練洪洋
上訪是一個時代怪胎:上訪者放著合法說理的地方(法院)不去,荒田蕪野,拋妻棄兒,背井離鄉,甚至風餐露宿找說法。
上訪是上訪者的涅:攔轎告狀,跪地鳴冤,并非總能遇上包青天,多少人因此含冤抱
屈,終老在上訪路上。即使萬幸遇上了,批也批了,天上下雨地上流,下面不解決,你也徒喚奈何。甚至要被告人來處理原告,活活把你氣死、嚇死。
上訪是政府的噩夢:冤者如蝗,哀鳴不已,圍堵重地,正常秩序受阻、政府形象受損、官員烏紗不保、社會安定有難。
因此,不少地方政府都試圖規范、約束這種行為,用流行的話來說就是要把上訪“消滅在萌芽狀態”。
成都日前就出臺了《建立并實行群眾逐級上訪處理制度的通知》。其中規定上訪人對信訪受理單位處理意見不服的,須持《信訪問題處理意見書》向其上一級主管單位反映。如無意見書越級上訪,上一級主管單位不作處理。對不按規定和程序處理群眾上訪問題造成越級上訪,要嚴肅處理直至追究法律責任。(見11月3日《成都商報》)
至于這個意見書的獲得,既有時間限制,又有次數限制,頗費周折,給踢皮球者創造了有利條件。
這個“通知”或許在始作俑者眼中是對基層政府工作人員對待群眾上訪的一種操作規范,在筆者眼中,卻是對上訪人為的一種限制,其目的還是不能讓越級上訪的事發生——試想:在基層工作人員可能受到群眾越級上訪牽累的情況下,他們會輕易開出《意見書》,讓你再往上訪嗎?基層不開《意見書》,你越級上訪也沒用,沒人理你,你還怎么“越”?政策制定者的巧妙就在這里。
某地有一句貼在墻上的標語,頗為搞笑:越級上訪是一種違法犯罪。這句話,作為標語貼出來,大家覺得是一個笑話,但在不少人的潛意識中,并未覺得它是荒唐的,甚至這種精神還改頭換面出現在紅頭文件中。可能說,逐級上訪制也是這種精神的產物。
對于上訪的是是非非,或許我們應該厘清一個問題:上訪是不是公民的一種權利?公民的權益受到侵害,但又不能從合法的途徑得到維護的時候,向更高一級人民政府提出維權訴求,于情于理都說得過去。憲法規定公民有向國家機關申訴、控告、檢舉的權利,并且規定“任何人不得壓制和打擊報復”(憲法第四十一條)。因此,用紅頭文件或明或暗對公民這種權利進行剝奪的做法是不是與憲法精神相悖呢?
上訪要不要防?當然。上訪不論對上訪者或者地方政府都不是一件好事,因此要防該防。但防不能靠紅頭文件來堵和嚇,而是要提高政府機關的依法辦事的意識,杜絕傷害公民權益的事情發生,同時提高司法公正水平,防止司法不公,讓訴訟在法院化解,而不必上訪。
用紅頭文件來規范上訪行為,無疑是舍本逐末,吃力而不討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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