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報記者 張向永
記者在北京同仁堂、北京友誼商店等5家藥店、商場里看到,標價從幾百元到一百多萬元不等的“野山參”,據粗略計算有近百支。
然而,記者了解到的數據是,近幾年真正的天然野山參產量全國每年不超過1000克。
制作中成藥或是當滋補品使用的人參,幾乎都是園參———在參園栽培的人參,而非野山參。
現狀假冒無數
國家藥典委員會委員曹寶成在接受記者采訪時說,由于天然野山參資源有限且不斷減少,真正的野山參奇貨可居,加上中國的人參文化,使野山參的功效被神化,以及商業化炒作等原因,造成野山參市場價格逐年上漲。引發的問題是,對生長在長白山深山密林的野山參進行亂采濫挖,野生資源遭受嚴重破壞,真正的野山參瀕臨滅絕。為了滿足社會需要,“人工引種、培育野山參”應運而生。
國家藥典委員會委員姚達木介紹,雖然野山參與栽培參、移山參藥效和價格差別巨大,但外形十分相像。傳統的野山參鑒別,歷來靠藥行經驗豐富、身懷絕技的老藥工、精于參茸鑒別的專家。但是,在藥行干了幾十年的老藥工,對野山參的識別也會看“走了眼”。專業人士尚且如此,對于一般買人參的消費者,吃一輩子人參也難以鑒別這東西,只好靠商家的信譽國家的監督管理了。
但是,野山參真假之間蘊藏的巨大利潤,往往使商家難以堅守行業道德,導致野山參市場假冒偽劣花樣翻新,層出不窮,讓買主防不勝防,難辨真偽。
日前,就曾有媒體以“假野山人參,假藥劣藥竟出名店”為題報道說:“在藥品市場中,人參產品以次充好,以假充真,標簽、說明標識失實,特別是以生曬參、移山參假冒生曬山參、野山人參、野山參等情況相當嚴重。此類現象,前不久,就在北京一家著名的老字號藥店里也發現了。”
無獨有偶,在浙江省杭州市藥監局公布的“2003年杭州十大假藥案”中,“益元參號銷售假山參案”赫然名列。
“老字號”為了利益尚可不顧信譽,別的商家又靠得住嗎?
大連市藥監局對大連12個藥品零售單位的人參產品進行抽檢,重點是標明“野山參”、“長白山參”的產品,結果抽檢的21個批次無一符合規定。
野山參市場魚目混珠現象又是怎么造成的呢?
根源標準太低
有關專家指出,對于出現上述情況的原因,基本可以歸納為兩個方面:一是長期以來對野山參的質量判定缺乏可操作的依據,雖然有質量標準,但是因為野山參是貴重藥材,送檢方常常要求無損或微損檢驗,目前公布的檢測標準對野山參只能請行業內有關專家進行外觀的經驗鑒別,而某省組織參茸鑒定專家對他們已經出具鑒定證書的野山參,重新包裝后進行盲法重新鑒定,發現正確率只有50%多一點。二是由于人參是國家規定的藥食兩用的植物品種,對野山參的認定部門既有參茸行業協會的鑒定部門,也有藥品監督管理部門的藥品檢驗所,此外還有民間科研機構,上述單位均可出具“野山參鑒定證書”,可謂政出多門,缺乏統一的尺度和共同認可的權威部門。
為了加強管理,2002年,我國第一部專門為野山參制定的標準GB/T18765-2002《野山參分等質量》公布實施。《野山參分等質量》突出質量,即野山參真偽的判定。
然而,各標準或規定中有關野山參的概念模糊,對野山參的“野生屬性和程度”無準確的技術規定。同時,送檢方要求無損或微損檢驗,藥檢部門不可能對檢品取樣作組織、粉末及理化鑒別,因此,野山參真偽檢驗標準難以操作,人為主觀因素較多,造成檢驗結論迥異,糾紛多多。
根治分類管理
那么,應該怎樣解決這些問題呢?國家藥典委員會委員曹寶成、姚達木等人的意見非常一致:按食品和藥品分類管理。
曹寶成委員說,中藥材包括人參,人參是中藥材的一個品種。因此,作為藥品,必須執行國家食品藥品監督管理局頒布的藥品人參質量標準。同時,人參又是藥食兩用的品種,國家頒布的藥食兩用品種的第一個就是人參。再如北京同仁堂及一些涉外商店陳列或出售的野山人參,被參茸鑒定專家認定為具有百年以上參齡,標價在幾十萬元至二百萬元不等,其價格早已不能用其藥用價值來衡量。因此,除了藥用以外,參茸行業標準的制定和實施也很重要,也要實行行業自律。
為徹底扭轉野山參市場的混亂局面,國家食品藥品監督管理局市場監督司、藥品注冊司2004年3月,在上海主持召開了“人參專項整治工作座談會”。國家食品藥品監督管理局任德權副局長在出席會議時指出,為從根本上改變人參市場的混亂局面,應該首先承認人參實際存在的三種形式:“野山參、移山參和栽培人參”;其次要在人參質量標準上體現出各種狀態的人參鑒別特征。
有關專家也提出,從當前的情況看,按照食品和藥品分別管理比較科學。然而,自然生長的山參,形態變異極大,“野”和“老”的特征表現程度不一,僅靠抽象的文字描述無法作出正確判斷。加之各種標準中缺乏檢驗其野生屬性和程度的客觀指標,最終只能以有經驗的參茸專家作出的權威判斷為準。因此,結論的主觀性不可避免,加大了執法難度。由此引發的經濟糾紛和案例也不少見。
吉林省藥檢所徐飛等人則認為,問題的關鍵在于兩種標準的制定和銜接。因此,可以考慮在不同使用領域適用不同質量標準,即人參在藥用時適用藥典標準,在食用時適用食品質量標準。
《市場報》 (2004年11月02日 第六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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