歐盟關于海關打擊涉嫌侵權產品及其措施的法令(EG1383/2003號)已于今年7月1日生效。該法令于2003年7月22日經歐盟部長理事會通過,并于同年8月2日在歐盟官方公報上刊登(2003年L196期)。其宗旨是加大打擊侵權產品的力度,簡化海關處理涉嫌侵權產品的程序,嚴禁來自歐盟外第三國的侵權產品進出歐盟共同關稅區或轉運至自由港或保稅倉庫。特別令人關注的是,該法令規定了海關可直接銷毀涉嫌侵權產品而不需調查是否侵權的靈活程序,應引起我有關方面的高度重視。該法令的具體規定如下:
一、各成員國指定一海關服務機構(舉報中心),負責受理有關侵權舉報與查扣申請等事宜。德國的受理機構是紐倫堡高等財政署下設的工商法律保護中心(ZentralstelleGewerblicherRechtsschutz,Sophienstr. 6,80333 Muenchen);
二、申請海關查扣涉嫌侵權產品必須提供正宗產品在歐盟合法市場上的稅前價格、進口產品預定抵達的日期與目的地和運輸工具、進口商或取貨人名單、原產國和真假產品的技術區別等詳細情況,并申明愿承擔由此引起的包括海關監管費在內的一切費用;
三、海關在接到舉報中心轉發的申請后,必須在三個工作日之內查扣涉嫌侵權產品,并通知申請人、進口商等有關方面;
四、海關啟動銷毀涉嫌侵權產品的靈活程序的前提是:在舉報中心通知海關后的10個工作日之內(易變質物品為3個工作日),申請人必須向海關提交同意銷毀并愿承擔銷毀費用的書面確認;必須征得有關進口商的同意;如在上述規定期限內未明確拒絕銷毀,即被視為同意銷毀;
五、如進口商對侵權指控提出異議,且海關在查扣物品后的20個工作日之內不能確定是否侵權,將移交法院處理。
(信息來源:駐漢堡總領館經商室子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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