據了解,修訂后的《證券公司股票質押貸款管理辦法》共八章四十四條,自發布之日起執行,2000年2月2日由中國人民銀行和中國證券監督管理委員會頒布的《證券公司股票質押貸款管理辦法》同時廢止。
根據新辦法,貸款人發放的股票質押貸款余額,不得超過其資本凈額的15%;貸款人對一家證券公司發放的股票質押貸款余額,不得超過貸款人資本凈額的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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