐盟標準機構的成員也將相應擴大。

  各成員國標準制訂機構在CEN及CENELEC管理委員會中都派有代表,但最近幾年,CEN及CENELEC的獨立性不斷加強,主要原因在于歐盟對其撥款的逐年增加。CEN及CENELEC與各成員國間關于落實國際及制訂歐洲標準上的分歧也越來越明顯。

  歐洲標準對于DIN標準的重要性不斷加強,但這并不意味DIN的作用在減弱。首先,DIN頒布的部分標準僅是為德國使用而研發;其次,成員國標準組織并不會最終被歐盟標準組織兼并。應該明確的是,包括DIN在內的歐盟成員國標準組織是構成了歐洲標準化體系的中堅力量,歐洲標準化組織的管理委員會中的各國代表也都是在歐盟層面上,并通過歐盟在世界層面上極力維護各成員國的相關利益。五、德國及歐盟標準化組織與國際性標準組織的關系

  做為一個典型的出口導向性工業國,德國經濟的冷暖很大程度上取決于出口的強弱,所以德國人對于使用國際統一標準來開拓國外市場及參與國際標準的制訂表現出了特殊的熱情。

  DIN于1951年參加國際標準化組織(ISO)。由DIN和德國電氣工程師協會(VDE)聯合組成的德國電工委員會(DKE)代表德國參加國際電工委員會(IEC)。針對上述兩個權威性國際標準制訂組織中的每一個技術委員會,DIN下都設有一個“鏡像委員會”,負責收集國內該領域的來自企業及社會的意見建議,并總結成為德國在國際標準機構中的國家意見。德國對于國際標準組織的熱情從幾個數據可見一斑。ISO下設187個技術委員會中有29個是由DIN負責,ISO的532個技術分委員會有90個是DIN負責。2002年DIN公布的標準中有27%與ISO或IEC標準完全相同。DIN目前的執行董事會主席是ISO的副主席。DIN對于ISO和IEC的深入參與使得德國企業對于國際標準領域的最新動態有著準確的把握。

  DIN還通過歐洲標準化組織對世界標準化組織間接施以影響。雖然CEN與CENELEC并不是ISO或IEC的投票成員,但CEN與CENELEC的出現在地區內對ISO和IEC在國際上的權威性提出了巨大挑戰。1991年“維也納協議”的簽署為雙方解決這一問題鋪墊了基礎。協議規定了雙方最基本的兩種合作方式,一是ISO一般應首先啟動一項標準研發項目,CEN只是視情況采納該項標準。再者,如果歐盟通過歐盟指令形式指出有必要創建歐盟的技術標準,ISO應視情況采納該項標準。

  “維也納協議”受到來自美國及日本等國的強烈批評,認為歐盟將借此左右國際標準的制訂。但現實中,由歐盟倡議的國際標準占ISO標準的比例很小。如2002年,ISO共頒布5,000項產品標準,其中僅有300項是首先由歐盟倡議的。

  (信息來源:駐德國經商參處子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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