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新網11月5日電據《證券時報》報道,中國人民銀行、財政部、中國銀行業監督管理委員會、中國證券監督管理委員會3日聯合發布《個人債權及客戶證券交易結算資金收購意見》。
此前,有關部門曾于10月17日就金融機構網點公布的收購個人債權及客戶證券交易結算資金的公告內容作了解釋。此次《意見》確定收購的個人債權范圍與上次完全相同,包括
:個人儲蓄存款;居民個人持有的金融機構發行的各類債權憑證;居民個人委托金融機構運營的財產,即委托財產,包括委托理財(含三方監管委托理財、委托租賃等形式)、信托(含集合信托)。權屬不清晰或被挪用的委托財產(含信托)形成對金融機構的個人債權,納入收購范圍;權屬清晰,未被受托金融機構挪用的委托財產,不作為清算財產,不納入收購范圍;居民個人持有的存放于金融機構相關賬戶上的被金融機構挪用的有價證券形成的對金融機構的個人債權。
收購的客戶證券交易結算資金范圍為:經紀業務客戶為保證足額交收而在證券公司存入的資金,出售有價證券所得到的所有款項(減去經紀傭金和其他正當費用),持有證券所獲得的股息、現金股利、債券利息,上述資金獲得的利息。金融機構處置以前法院已判決的屬于收購范圍內的客戶證券交易結算資金。
《意見》明確了收購標準。個人儲蓄存款及客戶證券交易結算資金的合法本息全額收購;2004年9月30日(含2004年9月30日)以前發生的收購范圍內的其他個人債權的本金部分按照以下標準收購:(一)同一個人(即同一身份證號的個人)債權金額累計在10萬元(含10萬元)人民幣以內的,予以全額收購;(二)同一個人債權金額累計在10萬元(不含10萬元)人民幣以上部分,按九折價格收購。
《意見》還明確了債權計算標準,其中收購本息的人民幣債權以金融機構被公告停業整頓、托管經營、撤銷之日賬面余額扣除超過國家法定利率的高息后的余額為準,被金融機構挪用的個人持有的有價證券,以原有證券在金融機構被公告處置日的收盤價的虛擬還原市值計算。
《意見》公布了收購工作程序。客戶證券交易結算資金經托管組或清算組甄別確認后提出收購申請,報監管部門批準后,在實行第三方存管的同時支付收購款。對停業整頓、撤銷的金融機構和托管經營后需要撤銷的證券公司,個人債權分公告、登記、甄別確認和支付收購款四個階段進行。
《意見》還對收購資金的籌集作出安排。對需收購的個人債權及客戶證券交易結算資金的額度,應在金融機構被公告處置日前由監管部門測算,會同財政部、人民銀行初步確定后,報國務院批準。收購個人儲蓄存款和客戶證券交易結算資金的款項全部由中央政府負責;收購其他個人債權的資金由中央政府負責90%,其余10%由金融機構總部、分支機構、營業網點所在地省級政府分別負責籌集。收購資金的最終使用額度以甄別、確認并經過審核后的數字為準。
《意見》指出,2004年9月30日前已實施處置的金融機構,原公告中已明確個人債權處理原則的按原政策執行;未明確政策的按本《意見》執行。(方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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