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魯迅也做煙草廣告?(觀點選登)


http://whmsebhyy.com 2004年11月02日 07:39 人民網(wǎng)-市場報

  翟春陽

  據(jù)《文匯報》報道,建在紹興市“魯迅故里”入口處的“廣場藝術小品”是一面大影墻,估計在數(shù)百米之外都可以看清其中內(nèi)容,而它所使用的那幅被作者指為“侵權”的版畫作品更是占據(jù)了該“小品”的顯著位置。看到報道配發(fā)圖片上的魯迅先生手夾著煙,煙霧裊裊,悠然自得之狀,我忽有所疑:姑且不論是否“侵權”,“魯迅故里”選擇這樣一幅作品
,合適嗎?這不是在替煙草做廣告嗎?

  當然,魯迅先生手夾的香煙沒有標明品牌,準確而言不是“做廣告”。但《廣告法》之所以禁止煙草廣告堂而皇之,并非旨在壓抑某一香煙品牌的市場影響力、市場占有度以及生產(chǎn)數(shù)量,而是旨在壓抑一種導向。這種導向將導致更多的人包括青少年成為癮君子,給他們的健康安全帶來危害。吸煙本身是一種權利、一種自由,只要不妨害他人,無所謂道德與否,但宣傳吸煙、誘導不吸煙的人成為煙民,則肯定是不道德的。吸煙有害身體健康,是煙民們自己也承認的事實。也正因此,劉翔一旦為“白沙”起舞,立遭議論。因為,體育明星為香煙做廣告,不僅有違現(xiàn)代文明,更有違體育精神。有人還拿劉翔跟為某些醫(yī)院代言的唐國強們相比,認為為煙草代言的劉翔更為“等而下之”。

  將魯迅吸煙的美術作品放置于公共場所,而且還是旅游勝地,其不合適是顯然的,甚至有違法之嫌。魯迅先生在中國的影響可謂大矣,紹興方面如此作為,將對青少年們有怎樣的“引導”?可想而知。我想這絕非“弘揚魯迅精神”的應有之義。

  魯迅曾說:抽煙、喝酒我都扔不掉,但我抽煙喝酒絕非是我認為抽煙、喝酒對身體有好處,所以,我有時還是會告誡青年朋友,不要染上抽煙、喝酒的“惡習”———我之反對青年人讀古書,就是這個意思。可見反對吸煙,也是與“魯迅精神”有著淵源的。

  《光明網(wǎng)》

  《市場報》 (2004年11月02日 第八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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