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記者董硯龍7日北京報道】為落實并規范個人債權及客戶證券交易結算資金的收購工作,中國人民銀行、財政部、中國銀行業監督管理委員會、中國證券監督管理委員會日前聯合發布了《個人債權及客戶證券交易結算資金收購意見》(下稱《意見》)。
《意見》明確規定,個人儲蓄存款及客戶證券交易結算資金的合法本息全額收購;2004年9月30日(含2004年9月30日)以前發生的收購范圍內的其他個人債權的本金部分按照以
下標準收購:(一)同一個人(即同一身份證號的個人)債權金額累計在10萬元(含10萬元)人民幣以內的,予以全額收購;(二)同一個人債權金額累計在10萬元(不含10萬元)人民幣以上部分,按九折價格收購。
對于債權計算標準,《意見》規定,收購本息的人民幣債權以金融機構被公告停業整頓、托管經營、撤銷之日賬面余額扣除超過國家法定利率的高息后的余額為準,被金融機構挪用的個人持有的有價證券,以原有證券在金融機構被公告處置日的收盤價的虛擬還原市值計算。
《意見》還對收購資金的籌集作出了安排。對需收購的個人債權及客戶證券交易結算資金的額度,應在金融機構被公告處置日前由監管部門測算,會同財政部、人民銀行初步確定后,報國務院批準。收購個人儲蓄存款和客戶證券交易結算資金的款項全部由中央政府負責;收購其他個人債權的資金由中央政府負責90%,其余10%由金融機構總部、分支機構、營業網點所在地省級政府分別負責籌集。收購資金的最終使用額度以甄別、確認并經過審核后的數字為準。
據悉,有關部門曾于10月17日就此前金融機構網點公布的收購個人債權及客戶證券交易結算資金的公告內容作了解釋。《意見》指出,2004年9月30日前已實施處置的金融機構,原公告中已明確個人債權處理原則的按原政策執行;未明確政策的按本《意見》執行。(8C3)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