為進一步加強焦炭出口管理,規范焦炭出口秩序,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對外貿易法》、《中華人民共和國貨物進出口管理條例》、《出口商品配額管理辦法》的有關規定,現公布焦炭出口企業資質標準和申報程序。凡符合焦炭出口企業資質標準的企業均可通過所在地省級商務主管部門或直接向商務部提出申請。商務部受理的時間為2004年11月10日至11月20日。
本公告未盡事宜按照《出口商品配額管理辦法》的有關規定執行。
商 務 部
二○○四年十一月八日
焦炭出口企業資質標準和申報程序
一、焦炭出口企業資質標準
焦炭出口企業須符合下列條件:
(一)生產企業
(1)按國家有關規定經工商行政管理部門登記注冊、獲得進出口經營資格或辦理對外貿易經營者備案登記、具有獨立法人資格;
(2)符合焦炭行業準入標準、相關產業政策以及2004年5月27日九部委聯合下發的《印發關于清理規范焦炭行業的若干意見的緊急通知》(發改產業[2004]941號)的要求,年產量在60萬噸(含)以上,鑄造焦生產企業年產量在50萬噸(含)以上(以國家統計局統計為準);
(3)上一年焦炭出口供貨在20萬噸(含)以上。
通過外貿公司代理出口的生產企業,須提供上一年與外貿公司簽定的代理出口合同、出具當地稅務部門開列的退稅證明和報關單;為外貿公司提供貨源的企業,應提供增值稅發票,同時提供外貿公司的出口證明;
(4)產品質量達到現行國家標準,并取得ISO9000質量體系認證;
(5)符合“中華人民共和國環境保護煉焦行業標準HT/T126-2003三級標準”。具有與生產規模相適應的環保治理設施,主要污染物排放達到國家規定的《污水綜合排放標準》和《大氣污染綜合排放標準》等有關排放標準,經省級以上環保部門評估達標并出具當年度達標排放的環境監測報告;
(6)符合國家土地管理的相關政策規定;
(7)遵守國家相關法律法規,按規定繳納職工社會養老保險、失業保險和醫療保險;
(8)近3年無違反國家有關法律、法規的行為。
(二)流通企業
(1)按國家有關規定經工商部門登記注冊、獲得進出口經營資格或辦理對外貿易經營者備案登記、具有獨立法人資格;
(2)注冊資本在3000萬元人民幣(含)以上,近3年年均焦炭出口數量在10萬噸(含)以上(以海關統計數字為準);
(4)自實施之日起,出口產品須來自符合以上生產企業標準(1)、(2)、(4)、(5)、(6)、(7)、(8)款要求的企業,并提供其貨源企業符合標準的有關材料及相關增值稅發票和供貨企業證明;
(5)遵守國家相關法律法規,按規定繳納職工社會養老保險、失業保險和醫療保險;
(6)近三年無違反國家有關法律、法規的行為。
外商投資企業和從事邊境貿易方式出口焦炭的企業仍按現行規定辦理。
二、申報程序
各地焦炭出口企業應向所在地省級商務主管部門提出申請。省級商務主管部門根據上述焦炭出口企業資質標準,對本地區申請焦炭出口配額的企業進行資格初審,并于2004年11月20日前將本地區符合條件的出口企業名單、書面初審意見上報商務部(附企業相關材料),同時抄送中國五礦化工進出口商會。
中央管理企業直接將申請及有關材料報送商務部,同時抄送中國五礦化工進出口商會。
商務部委托中國五礦化工進出口商會、中國煉焦行業協會對申請焦炭出口配額企業的資質條件進行復核。
由中國五礦化工進出口商會對經復核合格的地方焦炭出口企業及中央管理焦炭出口企業提出匯總建議,并于2004年11月30日前上報商務部。
商務部根據中國五礦化工進出口商會的復核意見,對各地所有申報的焦炭出口企業資格進行審定,并予以公示,據此發放焦炭出口配額。
三、相關報送材料
各地焦炭出口企業、中央管理企業在向所在地省級商務主管部門或商務部提出申請時,應提交以下材料:
(1)申請企業法人營業執照副本復印件、加蓋備案登記
印章的《對外貿易經營者備案登記表》或《中華人民共和國進出口企業資格證書》;
(2)省級以上環保部門出具的《達標排放證》或《立項環境評估報告》和省級環保部門出具的當年環境監測評估報告;
(3)ISO9000質量認證證書;
(4)生產企業須提供上一年與外貿公司簽定的代理出口合同,并出具當地稅務部門開列的退稅證明和報關單;為外貿公司提供貨源的企業,在提供增值稅發票的同時,還須由外貿公司提供相關證明;
貿易企業須提供其貨源企業符合標準的有關材料、相關增值稅發票或代理未退稅證明和供貨企業證明;
(5)生產企業須提供國家土地管理部門批準用地的有效法律證明文件;
(6)所在地勞動和社會保障部門出具的已繳納職工社會養老保險、失業保險和醫療保險的相關證明。
(信息來源:商務部外貿司子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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