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遠離違規委托理財陷阱

http://whmsebhyy.com 2004年11月02日 11:47 上海證券報

    日前,中國證監會發布了《關于證券公司開展集合資產管理業務有關問題的通知》,審慎推動證券公司集合資產管理業務的試點和推開工作。這一《通知》的出臺,使券商委托理財業務有了明確的指針,對于切實防范券商經營風險,有效保護投資者合法權益至關重要。作為投資者,不僅要寄希望于監管部門對券商的規范及券商的自律,還要學會有效甄別券商委托理財違規行為中的常見現象,對于保護自身合法權益也大有裨益。

    1、資產管理業務豈容混合操作

    根據《證券法》與中國證監會《證券公司內部控制指引》、《關于規范證券公司受托投資管理業務的通知》、《證券公司客戶資產管理業務試行辦法》、《關于證券公司開展集合資產管理業務有關問題的通知》等的規定,證券公司從事資產管理業務必須建立專門的業務部門來進行。也就是說,證券公司的自營業務、經紀業務、資產管理業務之間應當設立防火墻,應當保證受托投資資產和自有資產、委托人資產以及其他委托人資產相互獨立,不得將資產管理業務與自營業務和經紀業務混合操作。在《證券法》頒布之前,資產管理業務和自營業務是混合操作的,很多證券公司都將客戶的委托資產作為自營業務的補充資金。從1999年開始,特別是《關于規范證券公司受托理財業務的通知》實施后,資產管理業務才真正有了專設部門、專項資金,在人、財、賬上也嚴格獨立運作。但是,在實際的投資運作中,操作人員的思想仍停滯于原有的自營思維上,基本還不具備管理客戶資產的風險意識,委托理財的投資管理模式與自營雷同。從內部業務設置角度,證券公司營業部從事的業務僅僅限于經紀業務,然而,在實踐中證券公司的營業部在與客戶簽訂了《證券交易委托協議書》后,仍然還與客戶簽訂資產管理的委托協議,從事委托理財,違規操作導致委托和受托雙方面臨較大的風險,這樣的例子在證券界具有一定的代表性。

    2、挪用資金與變相融資大擺迷陣

    據了解,在券商與一些大客戶尤其是機構客戶的委托理財糾紛中,盡管每個券商都不愿承認挪用客戶保證金,但還是有不少券商都是倒在挪用客戶保證金上,只是挪用的多少不同而已。前不久鬧得沸沸揚揚的券商國債回購事件,其實就是一場假借委托理財的名義而進行的變相融資"游戲"。我們經?吹揭恍┥鲜泄景l布公告稱與某某券商簽定代理購買國債協議云云,既然是買國債,為什么要委托給券商而不自己操作呢?其中的奧秘原來在于:在簽定協議的同時還會有附屬協議約定保底收益7%------15%不等,單買國債顯然不可能達到如此高的收益,肯定這筆資金另有他用,而委托方看中的就是較高的收益。一般的操作流程是:資金方將自己手中的資金委托證券公司進行國債投資,資金方會與券商簽訂一個很正規的委托投資協議,而與資金方、券商關系非同一般的融資方將提出簽訂一個保險柜協議(也就是通常所說三方協議,在法律上沒有法律效力,不受法律保護),協議將規定,券商在資金方買了國債后為資金方進行托管,資金方不干涉托管國債的具體回購,只要按照委托投資協議按時兌現投資收益。而券商在受托國債管理后,將國債進行回購,將回購資金打到融資方指定的銀行賬戶上,然后通過繼續購買股票、債券等金融產品再行質押,如此反復,達到迅速的資本擴張并進而操縱市場。這種運作所形成的資金鏈條是非常脆弱的,只要一個環節上出現問題,國債回購的黑洞無法填補時必將坍塌。分析這些現象,可以得出以下幾點基本判斷:

    首先是券商風險意識差。券商委托理財使用的是客戶的資金,與自營資金相比責任心明顯不夠,盡管法律規定了不少的約束制度,許多證券公司也建立了這樣或那樣的規章制度,可在實際中卻不把它當回事,甚至對法律也是如此,例如《證券法》第132條明確規定:嚴禁挪用客戶交易結算資金。然而個別券商仍然大量挪用客戶保證金,以致產生巨大的黑洞無法彌補,等到發現問題為時已晚,造成無可挽回的損失。再如,我國現行金融立法實行嚴格的分業管理制度,券商是不能向社會公眾融資的,然而營運資金的匱乏,使得不少的券商鋌而走險。

    其次是內部監管不力!豆痉ā、《證券法》和證監會的許多制度都對監管提出了不少要求,但往往是流于形式,例如《證券公司治理準則》的第四章"監事和監事會"中,對監事和監事會的職權作了明確的規定,真正做到的卻是寥若晨星。如果出問題的證券公司的監事和監事會都發揮了其應有的作用,恐怕不會是現在的結果。從此前被曝光的某證券公司來說,其報表上也只有1億多的委托理財,然而從披露的公開信息可以看出,該證券公司是將90%以上的委托理財循環于財務報表之外。

    最后要說的是股權結構。"一股獨大"并非是上市公司特有的現象,某證券公司董事長擁有至少超過51%以上的股權,作為實際控制人的他,凡事一人說了算,想怎么干就怎么干,缺乏最起碼的監督,也就不奇怪有今天的"某某證券事件"的發生。

    3、事前的保底條款與事中為利益關聯方托盤制造"賣點"

    國外資產管理公司的收入基本都是管理費和業績提成收入,這也是目前全球通行的資產管理業務的盈利模式。而國內券商與客戶簽訂的委托理財協議中則往往約定在實現保底承諾的基礎上才按比例收取服務費用,這成了國內券商推廣受托理財業務的重要"賣點",并且這種做法相當長時間以來一直得到市場的寬容。但實際上,風險永遠與收益同在,除非各投資領域永遠保持"牛市",否則保底收益難以做到。在我國,券商為盡可能多的融入資金,不顧保底條款所隱藏的巨大資金鏈隱患,甚至承諾了10%以上的收益率,這種誘惑深深"打動"了客戶的心,于是各種合法或不合法的資金紛至沓來,上市公司或其他企業將募股資金、自由資金委托券商代為理財,還有的企業通過銀行貸款從銀行融入資金委托券商投資股市,當券商的現金流干涸之時,大規模的資金也就無法自拔。德隆靠資本運作創造了德隆神話,其中高額的保底條款無疑是其"殺手锏",然而這恰恰也是德隆神話破滅的癥結所在。高成本債務性融資------虧損------挪用客戶資金------更高成本債務性融資,德隆系正是上述惡性循環的縮影。

    委托理財本身并沒有錯,無論對券商和上市公司而言都是增加利潤的重要渠道之一,錯就錯在,委托理財當中不斷出現暗箱操作、違規操作,有些券商懷著損人利己的動機,違反委托方的意愿,擅自操作,甚至出現證券公司用客戶資金來為公司自營股票或公司控制人的股票托盤,給投資者造成巨大損失。以某證券公司為例,某上市公司明明委托它投資國債,可該證券公司并未按合同規定投資國債,而是用該款項購買股票(為某某系股票托盤),結果造成近3500萬元的虧損。根據《證券公司治理準則(試行)》第21條的規定,證券公司的控股股東不得利用其控股地位損害證券公司、公司其他股東和公司客戶的合法權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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