企業財務指標之外的社會責任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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http://whmsebhyy.com 2004年11月07日 11:00 證券市場周刊 | |||||||||
    隨著公司治理在中國企業制度變革中引起越來越多人、特別是政府的高度重視,OECD(經濟合作與發展組織)有關公司治理的文件就越來越成為相關人士的研究重點。     1997年亞洲金融危機爆發,引起世界范圍內對公司治理問題的關注,1998年4月27日至28日,OECD召開部長級會議,呼吁OECD與各國政府、有關的國際組織及私
    公司治理是什么?按照定義,它是現代企業制度中最重要的組織結構,它是指對與公司相關的各方關系安排和處置。     從狹義上說,它是指公司內部組織管理架構上的利益和權力關系的安排和處理;從廣義上說,它還包括公司與其外部的利益和權力關系的安排和處理。     具體說來,它主要就是對利益的利用和對權力的監控制約之間的博弈游戲安排。     更表面一點,那就是股東、董事會和經營層之間的相互利用、相互制衡的組織結構安排的形式。     但是,當我們業內還沒有完全讀懂讀通1999年版的公司治理準則時,OECD又在2002年開始重新考察最新的公司治理發展狀況,對準則進行重審和修改,于今年初公布了2004年版的公司治理準則。     在新版本的準則中,OECD想要表達的是哪些新的想法?他們想通過新版的準則說些什么?     視點由內向外擴展     我們如果對照1999年和2004年前后兩個版本的準則,就會發現公司治理在OECD眼中盡管仍舊 “關注因所有權與控制權分離而引起的治理問題”,但已經開始從更傾向公司內部的權利關系的授予、監控、制約安排,而向注重內外部的各種利益相關因素的協調轉變;從更傾向于公司高層的權術安排游戲,而開始向企業員工和債權者等原來忽略的因素傾斜。他們認為,“盡管是一個核心要素,但公司治理卻不僅僅是一個股東和管理層關系的問題那樣簡單。”     這種轉變,在準則的各章節中既包含在“股東權利”延伸出了“所有權作用”,大大增加了股東(包括機構投資者)在公司治理中的參與程度;也包含在對“股東的公平待遇”所增加的“對于來自控股股東直接和間接的損害,小股東的利益應該受到保護,并提供有效的補償”;既包含在“公開和透明度”中對高管薪酬、關聯交易、外部審計的更高責任等方面提出更加嚴格的要求;也包含在“董事會責任”中對董事會更高的干預和道德倫理要求上。     這種轉變,特別表現在“利益相關者的角色”這一節中。     在這一節中對與利益相關者的權利,在原來版本中“法律”賦予之外,增加了“相互協議”而賦予的提法。     另外還將原來的“公司治理結構應當準許提高利益相關者參與程度機制。”改為“提高員工參與程度的機制應當被允許發展。”     此外還特別例外地補充了兩條:     “利益相關者,包括個別員工和他們的代表,應該能夠自由地溝通他們關于對董事會違法和不道德行為的看法,在做這些時他們的權利不應受到損害。”     “公司治理結構應當被一個有效的破產機制和債權實施機制所補充。”     將公司員工的參與問題,提高到OECD所稱的員工具有“重要且合法的非所有者權利”。也就是在公司治理中如何在關注股東與管理層之間、董事會與高管之間的博弈關系的同時,不至于將“提高員工參與程度的機制”簡單地劃入企業內部的管理問題,而將它從公司治理的視野中剔除。另外,對債權人的看法,OECD把它推進到“債權人在公司治理中扮演著重要的角色,它們能夠對公司運作起到外部監管者的作用”這樣的高度。這是一個巨大的轉變。     總體來看,2004版的《OECD公司治理準則》大大擴展了所謂“利益相關者”的定義范圍和對它的重視。這是令國內許多研究者瞠目結舌的變化。     這就是OECD要想說的:     “雖然政府為公司治理制定整體的制度和法律框架,然而員工和其他利益相關者在公司的長遠利益和業績上扮演著重要角色。每一個參與者的角色和他們的作用,在OECD和非OECD國家中差異同樣非常大。這些角色之間的關系部分取決于法律和規章、部分取決于自律、更重要的是取決于市場力量而起作用。”     這些關系共同構成了公司治理的框架。     員工利益和債權人保護被明確     2004版的《OECD公司治理準則》大大擴展了所謂“利益相關者”的定義范圍和對它的重視。這對于我國業內把公司治理僅僅理解為在股東、董事會和經營層之間的權術游戲,對于僅僅關注于企業高管、董事會的利益以及他們的積極性的傾向;對于只在形式上應付性地進行了治理的結構安排,而實質上與計劃經濟時代沒有很大變化的現實來說,確實需要警醒一把、棒喝一聲。     盡管我國企業制度的改革已經進行了好多年,公司治理也已經在實踐中、特別是在上市公司的管理實踐中越來越被重視,但是,空有形式的上市公司股權和治理安排、權力制衡和約束的規范、監控和處罰的措施,這一切都沒有阻礙大股東掏空上市公司,沒有阻礙內部人控制侵害股東的權益,沒有阻礙高管和董事會聯合起來自己激勵自己、沒有阻礙高管(包括董事會)與員工的收入差距急劇地拉大、沒有妨礙上市公司在重組、購并中對債權人權利的損害……每一次重組、購并,都隱隱約約聽得到資本攫取的裂縫被燙平后寬慰的喘息聲;每一個ST、PT上市公司的背后,都有置公司治理的形式于不顧而大肆為一己之利損害其他利益相關者權益的陰影;每一項市場創新,諸如MBO、股票期權、國有股減持……都聞得到利益變異的血腥氣味。     如果我們仔細研究一下OECD在2004年版的公司治理準則中的相關補充和注釋,就可以很清楚地得出這樣的結論。     在參與公司治理的問題上,OECD把它從籠統的“利益相關者”而明確為“員工”。在對此條文的注釋中這樣要求:     在公司治理中員工的參與程度,取決于國家的法律和實際狀況,并且可能在公司和公司之間也有所不同。在公司治理的環境中,提高參與程度的機制使得員工掌握公司特殊技能的途徑更簡化便捷,從而使公司直接和間接地得益。員工參與機制的例子包括:在董事會的員工代表,以及在某些關鍵決策中考慮到員工觀點的、像勞工理事會那樣的治理程序。至于提高參與性的機制,員工持股計劃、或其他利潤分享機制在許多國家被建立。養老金投入對于公司與過去及現在的員工之間的關系來說也是一個基本要素。這類投入包括建立一個獨立的基金,它的托管人應該獨立于公司的管理層、并為所有的受益人管理基金。     這就完全否定了在公司治理中把員工關系置之度外的觀念。     盡管對于這些要求中的要點,業內絕大多數人其實能夠理解,但對于其中的背景意義,卻是少有人關注的。比如其中提到的員工持股計劃和其他利潤分享機制,在這種機制安排背后包含了深刻社會意義的背景。我們業界目前熱衷的MBO僅僅是讓管理層收購企業股權,從而讓管理層(包括董事會)先富起來,而員工持股計劃卻不僅通過讓員工獲得一定比例的企業資本運作參與權而賦予其參與企業未來利潤分配的權利,從而激勵員工參與公司治理和發展的積極性,而且作為員工福利補償計劃的一種,員工持股計劃已在西方國家成為養老保障的一個重要補充。其他相關的利潤分享機制還有退休金福利計劃和企業年金計劃等等。在西方國家近年來的實踐表明,這些安排和機制實際上包含了比稅收調節更有力的社會公正意義,對于減小貧富差距、對于勞動力要素進化到資本要素成為創造財富的工具、對于在對高管實施激勵的同時提高對員工參與的激勵、對于使得員工也合法獲得資本要素的分配和補償……這些安排的背后具有的不僅是實踐形式、而且還有深刻的理論背景。這對于我國目前收入差距擴大、社會保障不足和養老保障不充分,有著很現實的借鑒意義。     此外,對于新加入的條款,就員工利益保障和債權人的問題,OECD也作了詳盡的注釋說明。     OECD在“董事會的責任”一節中將“董事會應該保證遵守適當的法律,并充分考慮到股東的利益”修改為“董事會應該具有很高的倫理標準,它應該考慮到利益相關者的利益”。我們如果從中仔細體味一下前后的差別,就可以發現OECD的苦心:公平不僅僅應該體現在股東、董事會和管理層的授權監控和制約之間,更應該在對企業的全體利益相關者之間的關系處置和結構機制安排上體現出來。在企業追逐利益的過程中應當透過形式上的治理結構安排和切實的運作行為讓所有人看得到企業的社會責任和道德倫理之所在。     新準則的人文背景     OECD關于《公司治理準則》的前后兩個版本,從僅僅局限于調整股東、董事會和經營層之間有關授權、監控和制約關系的權力游戲,到關注組成經濟、企業發展的各方利益相關者的平衡協調。這是公司治理的一個“與時俱進”的轉變。     在這個轉變的背后,有著深刻的人文和社會倫理背景。     為什么這樣說?     正如OECD秘書長Donald J. Johnston 在2004版的公司治理準則的前言中所說的,“更重要的是,我們的努力將有助于推廣一種專業化的、符合道德倫理行為的價值文化,形成市場所依賴的健康機能。”     這就是OECD想要的。     近年來,一個稱不上是全新的金融概念在中國門口徘徊。“責任性投資”SRI (Sustainable and Responsible Investment),這個在歐美市場蓬勃發展的市場概念,近幾年來如點點星火般在香港、新加坡等亞太發展成熟的市場上醞釀、萌發……     所謂“責任性投資”、也被稱為“對社會負責的投資”,是存在已久的概念,受重視的程度一直不及公司治理(Corporate Governance),現在卻有后來居上的趨勢。它指的是將融資目的和社會、環境以及倫理問題相統一的一種融資模式。它要求企業在對其盈利能力加以“合理”關注以外,同時也關心另外兩項對所有企業生存的影響與日俱增的因素:環保和社會公正。公司治理和責任性投資,同樣是企業社會責任的組成部分。公司治理在此以前主要強調的是董事會的責任,而責任性投資則包含更廣的范圍,兼顧股東和環境的因素。所以,說它并不是一個全新的概念,是因為在這個概念中也包含了一個在中國大陸耳熟能詳的提法:“可持續性發展”( Sustainability)。     隨著社會的發展和科技的進步,上個世紀末在西方國家掀起了一股社會責任國際運動的熱潮。西方企業管理也從工具人、經濟人進化到了社會人、觀念人的階段。《世界人權宣言》的思想逐步在企業和社會公眾中扎下根來,資本主義早期的血腥管理逐步被人本管理取代,“血汗工資”、“血汗工廠”的做法逐步被摒棄,利潤最大化不再是惟一的目標。在獲取利潤的同時,主動承擔社會責任逐步成為企業從被迫到半自覺的選擇,如企業不承擔社會責任,社會公眾就會迫使其承擔。     于是在1997年,社會責任國際組織(SCI: Social Accountability International)發起并聯合歐美跨國公司和其他國際組織,制定了全球首個道德規范國際標準——SA8000社會責任國際標準(Social Accountability 8000)。其宗旨是協助公司建立、維持和改善公司政策和程序,在公司可以控制和影響的范圍內,管理有關社會責任的事務,從而實現社會責任和經濟目標的統一。它不是公司質量認證標準,也不是一般的商業倫理標準,而是一項公司人權認證標準,其具體條款絕大部分源自國際勞工組織制定并得到國際公認的核心勞工標準。     SA8000標準適用于世界各地、任何行業、不同規模的公司。其依據與ISO9000質量管理體系及ISO14000環境管理體系一樣,皆為一套可被第三方認證機構審核之國際標準。     在中國,今年已經在媒體上出現了有關SA8000標準引發的商業沖突報道。     在這樣的大背景下,OECD在2004版的公司治理準則中汲取相關的管理理念的發展和變化,就成了一個順理成章的結果。     從僅僅局限于調整股東、董事會和經營層之間有關授權、監控和制約的權力游戲,到關注組成經濟、企業發展的各方利益相關者的平衡協調。OECD秘書長Donald J. Johnston所謂的“符合道德倫理行為的價值文化”,其實想表達的就是:公平不僅僅應該體現在股東、董事會和管理層的授權監控和制約之間,更應該在對企業的全體利益相關者之間的關系處置和結構機制安排上體現出來。在企業追逐利益的過程中應當透過形式上的治理結構安排和切實的運作行為讓所有人看得到企業的社會責任和道德倫理之所在。     其實,這還不應該是OECD想要的終點。     1997年John Elkington出版了《拿叉子的野人:二十一世紀企業的三條底線》一書。書中提出了“三條底線”觀點,就是要讓企業在其對盈利能力--財務結算底線--的合理關注之外,同時也關心另外兩項對公司生存的影響與日俱增的因素:環保和社會公正。     三條底線不只是用經濟、社會和環境的變量去衡量和報告公司的業績。從最廣泛的意義來說,它包括了一系列的價值觀、問題和過程,企業必須分析所有這些方面以盡可能減少其活動可能帶來的害處,同時創造經濟、社會和環境價值。這意味著公司必須要具備明確的目標,并考慮到股東、客戶、雇員、商業合作伙伴、政府、當地社區以及公眾等所有利益相關者和責任承擔者的需求。     由此可以推想,社會公正——這個需要企業、政府和全體社會來協調、安排、營造和推動的治理結構,將會逐漸引入我們社會的利益相關者共同的視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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