小企業起訴大公司
“三星電子”敗訴
本報石家莊2004年11月4日電記者王方杰報道:河北的一家中小企業———河北節能投資有限責任公司以發明專利被侵權為由起訴并勝訴了有世界500強之一、韓國三星電子株式
會社控股的合資公司———蘇州三星電子公司。有關專家稱,這是國內企業屢屢被跨國公司狀告專利侵權的被動局面下,國內公司屈指可數的勝訴案例。
2002年,河北節能公司推出了具有自主知識產權的半導體制冷技術的冰箱。但到了同年8月,他們卻發現,蘇州三星公司也推出了一種容量為40L的半導體制冷冰箱,與他們的產品基本相同。
經反復對比核實,河北節能公司認定蘇州三星公司產品侵犯了他們的“采用熱管傳導散熱的溫差電制冷器”和“一種間冷式溫差電制冷器”專利技術。
2002年9月17日,河北節能投資公司以發明專利侵權為由將蘇州三星公司告上法庭。蘇州三星公司認為,三星公司半導體制冷冰箱與河北節能公司發明專利有明顯不同,技術上已經超過對方,不能構成侵權。
由于雙方爭議較大,又涉及復雜技術問題,石家莊市中級人民法院征得雙方同意后,委托中國知識產權研究會進行司法鑒定。2003年8月20日,中國知識產權研究會做出鑒定結論,認為韓國蘇州三星公司構成了專利侵權行為。
2003年9月18日,石家莊市中級人民法院對本案做出判決判定被告蘇州三星電子有限公司侵害了原告發明專利。
此后,蘇州三星與河北節能達成和解協議,蘇州三星公司放棄上訴。其中三星在和解協議上要求河北節能不能向外界特別是新聞媒體披露這一案情及判決結果。
在隨后近半年的時間里,蘇州三星公司與河北節能公司進行多次和解談判,據河北節能公司介紹,蘇州三星公司一位副總裁到石家莊市向河北節能公司表示歉意,并希望雙方合作生產半導體冰箱,三星公司向河北節能公司購買核心部件。
但此后河北節能公司認為蘇州三星沒有誠意合作,遂在2004年3月向石家莊市中級人民法院申請執行判決。
今年5月,石家莊市中級人民法院強制執行此前判決中蘇州三星應當賠償河北節能經濟損失30萬元人民幣賠償款。9月17日再在媒體上發布公告,要求蘇州三星公司停止侵權并向河北節能公司道歉。
“滅害靈”非通用名稱可注冊
商標評審委員會勝訴
本報訊記者焦艷玲報道:“滅害靈”是家喻戶曉的殺蟲劑產品,由其引發的商標糾紛案,以及圍繞此案的是是非非,曾引來社會各界的廣泛關注。前不久,該案水落石出,北京市第一中級人民法院一審認定“滅害靈”3個字既非商品的通用名稱,也不直接表示商品的用途,駁回了廣東省陸豐市全美實業有限公司的訴訟請求。
該案的第三人中山市凱達公司的前身為“中山精細化工實業有限公司”。1993年,該公司在第5類殺蟲劑商品上申請注冊了“滅害靈”繁體字的注冊商標。該商標幾經周折,在異議期內就被以“滅害靈”文字表示了商品用途,且夸大產品作用為由提出異議,商評委做出了該異議不能成立,準予注冊的裁定。該商標注冊后,又被以“滅害靈”商標注冊不當為由被提起撤銷申請,商標評審委員會作出了維持該商標注冊的終局裁定。
1996年11月,中山公司又在第5類殺蟲氣霧劑商品上申請注冊了“滅害靈AESTAR及圖”。2002年11月,原告全美實業公司以第三人中山凱達公司已經注冊的“滅害靈AESTAR及圖”商標既是商品通用名稱,又直接表示商品用途,不得作為注冊商標為由,向商評委提出撤銷注冊不當商標申請。2004年3月3日,商評委做出《關于第1126746號“滅害靈AESTAR及圖”商標爭議裁定書》,全美公司對凱達公司注冊的“滅害靈AESTAR及圖”商標所提撤銷理由不成立,對該商標予以注冊。全美公司認為商評委認定事實和適用法律錯誤,因而一紙訴狀將國家商評委告上了法庭,請求撤銷該裁定。
北京一中院經審理認為,“滅害靈”不是商品通用名稱,“滅害靈AESTAR及圖”商標由“滅害靈”中文繁體字和英文字母AESTAR及圖形組成,從整體構成和視覺效果看,其已經具備了我國《商標法》規定的顯著性和便于識別的特征。廣東省重化工業廳、農業部農藥檢定所等單位出具的證明,“滅害靈”在市場上不是衛生殺蟲氣霧劑的通用名稱,且中山凱達公司是惟一登記的合法生產銷售“滅害靈”的單位。
此外,北京一中院認為,“滅害靈”3個字并非直接表示商品的用途商標,“滅害靈AESTAR及圖”商標中的“滅害靈”3個字雖然是對商品的用途帶有一定的敘述性、暗示性,但從整體來看,該商標尚有圖形及“AESTAR”字母等部分組成,已具備了注冊商標的顯著性和識別性的基本特征,不屬于我國《商標法》中所稱的僅僅直接表示商品用途的情形。
《市場報》 (2004年11月09日 第七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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