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港證監會監管媒體股評

http://whmsebhyy.com 2004年11月04日 10:16 證券時報

    香港證監會3日就處理分析員利益沖突問題發出“指引”,要求分析員在媒體發表評論時必須披露真實姓名,并將其在發表研究后的買賣禁止期延長至3個交易日。

    香港證監會官司員張灼華表示,“指引”適用范圍只限于上市股份、認股權證和股票期權。根據“指引”,分析員在發出研究之后的買賣禁止期將延長至3個營
業日,使投資者享有更大的保障。

    張灼華說,這一規定可以更妥善保障投資者,尤其是那些依賴分析員的評論來作出投資決定的投資散戶。

    香港證監會今年3月發出有關咨詢文件,經修訂后,3日發出正式“指引”。“指引”預期從2005年4月1日起生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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