為何要實行保證金全額收購
——有關部門負責人就《個人債權及客戶證券交易結算資金收購意見》答記者問
最近,中國人民銀行、財政部、中國銀監會、中國證監會聯合制定了《個人債權及客戶證券交易結算資金收購意見》,目的是在處置金融風險的同時,最大限度保護儲戶及投資
者利益,確保最大多數儲戶及投資者不受損失,維護金融穩定和社會穩定,同時防范道德風險,防止類似金融風險的發生,從根本上保障廣大儲戶及投資者的利益。
為幫助廣大儲戶及投資者更好地理解《收購意見》精神,新華社記者4日采訪了上述有關部門負責人。
全額收購旨在維護市場信心
問:為什么國家對儲蓄存款和客戶證券交易結算資金實行全額收購政策?
答:儲蓄存款是我國居民家庭最主要的金融資產。目前我國尚未實行存款保險制度,在少數商業銀行、城鄉信用社等存款類金融機構發生風險后,對居民儲蓄存款的本金和合法利息實行全額保護政策,體現了國家對最廣大人民群眾利益的切實關心,有利于增強社會公眾對我國金融體系的信心,維護金融體系的安全運行和社會的穩定。
證券交易是廣大投資者參與證券市場的主要方式。對客戶(包括個人和機構)證券交易結算資金(俗稱股民保證金)進行全額保護,保證了廣大投資者的切身利益不受損失,有利于維護投資者對證券市場的信心,有利于我國證券市場的長期穩定發展。
為何對本金十萬元以下全額收購
問:根據《收購意見》,國家對其它個人債權,本金10萬元(含10萬元)以下的全額收購,超過10萬元的,超過部分九折收購。為什么這樣規定?
答:根據《收購意見》,國家除對個人儲蓄存款和客戶證券交易結算資金進行全額收購外,對其它個人債權本金,如委托理財、國債回購和信托產品及金融機構自行發行的債券等,也予以收購。其中,本金10萬元(含10萬元)以下的全額收購;超過10萬元的,超過部分九折收購。
被處置金融機構中的其它個人債權,主要是一些投資類產品和不符合監管規定的產品,按照《合同法》等有關法律法規的規定,本應由投資者自擔風險。但是,考慮到我國市場經濟體制尚不完善,絕大多數居民家庭的金融資產在10萬元以下,一些投資者的金融風險意識比較薄弱,國家對10萬元以下的小額債權實行全額收購,對10萬元以上部分九折收購,是在目前我國國家財力相當有限、大批國家重點建設項目需要投資、大量低收入人群需要保護、社會公共事業需要支持的情況下,對投資者利益最大限度的保護,這充分體現了政府以人為本、維護最廣大人民群眾根本利益的理念。
投資者也可不接受收購
問:投資者對個人債權收購有無選擇權?在補償政策上有何規定?
答:國家充分尊重投資者的自主選擇權,在對金融機構依法處置時,投資者可以自主決定是否接受有關部門或其委托單位對債權的收購。對于選擇接受收購的投資者,如果將來金融機構最終清償率超過90%,超出的部分還將全額退還投資人,以最大限度地保護投資者利益。《收購意見》同時明確規定,投資者也可以選擇不接受收購,而直接參與金融機構清算財產的分配。對于選擇直接參與金融機構清算財產分配的投資者,需與國家有關部門或其委托的機構簽訂協議,如果將來金融機構的最終清償率低于90%,有關部門或機構不再對投資者進行差額補償。
違法違規經營者必將受嚴懲
問:對于違法違規經營造成儲戶和投資者損失的有關責任人,國家將如何處置?
答:少數金融機構虧損嚴重、不能支付到期債務,主要是由于經營者違法違規經營造成的。當然,社會信用環境不完善也是重要的原因。如挪用客戶證券交易結算資金、非法吸收公眾存款、盜用國家信用發行債券、惡意騙取和逃廢金融機構債權等。這些違法違規行為嚴重違反了國家有關法律、法規,侵犯了客戶的財產權益,甚至危及金融穩定和社會穩定。國家將依法采取更加嚴厲的措施查處并糾正金融機構的違法違規行為,追究有關經營管理人員的責任,出重拳嚴厲打擊金融犯罪。對于金融機構和有關責任人員的非法所得,金融監管部門和司法機關將根據有關法律規定,采取各種手段依法予以追繳。同時,國家將加快社會信用體系建設和法制建設,為金融業的健康穩定發展創造良好的社會信用環境和完善的法律保障體系。
新華社記者 謝登科(來源:南方日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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