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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案不能兩審和先刑后民的司法原則遭遇爭論


http://whmsebhyy.com 2004年11月08日 14:08 商務部網站

  被數十家媒體報道過的海南歸僑億萬財產被侵占案日前有了一審判決。海口市人民檢察院于今年4月對犯罪嫌疑人黃漢民以誣告陷害和職務侵占兩罪提起公訴。海口市中級人民法院于5月13日和17日兩次開庭公開審理,并于10月18日判決黃漢民犯罪成立,兩罪合并判處有期徒刑12年。黃漢民不服判決,已上訴到海南省高院。

  值得關注的是,在一審尚未宣判的時候,海南省高級人民法院就已經接受了在押犯罪
嫌疑人黃漢民的民事訴狀,要求確認刑事起訴書認定的黃漢民侵占的股權歸他所有。本案引發了法律界人士關于我國一案兩審和先刑后民的司法原則的認知爭論。

  一波三折

  1993年2月28日,歸國華僑蔡寶銀和她的姐夫鄭李貴在海口市工商機關申請注冊“海南星座實業有限公司”(以下簡稱星座公司),注冊資本100萬元,蔡寶銀和鄭李貴各占50%的股份。100萬元注冊驗資的錢是蔡寶銀向親屬借的。星座公司的核準日期是1993年4月20日,在此之前,蔡寶銀和鄭李貴共打入資金80.636萬元。到1993年底,蔡寶銀自己出錢307萬元以星座公司名義購買別墅一棟,星座公司一年內凈資產達400萬元以上。

  1993年6月10日,星座公司收到以黃漢民任總經理的海南鴻興房地產開發公司(以下簡稱鴻興公司)交來的157.82萬元,進帳單寫明為借款。后司法機關經調查取證,證實該筆資金系蔡寶銀、黃漢民及江某三人合伙炒股后給蔡寶銀的分紅款。

  1996年2月,星座公司更名為海南新大洋石油公司。為避免引起家族成員內部的糾紛,蔡寶銀把自己名下的股份虛掛到當時的好朋友黃漢民的名下,所有的手續都是蔡寶銀在工商局單方辦理,黃漢民并不知情,黃漢民的簽字也是蔡寶銀找人代簽的(已作司法鑒定)。蔡寶銀的這個不規范的虛掛他人名義做股東的做法為自己埋下了禍根。

  1996年8月,蔡寶銀將新大洋公司變更注冊資本至600萬元,鄭李貴名下為360萬占60%,黃漢民名下為240萬占40%,法人代表仍為黃漢民。經司法鑒定,所有這些變更都是虛增,根本沒有資金注入,手續是蔡寶銀托人辦理的,黃漢民的簽字也是蔡寶銀找人代簽的。

  2000年8月,蔡寶銀和丈夫唐開興已把新大洋公司的資產做到上億元,為規范公司股權,她到工商局把新大洋公司黃漢民名下的40%股份又掛回到自己名下,將法人代表變更為親屬王隆廣。

  2000年10月,黃漢民向海口市公安局舉報,稱蔡寶銀和她的丈夫唐開興以及其家屬王隆廣利用職務之便偽造股權轉讓協議,舉報信明確指出“所有的簽名都是王隆廣冒簽的”。其中提到他投入新大洋公司四筆資本經司法會計審計均不是投資款。

  海口市公安局原副局長、刑偵支隊隊長豐凱(因受賄已另案被判刑13年)批準立案,并在11月19日對蔡寶銀、王隆廣和唐開興采取刑事拘留措施(唐開興因在外出差未被抓)。然后在未經司法會計鑒定的情況下,有關辦案人員僅憑一封舉報信就確認新大洋公司的股權是黃漢民的,甚至以刑偵支隊的名義發函給工商機關說明蔡寶銀是犯罪,股權屬于黃漢民。工商機關據此把股權變更到黃漢民名下。財產全部交出后,蔡寶銀、王隆廣被取保候審,并被告之永遠不得返回海南。

  2002年6月,豐凱因受賄罪被逮捕,海口市公安局也進行了調整。由于蔡寶銀、唐開興、王隆廣等人不斷上告,海口市公安局決定復查蔡寶銀案。經過司法會計鑒定和幾個月的調查取證,確認黃漢民確實沒有股權,舉報信的內容全部虛假,海口市公安局遂于2002年12月20日撤消了蔡寶銀侵占案,以誣告陷害罪對黃漢民立案偵查,并于同日抓獲了黃漢民。2003年1月20日,海口市檢察院以涉嫌誣告陷害罪批準逮捕黃漢民。

  2003年4月23日,海口市公安局偵查終結,以誣告陷害罪和職務侵占罪移送海口市檢察院審查起訴,期間檢察院兩次退補偵查。

  2003年11月3日,海口市檢察院因種種原因變更對黃漢民的強制措施為監視居住。但不久后,海南省檢察院對本案又組成了強大的專案組,重新審查所有證據,另行委托了司法會計鑒定機構對所有涉案經濟往來進行鑒定,同時也對蔡寶銀的所有經營活動進行了審查。隨后,逮捕了黃漢民的兩名同案犯,對參與本案策劃的黃漢民的法律顧問進行通緝。

  2004年4月22日,海口市檢察院重新逮捕黃漢民,并于同日向海口市中級人民法院提起公訴。海口市檢察院派出了該院最優秀的公訴人之一———公訴處副處長王宏斌出庭支持公訴,僅訴訟證據卷就有60多本。

  2004年5月13日和5月17日,海口市中級人民法院開庭公開審理本案。

  2004年9月8日,在海口市中級人民法院尚未宣布本案判決時,黃漢民向海南省高級人民法院提出民事訴狀,要求將他被指控為犯罪所侵占的股權確認為他所有。

  2004年9月14日,海南省高院正式受理此案并通知被告鄭李貴和蔡寶銀應訴。

  2004年9月28日,海南高院發出《預審通知書》,決定對黃漢民提出的一般股東糾紛案在2004年11月16日進行預審。

  2004年10月18日,海口市中級法院以誣告陷害和職務侵占判決黃漢民有罪,兩罪合并判處有期徒刑12年。黃漢民不服判決宣布上訴。

  三個主角

  蔡寶銀是印尼歸國華僑,其祖父是印尼棉蘭島的著名僑領,父親是印尼商人。20世紀60年代為躲避排華勢力的迫害,蔡寶銀的父親拋棄在印尼的產業帶著全家回國。蔡寶銀畢業于湛江海洋大學,從1985年起就幫助母親開店,在1993年時已有百萬家產。星座公司于1993年成立后,在她的打理下,到年底就有了400多萬的資產。

  唐開興,海南東方市人,曾執教于湛江海洋大學,與蔡寶銀婚后到海南海運總公司工作,后組建海南南洋船務股份有限公司,并運作上市,曾被評為海南十大杰出青年。1996年南洋船務股權被轉讓后,他開始幫助蔡寶銀打理新大洋石油公司。他動員蔡寶銀拿出全部家產投資海南資源集團公司,并與中國海洋石油公司合作建成了年產50萬噸凝析油的化工廠。蔡寶銀和唐開興夫婦用了4年的時間,通過家族式管理,將新大洋石油公司的資產運作至上億元。

  1992年,蔡寶銀和唐開興夫婦遇見了本案的另一位主角———黃漢民。

  黃漢民來海南前,在深圳開有一個商場,經營日雜百貨。1992年時受香港商人的委托,籌建港商獨資的海南鴻興房地產開發公司,并被委任為總經理。1996年,鴻興公司更名為新業基房地產公司,公司的法人代表也變成了黃漢民。經司法審計,新業基公司沒有對外投資,也沒有利潤。

  蔡寶銀與黃漢民一起炒股票掙過一些錢,兩家關系很好,甚至1993年底買別墅時都買在一起。本案證據顯示,從1996年至2000年雙方共有4筆帳目往來,但經司法審計均屬于往來款,和新大洋公司的股權無關。蔡寶銀在2000年不欠黃漢民任何錢,反而借給黃漢民200萬元人民幣。黃漢民從來沒有參與過新大洋公司的經營管理,在新大洋公司也從來沒有過分紅和收益,完全是個掛名的股東。更令人感到蹊蹺的是,欠蔡寶銀的200萬元中的75萬元是黃漢民在2000年10月已向公安局舉報蔡寶銀后才向她借的。

  經司法審計,2000年12月黃漢民侵占新大洋石油公司時,公司帳面有現金6300萬元,庫存油13000噸(被黃漢民賣得現金3600萬元),并擁有港灣精細化工廠的50%股權,還有奔馳、寶馬、子彈頭等多部高級汽車。

  2002年12月,公安機關拘捕黃漢民后,查到近億元資金在3個多月里被黃漢民轉到了40十多個不同的帳戶和單位又再次轉走或提現,僅有2300多萬元又以黃漢民個人的投資款名義轉回新大洋公司。經公安機關一年多的追查,目前僅追回現金1000多萬元和帳面三四千萬的資產,5000多萬現金至今查不到去向。

  遭遇尷尬

  雖然有了一審判決,但本案遠未塵埃落定。尤其引人關注的是:已經被公安機關依法立案偵察并經司法會計鑒定不是犯罪嫌疑人的財產,而且是經檢察機關專案審查并再次進行獨立司法會計鑒定確認的事實,犯罪嫌疑人卻啟動民事程序要求上一級法院確認公訴機關認定的事實不存在。中級人民法院已經對犯罪事實予以確認并判決,上級法院基于同一事實是否有權受理民事案?這算不算是一案兩審?是不是對先刑后民原則的否定?

  在本案一波三折的進程中,一些法律人士發現了這樣一些令人尷尬的問題:

  1.基于同一事實,公訴機關已經起訴而且中級法院正在審理并判決,上一級法院卻又立民事案,這是不是一案兩審?是否違反了一案不能兩審的基本司法原則?

  2.基于同一法律事實,刑事案件正在審理,是否能啟動民事訴訟程序?有法律工作人員指出,我國法律規定:在民事案件審理過程中,發現有刑事犯罪事實的,應立即中止民事訴訟,將案件移送檢察機關。也就是說,民事訴訟中,如遇刑事犯罪,可啟動刑事程序而中止民事程序,但從來沒有法律規定在刑事訴訟過程中可啟動民事程序。

  3.海口中院對黃漢民誣告陷害和職務侵占兩罪已開庭審理完畢,并且已經對事實判決認定是犯罪,而省高院的民事立案是否能和刑事犯罪的上訴案合并審理?一審民事案向二審刑事案能不能進行移送?有沒有法律依據?

  4.海口中院已判決黃漢民有罪,省高院還審不審黃漢民的民事侵權案?下級法院的刑事判決對上級法院基于同一事實的民事確認認定有沒有法律約束力?

  5.海口中院判決黃漢民有罪,而黃漢民已上訴到省高院,省高院是合并審理,還是優先審理其中的一個?而海南高院有沒有自由決定權?法律有何規定?法律沒有規定怎么辦?

  本報將進一步關注本案的發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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