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建設用地不預審不行了 國土資源部《建設項目用地預審管理辦法》出臺


http://whmsebhyy.com 2004年11月09日 04:01 中華工商時報

  【記者陸昀8日北京報道】今天,國土資源部以第27號令方式公布了《建設項目用地預審管理辦法》。新《辦法》對2001年7月25日頒布實施的原管理辦法進行了進一步的改進和完善。

  所謂預審,是指國土資源管理部門在建設項目審批、核準、備案階段,依法對建設項目進行的審查,審查是否符合土地利用總體規劃、是否符合國家供地政策等方面的情況。新
《辦法》的核心內容主要體現在:強調任何建設項目批準、核準必須經過預審環節;建立建設項目用地分級預審制度;明確規定,未經預審或者預審未通過的項目,不得批準農用地轉用、土地征收,不得辦理供地手續。

  《國務院關于深化改革嚴格土地管理的決定》賦予建設項目用地預審工作全新的地位和職責,明確規定“凡不符合土地利用總體規劃、沒有農用地轉用計劃指標的建設項目,不得通過項目用地預審”;“沒有預審意見或預審未通過的,不得核準或批準建設項目”。“項目建設單位向發展改革等部門申報核準或審核建設項目時,必須附國土資源部門預審意見”。據此,新《辦法》突出強調,預審意見須是建設項目批準、核準的必備文件,預審意見提出的用地標準和總規模等方面的要求,建設項目在初步設計階段應當充分考慮。建設用地單位須在依法申請使用土地時出具落實預審意見的書面材料。據國土資源部有關人士介紹,這項規定是一項強制性的措施,實際上是針對一些地方對預審工作不夠重視,或者沒有嚴格按規定執行的現象所提出的。目前許多地方實質上并沒有按照法律規定在建設項目可行性研究階段進行預審,還有一些地方只對單獨選址項目進行預審,而將城鎮建設(包括各類園區)項目排除在外。

  根據《國務院關于投資體制改革的決定》等有關精神,國家對建設項目實行分類、分級管理。目前,建設項目根據投資主體不同,分別按審批、核準、備案方式進行管理,并對各自的界限進行了嚴格界定,對管理機關的權限也進行了相應規定。為此,新《辦法》規定根據審批、核準、備案的不同情況實行分類、分級預審。

  同時,該《辦法》針對預審工作在操作中存在的問題,做出進一步改進和完善。對部分工作制定了一些特殊管理辦法。為保證預審的質量,增強可操作性,新《辦法》規定“應由國土資源部預審的建設項目,由國土資源部委托項目所在地省級國土資源管理部門接收預審申請。省級國土資源部門受理后,提出初審意見,并轉報國土資源部”。對于零星用地項目,根據其“用地量小,布局分散”的特點,新《辦法》規定“應由國土資源部負責預審的輸電線塔基、油田鉆探井位、通訊基站等零星分散建設項目,授權省級國土資源管理部門預審,并報國土資源部備案”。對于涉密軍事項目和國務院批準的重點急需建設項目用地,新《辦法》規定“建設單位可直接向國土資源部提出預審申請”。

  新《辦法》還針對預審實踐中存在的一些問題進行了完善。例如,原《辦法》對不符合土地利用總體規劃根據法律規定可以調整規劃的建設項目用地預審規定不夠明確。沒有對不符合土地利用總體規劃的建設項目的預審條件、預審內容等進行規定,在實際工作中存在提供的規劃調整依據不足、各地做法不統一等問題。而這些問題在此次新修訂的《辦法》中得以明確。其中規定,屬于《土地管理法》中規定情形,建設項目用地需修改土地利用總體規劃的,應當出具經相關部門和專家論證的規劃修改方案、建設項目對規劃實施影響評估報告和修改規劃聽證會紀要。

  同時,由于原《辦法》未對預審文件的效力進行規定,此次修訂的新《辦法》對預審文件的效力也作出了具體規定。根據建設項目核準制的規定,即建設項目用地預審文件有效期為兩年,自批準之日起計算。已經預審的項目,如需對土地用途、建設項目選址等進行重大調整的,應當重新申請預審。

  據了解,新《辦法》將于2004年12月1日起施行。(9B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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