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西省大幅度提高焦炭的排污收費標準,在省內外引起了不小的反響。最近,記者通過采訪了解到,山西省對焦炭排污費征收的標準不是高了,而是從全省實際出發,定得比較低。因此,不能說山西省提高了焦炭排污收費的標準。
但從整體上看,山西省按照新的標準,征收的焦炭排污費可以比以前征收的總量提高10倍以上,大大增強山西省污染防治的經濟實力,特別是焦化業的污染防治能力。
為了探明其中的底細,記者走訪了山西省有關方面負責人和專家,弄清了其中究竟。
1995年,山西省制定的《焦炭排污費征收管理實施辦法》規定:向限期取締的坑式土焦和禁用的改良焦爐生產企業,每噸焦炭征收20元;要求限期改造的改良型焦爐和小機焦,每噸征收10元;推廣的新型改良焦爐和小機焦,排污超標者,每噸征收3元;大中型機焦爐,每噸征收2元。對那些違反國家規定的企業,則加倍征收。
為貫徹新的“排污收費條例”,山西省對焦炭生產中產生的主要污染物確定為二氧化硫、總懸浮顆粒物和苯并芘3種。經過對典型焦爐進行監測,折合成每噸焦炭征收排污費的數額分別為:炭化室高度在4.3米以上的機械化焦爐,建有污染防治設施和化產回收裝置且運行正常的,噸焦按18元計收;沒有污染防治設施和化產回收裝置的,噸焦按80元計收。炭化室在2.8~4.3米的焦爐,建有污染防治設施和化產回收裝置且運行正常的,噸焦按25元計收;沒有相應設施的按100元計收。炭化室在2.8米及以下的焦爐,建有污染防治設施和化產裝置且運行正常的,在關閉前,按噸焦50元計收;沒有相應設施的,則按120元計收。違規違法建設的焦爐,在未關閉之前,噸焦按120元計收,直至關閉。對于仍在生產的土焦和改良焦爐立即取締,并從2004年1月1日起按每噸200元追繳。
從現象上看,山西省這次規定的收費標準,較以前標準確實有了很大的提高。但是,這不是山西省自己標新立異,而是按照國家標準經過測算得出的一個較低標準值。國家下達的《排污費征收標準管理辦法》規定,污水和廢氣排污費都按排放的污染物種類、數量以及污染當量計算征收,每一個排放口征收排污費的污染物種類數,以污染當量數從多到少排序,最多不超過3項,污水和廢氣每一污染當量征收標準分別是0.7元和0.6元。如果完全按照國家的標準計收排污費,對焦化企業按二氧化硫、總懸浮顆粒物和苯并芘3項主要污染物計收,每噸焦大體上要收到300~400元甚至更多。這么大的數額,企業的生產已基本無利可圖,肯定不愿交或交不起,顯然是難以實施的。
即使按新的收費標準,對焦化企業來講,所要交納的排污費都不是個小數目。因此,核定產量就成為計算排污費的基礎。現實的情況很復雜,企業的產量出入很大。企業向上申報項目時,為了符合產業政策,設計的產量都很大,但是,在建設時有許多變化,有的按照設計實現了達產,有的只是部分建設,有的部分達產;即使按照設計建成投產的企業,又因為市場、原料等原因,只能部分生產。實力、愿望,設計、實際,生產、市場,能力、容量等矛盾,使每個企業的實際產量都變得很不確定,核定產量的工作也變得復雜起來。目前,太原市進展較快,截至10月底已經完成了6~8月的產量核定,并且向社會公示。
山西省加大了焦炭生產的排污收費額,及其區別對待的征收辦法,都是為了促進焦化業的技術進步,以減少焦炭生產的污染,提高焦化工業的整體效益和競爭力。(來源:環境部網站)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