國土資源部日前公布了新修訂的《土地利用年度計劃管理辦法》,辦法將從今年12月1日起正式施行。新辦法旨在貫徹《國務院關于深化改革嚴格土地管理的決定》,進一步加強和改進土地利用計劃管理,切實發揮土地利用計劃的宏觀調控作用,鞏固土地市場治理整頓成果,防止反彈。
與1999年通過的《管理辦法》相比,新辦法有以下三個新亮點:一是對農用地轉用計
劃指標實行分類設置和下達;二是對農用地轉用計劃實行指令性管理,并強調嚴格計劃執行的法律效力;三是明確對計劃執行情況進行考核。指標分類杜絕建設項目擠占
新辦法提出,將農用地轉用計劃指標分為城鎮村建設占用農用地指標和能源、交通、水利等獨立選址的重點建設項目占用農用地指標兩類。并規定,農用地轉用計劃指標只下達城鎮村(包括獨立工礦區)建設占用和由省審批農用地轉用的建設項目占用農用地的計劃指標。國務院及國家發展和改革等部門批準、核準,并由國務院審批農用地轉用的重點建設項目占用農用地計劃指標不下達地方,在建設項目用地審批時使用。
以前在計劃管理中農用地轉用指標沒有分類,總的一個盤子下達,容易出現地方建設項目擠占國家重點建設項目用地,以及城鎮村建設用地規模難以控制的現象。分類的目的就是為了更加有利于加強對城鎮和農村建設用地的管理,實現土地利用計劃對用地結構調整的調控作用,同時避免地方建設項目擠占國家重點建設項目用地,確保國家重點建設項目的用地需求。指令性管理增強計劃剛性
新辦法規定,農用地轉用計劃實行指令性管理,不得突破。沒有農用地轉用計劃指標的,不得批準農用地轉用。農用地轉用計劃中城鎮村建設占用農用地指標和能源、交通、水利等獨立選址的重點建設項目占用農用地指標不得混用。同時規定,沒有農用地轉用計劃指標,擅自批準農用地轉用的,按非法批準用地追究責任。
以前的用地計劃,也是年年下達,但是責任追究不到位,地方突破計劃、調劑使用計劃指標的現象時有發生,計劃的權威性不強。新辦法一是進一步明確了計劃執行的強制性,二是明確對不嚴格執行計劃的要追究責任。考核結果與下年計劃掛鉤
為了改進和完善以往計劃執行中的薄弱環節,促進計劃實施,國家將對計劃執行情況進行考核,并將考核結果作為編制下一年度計劃的依據。
新辦法規定,上級國土資源管理部門對下級土地利用年度計劃執行情況進行考核,并將考核結果作為編制下一年度計劃的依據。根據考核情況,未經批準超計劃批地的,已實施征地滿兩年未供地的和沒有完成耕地占補平衡任務的,相應減少下一年度的農用地轉用計劃指標。
據介紹,為了鞏固土地市場治理整頓成果,今年農用地轉用計劃指標不再追加;沒有指標的項目不得通過用地預審,不得核準或批準項目;對以往拖欠的征地補償安置費在年底前不能足額償還的地方,暫緩下達明年農用地轉用計劃。張曉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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