前蘇聯時期,吉科技發展在各加盟共和國中處于較低水平。獨立十幾年來,受底子薄,經濟恢復艱難的制約,國內科技發展和技術創新步伐依然緩慢。2003年,吉科技領域國家預算支出僅占吉當年GDP的0.1%,是獨聯體國家中最低的(俄羅斯為1.5%、烏克蘭—1.2%、白俄羅斯—1%),而歐美發達國家,如美國、日本、德國和英國則介于2—3%之間。雖然吉近年來也倡導國內私營經濟積極參與科研開發工作,以提高科技發展水平,盡快實現科技成果轉化為現實生產力,促進經濟發展,但至今收效甚微。鑒此,吉國內有關制定相應政策,包括
在投資環境、稅收政策等方面提供優惠措施以吸引外國資本進入科技創新領域的呼聲日漸高漲。目前,吉主要在基礎和人文科學、新技術、農業科學和生物技術、醫學等領域制訂相應科研計劃,取得一定成效,但總體水平還較低。
二、 吉政府科技發展政策及機構設置
自吉獨立以來,隨著國內進行的一系列較有成效的社會經濟改革,以及政局日趨穩定,一批調整和規范社會生活等各領域活動的法律法規也相繼出臺。1994年4月15日,吉總統阿卡耶夫簽署總統令,頒布實施吉國內科技領域的第一部法規—《吉爾吉斯共和國科學和科技政策法》,規定由吉政府制定國家科學技術政策,并由吉政府授權吉國家科學和知識產權署具體負責執行相關政策,同時,吉國家科學院及政府各部委和地方行政機關也可在職權范圍內開展相應的科研活動。除《科學和科技政策法》外,吉已頒布的科技方面主要法律法規還有:《高新技術創新法》、《吉國家科學和知識產權署工作條例》、《制定和實施國家科技計劃程序條例》、《組織和進行科研項目國家級技術鑒定程序條例》、《科研機構工作章程》和《吉1999-2005年科技改革綱要》等。
根據國家機構改革的要求,2000年12月28日吉國家知識產權署更名為吉國家科學和知識產權署,作為執行和落實國家科技政策的機構,取消原隸屬于吉教育和科學部的科學和新技術委員會(1992年11月成立,原名為吉國家科學和新技術委員會),其職能一并劃歸吉國家科學和知識產權署。
據初步統計,吉目前共有約90家科研機構,包括吉國家科學院各科研所、政府各部委下屬行業科研所、各高?蒲兴、科學生產中心和臨時性的科研團體等。其中,吉國家科學院下設25個科研所和科研中心,包括物理所、化學所、數學所、地質所、自動化所、水資源所、地震所、林業所、土壤所、能源所、新工藝所、醫學所、經濟所、綜合利用自然資源研究所等。吉部分高校,如吉爾吉斯國立大學、醫學院、農業大學、冶金學院、技術大學、比什凱克人文大學和斯拉夫大學等也都設有相應的學科研究院(所),從事教學和科研工作。
三、 吉對外科技合作情況
1994年吉成為世界知識產權組織成員國,并簽署了該組織框架下的一系列條約,其中包括《專利保護條約》(PCT),此外,吉還簽署了《國際商標注冊(馬德里)協議》、《保護文學藝術作品(伯爾尼)公約》、《保護育種成果國際公約》等,以達到進一步與國際社會接軌,加強國際交流與合作的目的。同時,吉還在科技領域積極開展雙邊合作,截至目前,吉分別與獨聯體國家俄羅斯、烏克蘭、哈薩克、格魯吉亞、阿塞拜疆和亞美尼亞,以及馬來西亞、印度尼西亞簽署了《政府間科技合作協議》,1995年10月23日中吉簽署了《兩國政府間科技合作協議》。
今年10月,我科技部國際合作司組團來吉就雙方在農業科技領域開展合作,商討在吉建立農牧業科技示范園等與吉農業部、國家科學和知識產權署等部門進行了洽談,并參觀考察了吉農業科研中心、農業大學和一家農場。通過訪問,中方代表團了解到吉目前多數農作物品種落后,產量較低,技術研發水平大大落后于我國,如馬鈴薯脫毒技術在我國早已普及,而在吉尚處于研發階段。吉方亦對與我開展科研合作和建立科技示范園興趣濃厚,雙方均表示有意進一步加強聯系,盡快達成共識,爭取早日啟動該項目。
四、 吉未來科技發展方向
為加快科技領域創新步伐,2002年1月吉總統阿卡耶夫簽署第26號總統令,頒布實施《進一步推動吉爾吉斯科技創新技術發展的若干措施》,旨在更好地落實有關科技創新政策,促進科技成果產業化。2003年,吉59家科研機構和高校在自然和人文科學、工藝技術、醫學、生物技術和農業等領域共進行了445項科學研究,投入資金3100萬索姆(約合70萬美元)。
根據國內經濟發展要求和科技發展水平,結合本國自然資源情況,并借鑒世界科技發展潮流和方向,吉確定未來幾年將在衛生保健和環保產業、農業領域和日用消費品方面、能源電力、礦產和水力資源、信息通信技術、新材料及民用建筑和基礎設施建設、工業生產工藝、旅游、休閑度假產業和民俗文化研究方面優先開展科技研究工作。
(信息來源:駐吉爾吉斯經商參處子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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