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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司法》修改要落實股東平等原則

http://whmsebhyy.com 2004年11月08日 09:30 證券時報

    現行《公司法》的先進性之一就是與《合伙企業法》、《個人獨資企業法》一道,扭轉了立法者在計劃經濟體制下按投資者所有制性質分套立法的傳統思路,改為按照投資者的責任限制與企業組織形式立法,從而開創了現代企業制度立法的先河。遺憾的是,《公司法》在堅持股東平等原則方面并不徹底。例如,現行《公司法》對國企公司制改革作了許多優惠的規定:允許國家授權投資機構和部門設立一人公司,卻不允許國家之外的投資者設立一人公司;要求股份有限公司的發起人為5人以上,但允許在國企改制為股份有
限公司的情形下發起人少于5人,甚至是1人;不允許普通的有限責任公司發行公司債券,但允許國有獨資公司和兩個以上的國企或者其他兩個以上的國有投資主體投資設立的有限責任公司發行債券。

    上述計劃經濟的烙印明顯違反了股東平等原則,也構成了對非國有經濟,尤其是非公有制經濟的歧視。要徹底解決這個問題,關鍵是在修改《公司法》時落實股東平等原則,剔除國家股東的特殊規定,從而使得《公司法》成為各類股東設立公司的普遍行為規則。國家股東享受的優惠待遇要么取消,要么推廣適用于所有股東。至于國家持股公司中國有股權的行使與處分問題,可以另行立法規定。

    立法者應當意識到,《公司法》與資本市場不僅要為國企改革和發展服務,也要為非公有制企業改革和發展服務。上市公司制度如此,非上市公司制度也是如此。例如,借鑒德國《有限責任公司法》的立法經驗,修改《公司法》時,應當將非上市公司著眼于中小企業,在治理結構、股權保護、股權轉讓等方面作出更適合民間中小企業特點的規定,而不應當把非上市公司僅僅定位于國家投資設立的大型有限責任公司。

    在落實股東平等原則的同時,還應注重對中小股東權益的呵護。當前,我國上市公司的中小股東面臨虛假陳述、操縱市場與內幕交易等三座大山的壓迫。非上市公司特別是有限責任公司中的小股東更是容易淪入大股東的不當控制:無法當選為公司董事,無法被聘為公司經理甚或員工,無法分紅,無法查賬,無法向大股東轉讓股份,無法退股。與證券投資基金、養老基金、保險公司等成熟的機構股東可以借由高比例持股以及專業團隊與律師、會計師等中介機構的強力自我保護不同,中小股東尤其是自然人股東需要得到《公司法》的特別照顧。新《公司法》有必要賦予中小股東一系列自益權(如股利分取請求權、知情權、股權轉讓權)與共益權(尤其是股東代表訴訟提起權)。對小股東而言,新《公司法》應當規定依次遞進的五種救濟途徑,包括知情權、分紅權、轉股權、退股權與解散公司訴權。在設計單獨股東權的行使要件(如持股期間與持股比例)時應當著眼于降低中小股東的維權成本,不宜設置過高門檻,更不宜遏制股東依法維權。既要強調股東權利內容和救濟措施的設計,也要強調公司控制股東和公司高管人員對中小股東的誠信義務。當然,關懷中小股東利益的同時,也要警惕和預防小股東濫用權利。當前, 《公司法》最大的問題不是助長了股東濫用權利,而是對股東積極行動主義的鼓勵還遠遠不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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