個人債權收購具體辦法出臺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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http://whmsebhyy.com 2004年11月05日 09:10 中國經濟時報 | ||||||||
四部門聯合發布的意見稱,投資者可自主決定是否接受收購,并首次透露了收購資金的籌集方式和來源 記者 單羽青 11月4日北京報道 今天,中國人民銀行、財政部、中國銀行業監督管理委員會、中國證券監督管理委
上述有關部門負責人在回答記者提問時指出,在對金融機構依法處置時,投資者可以自主決定是否接受有關部門或其委托單位對債權的收購。對于選擇接受收購的投資者,如果將來金融機構最終清償率超過90%,超出的部分還將全額退還投資人。《收購意見》同時明確規定,投資者也可以選擇不接受收購,而直接參與金融機構清算財產的分配,但需與國家有關部門或其委托的機構簽訂協議,如果將來金融機構的最終清償率低于90%,有關部門或機構不再對投資者進行差額補償。 《收購意見》進一步明確了10月17日有關部門對一些被處置的金融機構網點公布收購個人債權及客戶證券交易結算資金的公告作出解釋的內容,對收購范圍、其他債權處理原則、收購標準、債權計算標準、收購工作程序、收購資金的籌集及各方責任做出規定。 上述四部門稱,制定《收購意見》的目的在于統一、規范個人債權處理原則,保護小額投資者利益,保持證券市場運行的連續性和穩定性,維護社會穩定;同時,也為提高投資者風險意識,建立市場紀律約束機制,防范道德風險。 與10月17日的解釋內容相比較,《收購意見》首次透露了收購資金的籌集方式和來源:收購個人儲蓄存款和客戶證券交易結算資金的款項全部由中央政府負責;收購其他個人債權的資金由中央政府負責90%,其余10%由金融機構總部、分支機構、營業網點所在地省級政府分別負責籌集。收購資金的最終使用額度以甄別、確認并經過審核后的數字為準。 《收購意見》規定,中央政府負責籌集的收購資金在存款保險制度及證券投資者補償機制建立之前,由人民銀行用再貸款墊付,由監管部門行使該債權的受讓權,該債權由金融機構的清算財產償還,不足部分由今后建立的存款保險和證券投資者補償基金償還。再貸款的損失由人民銀行和財政部提出處理意見,報國務院批準執行。地方政府負責籌集10%的收購資金,如地方財力確有困難,可向人民銀行申請再貸款解決。如地方政府不能按期如數償還借款,由中央財政從地方的轉移支付資金或稅收返還中扣回欠款。 同時,《收購意見》對10月17日公布的收購標準進一步予以細化。《收購意見》規定,個人儲蓄存款及客戶證券交易結算資金的合法本息全額收購;2004年9月30日(含2004年9月30日)以前發生的收購范圍內的其他個人債權的本金部分,同一個人債權金額累計在10萬元(含10萬元)人民幣以內的,予以全額收購,同一個人債權金額累計在10萬元(不含10萬元)人民幣以上部分,按九折價格收購。 上述有關部門負責人在回答記者提問時指出,儲蓄存款是我國居民家庭最主要的金融資產。目前我國尚未實行存款保險制度,在少數商業銀行、城鄉信用社等存款類金融機構發生風險后,對居民儲蓄存款的本金和合法利息實行全額保護政策,體現了國家對最廣大人民群眾利益的切實關心,有利于增強社會公眾對我國金融體系的信心,維護金融體系的安全運行和社會的穩定。證券交易是廣大投資者參與證券市場的主要方式。對客戶(包括個人和機構)證券交易結算資金(俗稱股民保證金)進行全額保護,保證了廣大投資者的切身利益不受損失,有利于維護投資者對證券市場的信心,有利于我國證券市場的長期穩定發展。 在談到《收購意見》中有關“對其它個人債權,本金10萬元(含10萬元)以下的全額收購,超過10萬元的,超過部分九折收購”規定的制定原因時,有關負責人表示,被處置金融機構中的其它個人債權,主要是一些投資類產品和不符合監管規定的產品,按照《合同法》等有關法律法規的規定,本應由投資者自擔風險。但是,考慮到我國市場經濟體制尚不完善,絕大多數居民家庭的金融資產在10萬元以下,一些投資者的金融風險意識比較薄弱,國家對10萬元以下的小額債權實行全額收購,對10萬元以上部分九折收購,是在目前我國國家財力相當有限、大批國家重點建設項目需要投資、大量低收入人群需要保護、社會公共事業需要支持的情況下,對投資者利益最大限度的保護。 中國銀行業監督管理委員會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