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報訊根據新修訂的《建設項目用地預審管理辦法》,項目建設單位向有關部門申報核準或審核建設項目時,必須附國土資源部門預審意見;沒有預審意見或預審未通過的,不得核準或批準建設項目。新辦法規定,核準或者批準建設項目前,應當依照規定完成預審,未經預審或者預審未通過的,不得批準農用地轉用、土地征收,不得辦理供地手續。已經預審的項目,如需對土地用途、建設項目選址等進行重大調整的,應當重新申請預審。
作者::王一娟
(來源:經濟參考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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