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幾十年來 , 隨著國際貿易在全球范圍內的不斷擴展 , 人們逐步意識到復雜的海關及貿易相關程序將對經濟發展帶來不利影響。
貿易便利化逐漸成為發達國家和發展中國家共同關注的問題。貿易便利化旨在為國際貿易活動創造一種協調、透明和可預見的環境。它以國際公認的標準和慣例為基礎, 涉及各種手續和程序的簡化 ,基礎設施和設備的標準化 , 以及改進對各種適用法律和規定的協調。
貿易便利化的主要目標在于減少國際商貿活動中的交易成本 , 降低交易的復雜性 , 改善一國的貿易環境,同時使政府的管制措施更為有效。
貿易便利化可為發展中國家帶來各種好處。從產業方面來看 , 消除貿易低效比減少或消除關稅壁壘的好處更明顯;從中小企業來看,由于其遵守各種程序要求的成本相對較高 , 因而更需要推行貿易便利化改革 ;在吸引外資方面 , 貿易便利化的作用也日益顯著,尤其是在與投資相關的供應鏈中 , 有效的貿易程序十分重要。
發展中國家在推行貿易便利化措施和支持技術方面已取得較大進步。然而 , 由于自身能力不足及各種成本因素的限制,發展中國家很難積極參與貿易便利化進程并從中獲益;且不同國家和地區的條件差異較大,某些發展中國家迫切需要制度發展和宏觀經濟改革。如何抓住機遇應對挑戰,成為發展中國家迫切需要解決的問題。首先應提高對貿易便利化重要性的認識 , 加強區域與國際合作并制定適合本國發展的策略,與發達國家共同致力于推進貿易便利化的發展進程。
一、貿易便利化為發展中國家帶來的好處
貿易便利化涉及不同層面的改革。發展中國家可從全球、區域貿易發展、政府改制及海關改革等各方面獲益。
1、從全球貿易發展中獲益
貿易便利化可通過以下措施推動全球貿易的發展:
一是簡化 ( 必要時消除 ) 各種程序和手續 , 尤其是與進出口和運送貨物相關的程序和于續;
二是協調各種適用的法律和規定;
三是改進和標準化各種基礎設施和設備 , 包括運輸和海關設備;
四是將各種信息相關定義和要求標準化和一體化 , 并采用信息和通訊技術有效地交流信息。
上述措施的有效實施 , 一方面可降低交易成本,如稅務執行費用、服務費用、處理程序的時間成本、商業機會成本、處理一項復雜貿易程序的“爭論”成本、個人機會成本以及不可預見的成本和腐敗成本;另一方面可增加各種商業機會,促進經濟發展。
業已簽署的普惠制關稅計劃 (GSP) 及其他協定如非洲、加勒比海和太平洋地區國家 (ACP) 與歐盟 (EU) 簽訂的科托努協定,針對非洲和加勒比海地區簽訂的美國協定 , 均可使貿易便利化措施發揮更大作用。
高收入市場的準入優惠政策不利于發展中國家的出口 , 如果出口產品不能滿足原產地要求、技術標準、衛生標準和動植物檢疫要求,就無法享有特惠關稅 , 也無法達到促進本國經濟發展的目標。
各種貿易便利化措施對于發展中國家獲得潛在貿易利潤至關重要。迅速有效地獲得進口產品和原材料是促進中小企業和私人部門發展的關鍵因素;簡化進出口程序也能夠使發展中國家間的貿易更加便捷;貿易便利化改革還可確保實現貿易自由化的利益。例如,一個參與信息技術協定(ITA) 的中東歐轉型經濟體國家旨在利用進口零部件開發各種出口導向的計算機裝配活動 ,由于繁雜的海關程序導致進口零部件長期延誤 ,上述活動受阻;在加入 WTO 以后 , 該國免除了所有對計算機及零部件的關稅。
2、從區域貿易發展中獲益
許多發展中國家加入區域貿易協定以促進貿易、投資和經濟發展。區域貿易協定能否有效發揮作用,依賴于共同海關形式和程序的發展及其有效推行。在區域間推廣貿易需求滿足各種原產地要求和其他文件規定,應避免不適當成本并確保及時有效地在各協定國間轉移貨物。 事實上 , 由于貿易便利化標準未得到有效實施,許多發展中國家間簽訂的區域貿易協定并未發揮應有作用。
基于 WTO 全球標準的貿易便利化協定和法案可用以鼓勵發展中國家間區域貿易團體的貿易和投資。如果發展中國家制造品的40%出口至其他發展中國家 , 貿易便利化協定和法案就能明顯地發揮重要作用 (WTO 秘書處 , 1999)。
3、從貿易和管理改革中獲益
從政策層面上講 , 貿易便利化在概念上有別于其他貿易改革。如貿易自由化的推廣或經濟管理方式的改善。但是,這些領域間存在相互的內在聯系。海關行政部門和程序的改革有利于提高透明度、可預見性和工作效率,通過限制腐敗、走私和欺詐活動的范圍及動機帶來更多利潤 , 也可提高稅收過程的效率。
貿易自由化措施旨在促進經濟發展 , 如果規范合法的貿易者無法迅速由海關轉移貨物,那么上述措施也失去了有效性。貿易便利化可通過加快程序處理過程 , 獎勵誠實守法的貿易者,以防止出現賄賂官員的行為或懲戒不誠實的貿易者。
4、從海關改革中獲益
部分發展中國家認為海關改革和現代化成本過高且存在技術困難。然而 , 智利、新加坡等國家的經驗表明,成本是可控制的且在貿易便利化方面的投資有可能得到快速回報。某些貿易便利化措施在相對較短的時間內即可收回成本。
海關改革除直接通過降低成本節省開支外 , 還產生許多經濟利益。 例如 , 政府部門的儲蓄可用于公共支出的其他領域。同樣,如果更容易進口且進口品更廉價 , 國內生產成本和 依靠進口投入的出口品的成本會降低 , 消費者的狀況也會得到改善。
二、貿易便利化的成本
貿易便利化本身存在各種成本:直接成本包括稅務執行費用和貿易相關服務費用;間接成本則包括程序上的延誤如海關出清和貨運處理時間的延誤,各種規定、程序和合同的性質、使用或說明不明確造成的成本 , 商業機會的減少如一國延誤對全球整個生產鏈造成負面影 響等。除此之外,發展中國家由于自身經濟能力存在局限性 , 在推行貿易便利化措施時還受到各種因素的制約:
1、能力約束
應當承認 , 有些發展中國家推行貿易便利化改革的能力明顯不足 , 短期內執行各項措施的成本過高。
首先是發展基礎設施建設。發展中國家應將基礎設施建設置于首位 , 但這不僅意味著修建新的公路或鐵路,還意味著港口或鐵路部門有序的維護工作、改進運輸供應能力、通過信息技術改善設施管理體系以及一貫的運輸政策。有些設備會對能力建設造成約束,如過時的鐵路車輛或港口操縱設備。要達到上述要求往往需要外資或通過雙邊、多邊捐贈機構的援助。這些財政來源非常有限 ,時間上也有所限制 ,且不足以支持長期基礎設施建設。
另外 , 在許多發展中國家 , 海關管理部門或其他相關貿易規制機構報酬很低,缺乏有效訓練且沒有足夠的管理工具和運營程序及行政支持。盡管大多數便利化措施并不要求全部電子化,但即使是實現電子歸檔和無紙信息傳輸出清對大多數發展中國家來說也十分困難。
發展中國家面臨的挑戰主要有:構建參與 WTO 談判以及由 UN 和WCO主辦的國際規則制定的能力;提高國內推行貿易便利化工具和法規的能力。顯然 ,要實現技術、運作程序以及海關服務部門的基礎設施的轉化和升級 , 需適當投資進行培訓、提高政府官員的工資并改善運營基礎。
2、參與國際論壇的成本
對許多發展中國家來說 , 參與任何國際論壇如 WTO 貿易便利化談判的成本都很高。不僅因為這些國家代表團很小或根本沒有代表團,也因為他們需要國家主要部門和執行機構的支持。有效參與國際論壇的成本高于維持在日內瓦小型代表團的成本或派少數官員參加各種國際會議的成本。有效參與即要求各國有足夠的能力按國際標準運作并從國家利益、政策和政府的角度評估其意義。相關的國際組織——WT0、WC0、UN、UNCTAD、WB和區域發展銀行均可發揮建設性的作用以確保有足夠的信息流向發展中國家,但發展中國家仍需構建自我評估能力。
3、定量研究的困難
國家和多邊層面均存在大量有關貿易便利化的問題和爭論。然而,有關低效率貿易程序成本和貿易便利化好處的可行性研究和信息卻令人失望。現有的絕大多數研究都是建立在不確定的數據和方法論基礎上的。這些研究往往有賴于以往的工作,而那些工作的基礎本身也值得懷疑。看起來最有效的研究將注意力集中在特定環境下的特定成本上,往往只進行有限的調研。數量方面的信息不完整、不準確 , 難以令人信服。
4、海關部門現代化的成本
有效貿易便利化的一個關鍵因素 , 就是海關服務部門和其他邊境機構的一體化。海關管理部門的改革對貿易便利化措施是否成功至關重要,但對許多發展中國家來說改革成本過高。如果海關部門雇用了大量職員,那么提高報酬和培訓職工的成本可能很可觀。開發有效的開放性的計算機體系、采用價格對比分析工具以及船只和進口商跟蹤工具可帶來各種明顯的好處,包括節省成本 , 但這些基礎設施同樣成本很高。
貿易便利化領域一個重要的概念即“用更少的成本做更多的事情”。一旦要采取改革措施 , 就應有少量高收入、效率更高的海關人員,集中在眾所周知的貿易高風險領域。這種海關資源、重新定位反過來又會增加稅收增強對違法貿易的監控——最終抵補最初的投資成本。
海關服務部門的現代化是貿易便利化的必要組成因素,但不是唯一因素。邊境控制和檢查被其他部門用于其他目的——如保護動植物或人身健康。上述控制措施對提高國際貨物貿易的靈活性和有效性作用顯著。因此,其他邊境相關機構如檢查和檢疫服務也要升級 , 至少與海關現代化同步進行。
許多發展中國家擔心 , 如果貿易便利化措施實施不利 , 會引致更多的海關欺詐行為和稅收損失。
三、政策建議
鑒于以上對機遇與挑戰的分析 , 發展中國家應考慮以下政策選擇:
1、確保制度框架和能力建設
如果海關行政部門的人員不懂如何操作 , 那么即使采用最好的計算機系統也無法改進工作。同樣,只有新航運系統的員工受到良好培訓并采用新規則,河流運輸尤其是大型航運才能安全可靠。港口行政部門和政府機構也應需要改進以符合發展要求。因此,制度和員工能力建設在改善內陸國家狀況方面發揮著重要作用。
支持貿易便利化領域能力建設的計劃有兩個組成部分:一是幫助發展中國家參與 WTO 談判以及 UN 和WCO主辦的標準制定活動;另一個是由發展中國家支持貿易便利化措施的實施。這兩個組成部分同樣重要,后者涉及更多資源方面的承諾。因為它與海關服務部門和其他規制部門的行政改革有關,前者重視對發展中國家官員的培訓以了解談判的含義。后者涉及更廣泛的活動,如培訓官員的現代化貿易管理方式和海關技術、貿易相關系統的自動化、參與國際標準制定以及采取措施改善港口管理和貨物處理。
許多計劃都有助于支持貿易便利化的能力建設。但是,沒有特定的計劃會成為支持和推行上述活動的最佳方式或最佳制度。不同捐贈者和不同組織會以不同方式在不同方面發揮作用,重要的是以合理和審慎的方式進行援助、減少負擔并幫助吸收各種能力建設活動。
2、參與有關貿易便利化的國際論壇
目前 , 發展中國家尚不能有效參與 WTO 有關貿易便利化未來談判和各種UN、WCO主辦的制定貿易便利化新標準的各種論壇。
(1)WTO 談判
誰也無法預知 WTO 談判的結果。只有發達國家和發展中國家共同關注現有 WTO 規則和職責的澄清和修改 , 有關貿易便利化的WTO談判才能順利進行。WTO 成員 , 尤其是推動貿易便利化談判的成員國 , 必須明確WTO貨物貿易委員會關于貿易便利化的各種問題和優先發展權 , 并對發展中國家關注的問題作出適當反應。類似地,不愿在談判中表態的國家應直接表明自己的特殊問題 , 而非訴諸一般或不直接相關的問題。
可采取一系列措施支持談判并幫助發展中國家表明自己的觀點和貿易便利化方面的實際問題。包括國別研究以及海關部門和其他邊境相關機構的行動方案。這些措施也可幫助各國了解貿易便利化的實際成本和利益。
由于在聯合國的作用有限,發展中國家可利用各種關于貿易便利化談判的計劃和討論的分析和報告。區域研討會可幫助發展中國家交換貿易便利化方面的觀點、還可檢驗特定的問題和計劃如內陸國家面臨的挑戰以及WTO貿易使利化協定的可能組成因素。WT0 2003 年與貿易相關的技術援助工作計劃涉及貿易便利化的實質內容,這非常有利于成員國更加準確地了解問題。
(2)參與貿易使利化組織和論壇
發展中國家參與制定貿易便利化新標準的力量有限且不均衡。與構建 WTO 貿易便利化談判能力的區域研討會一樣 , 也可對 UN和WCO 或其他組織開發貿易便利化工具的問題進行檢驗。另外 , 應鼓勵發展中國家參與設計貿易便利化新標準,應向發展中國家傳播更多有關貿易便利化發展計劃的信息。
3、加強貿易便利化合作
貿易便利化是促進發展中國家貿易和投資的重要工具 , 各種支持能力建設和保證貿易便利化措施有效實施的措施,能促進經濟發展并幫助發展中國家從貿易中獲益。
(1)促進區域一體化協定中的貿易使利化
貿易便利化措施能使區域協定有效發揮作用。盡管各種問題如優先服從原產地規則的問題并未在 WT0 多邊規則中得以表述 ,但 WCO和UNECE 開發的貿易便利化工具可使區域貿易協定的運作更加便捷。貿易便利化應成為發展中國家區域一體化措施的重要組成部分,應優先發展技術援助和能力建設以支持區域一體化協定。
(2)促進國家發展戰略中的貿易便利化
如果與國家貿易、投資和經濟發展戰略相聯,貿易便利化更容易得以實施。由于貿易便利化的實施需要政治意愿來協調法律并通過不同的政府部門改善行政法規,因此高層政策制定者有必要了解貿易便利化的好處并優先發展貿易便利化措施。WTO 中提出該問題的結論之 一是樹立和采納必要的政治意愿,引起關注以進行改革。一種有效促進貿易便利化與國家貿易、投資和經濟發展策略合作的方法是吸取區域不同發展水平國家推行貿易便利化的經驗和教訓。
4、優先發展貿易便利化
(1)將貿易使利化納入更廣泛的發展議程
目前存在各種支持發展中國家技術援助的雙邊及多邊捐贈組織和國際金融組織。各種國際組織包括 UN 機構、WTO 和WCO有專門的技術援助措施。這些技術援助資金還可用于其他社會發展目標。貿易便利化有利于經濟和社會發展,但如果海關現代化和改革方面沒有實質性的投資 , 那么貿易便利化的目標就可能無法實現。
貿易便利化應具有優先發展權,因為它可擴展貿易和投資并促進私人部門的發展以促進整個經濟的發展。因此被援助國和援助國應將貿易便利化作為優先發展對象并確保予以適當合作和良好管理。
(2)鞏固和加強技術援助規定
貿易便利化領域對能力建設的技術援助應與支持海關現代化的措施相結合,并與貿易便利化新規則的談判和實施同時發展。在談判過程中一旦表明能力建設需求 , 很有可能協定一經達成就很快實施援助。
同時 , 有必要采取措施保證協調不同捐贈機構在貿易便利化領域設立基金的活動。現有計劃往往關注貿易各個發展階段,而不作全盤考慮。不同活動的信息分享和協調有局限性 , 且由于沒有全球統一的標準簡化貿易過程,很有可能目前的改革措施會對生產不利、維持或加劇各國的差別而不是消除差別。
發展中國家應更積極地表明觀點 , 認為在貿易便利化新規則中應含有哪些內容。目前許多發展中國家不愿制定計劃,因為他們害怕那樣會破壞自己的談判地位。但是 , 如果發展中國家制定出特定的值得關注的發展計劃 , 會對談判帶來積極影響。
(3)注重現有措施的實施并制訂新的措施以支持新興產業
發展中國家應注重協調和推行現有標準并開發新的規則和標準以使以電子商務和全球供應鏈為特征的新經濟更加便捷。首先應制定明確的貿易便利化議程和行動計劃以達到上述目標。國際議程可由聯合國代理機構在其財政發展框架中制定。長期計劃在于建立國際一體化的貿易便利化結構和基于國際公認的標準和政策工具的支持網絡。國際行動計劃可指導各國政府開展貿易便利化計劃。
發展中國家的貿易便利化行動計劃應與商業團體密切協商后制定。各種組織如國家貿易便利化委員會以及PRO組織在這方面可發揮領導作用。除區域貿易組織的工作外 , 聯合國區域經濟委員會也可發揮重要作用。
經驗證明,進行必要的基礎設施改造可推行符合強烈行政意愿的深層貿易便利化措施。發展上述行政意愿要求明確了解各種需求和利益同時也要了解當地機構的能力以有效進行必要改造。推行貿易便利化政策工具的行政意愿與相關規則和標準的存在密切相關,這一點已在目前的 WTO 談判中得以體現。
(4)進一步研究貿易便利化
應采取更多貿易便利化研究以引導相關的發展與實施工作。有必要制定貿易便利化基準。而且,研究工作應提供具體的穩定的有關商業和其他利潤的論據以便更好地進行上述推廣和促進行動。
總之 , 充分認識貿易便利化的重要性、審慎分析貿易便利化帶來的挑戰 , 并針對自身特點制定適當的發展計劃,對于發展中國家的發展具有十分深遠的意義。
作者:劉雅楠 張馬俊 (南開大學跨國公司研究中心)
商務部 研究院 《國際經濟合作》 第7期
(信息來源:貿研院子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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