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報訊我國保持著世界上最快的經濟發展速度,但仍沿襲著粗放型的經濟增長模式,如何在經濟增長與資源環境之間找到平衡,國家環保總局副局長潘岳認為,我國應盡快建立五大制度。
潘岳說,第一,我們需要一整套新的國家績效考核體系。建立綠色GDP核算體系是戰略性的一步,并且急需一套能夠修正地方官員決策的考核標準,這就是官員環保考核。今后官
員的政績應該是:創造每單位GDP所耗資源與所釋放的污染物越低越好;本地區每個勞動者的全負荷勞動生產率與單位國土面積所承載的經濟總量越高越好。
第二,應該考慮重新調整國土規劃。國土規劃中的行政區域改革最為重要,因為可以從根本上促進區域公平。今天,城市的輻射作用更加重要,應根據資源、人口、經濟總量與環境生態的不同功能,確定不同目的,設立不同標準,調整不同區域,優化配置不同資源。
第三,應加快實施生態補償機制。建立生態補償機制是為了用計劃、立法、市場等手段來解決下游地區對上游地區、開發地區對保護地區、受益地區對受損地區的利益補償。我國財政轉移支付制度應該把區域生態補償作為重點,還可考慮對生態脆弱地區實行特殊稅收政策。政府還應運用市場手段讓社會各階層之間進行生態補償。
第四,建立國家產業補償制度。這是要解決末端產業對于源頭產業的利益補償;解決二、三產業對于第一產業的利益補償;解決成品產業對于資源產業的利益補償。補償手段應依照資源價格和機會價格,對整個產業體系實施合理的利益分配。東、中、西部地區在資源分布、自然氣候、潛在環境容量等方面存在巨大差異。為公平發展,我們可在排污收費標準的制訂、排污總量的分配、環境稅起征點的設計上推行不同標準的環境政策。
第五,保障公眾參與以推進社會公平。我們要推行環境決策民主化,在影響公共利益的大型工程開工前舉行聽證會,讓公眾充分發表意見;我們要實行環境公益訴訟,使任何公民、社會團體、國家機關為了公共利益,都可以以自己的名義,向國家司法機關提起訴訟。中國已有40余部環境法律法規,但還不能夠完全保護人民的環境權益。所以,必須改革環境執法體制,必須重點解決違法成本低、守法成本高的問題。
作者::毛歡喜
(來源:經濟參考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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