募集資金專戶存儲可硬性規定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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http://whmsebhyy.com 2004年11月02日 11:23 上海證券報 | |||||||||
    一家新近上市企業在未經董事會審議批準的情況下,累計用3100余萬元募集資金歸還銀行借款,而且未及時對外公開披露信息,因募集資金使用和信息披露違規,公司及相關責任人受到交易所內部通報批評的處罰。     上市公司募集資金管理及使用的不規范狀況一直是證券市場的老大難問題,隨意變更募集資金投向,控股股東任意占用募集資金的狀況時時發生。上述通過在資
    該公司用募集資金還貸的違規行為是交易所通過當地證監局進行合作監管過程中發現的,而作為上市公司的保薦機構及保薦人卻未能履行其持續督導的義務,至少其未及時發現這類問題是屬于失職的,保薦機構及保薦人制度是否能真正起到"保薦"上市公司的作用呢?如果以后還有類似情況發生,保薦人能否及時發現并通報相關監管部門呢?對于該類保薦人失職的情況,相關監管部門也應對其進行相應的警告或處罰,以提高其履行持續督導的最起碼的本職義務。     現階段,相關部門應盡快制定落實監管約束上市公司募集資金使用的預警防范措施,對現有的上市公司使用審批決策程序設立多重"防火墻"來限制內部人操縱的弊端,并抓緊對所有新發公司及實施再融資的上市公司進行募集資金專戶存儲制度,可采取硬性規定強制建立募集資金專戶存儲制度來預防各類違規行為的發生,以便于隨時可查可控。     在獨立董事與保薦人這兩道"防火墻"起不到實質性監督作用的環境下,一線監管機構及交易所可暫時承擔起募集資金的監管工作,不間斷對募集資金的使用情況進行抽查,從而敦促上市公司用好招股說明書中承諾的募集資金的專款專投,提高募集資金項目的投資回報率,維護社會公眾股股東的合法權益,優化資源配置功能。只有促進融資或再融資項目的規范健康運行才是市場良性發展的基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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