類別表決要防止“一基獨大”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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http://whmsebhyy.com 2004年10月29日 10:45 證券時報 | |||||||||
    前不久,證監會下發了《關于加強社會公眾股股東權益保護的若干規定(征求意見稿)》。其中提到要引入類別股東表決機制,以提高社會公眾投資者的話語權。     然而,一些業內人士還是懷疑它的實際效果,認為它解決的是控股股東和社會公眾投資者之間的利益沖突,而沒有充分考慮到目前社會公眾投資者利益已分化
    筆者認為,為防止在社會公眾股股東分類表決時,基金等機構投資者通過實施私下利益交換而損害中小投資者權益,應給予基金持有人更多的話語權。如在上市公司股東大會公開表決前一天,應允許基金持有人在網絡上對基金公司的表決打算,實施無約束力的咨詢性表決,以此作為基金投票表決時的參考依據。只有這樣,才能做到真正意義上的“還權于民”。     此外,還應對基金的表決權采取限制措施。比如,整體上把基金的表決權控制在流通股股份的20%或30%以內,對于超出表決權部分的持股,由各家基金按相應的比例削減;或者將基金的表決權控制在參會流通股股東表決權的半數以內。同時,還應擴大其他社會公眾投資者的力量,如搞好投票權的征集工作,讓那些信譽好、影響力大的報刊網絡媒體、證券機構等也參與到流通股股東投票權的征集工作中來,以制衡基金的力量。     當然,這些只是技術性的措施,要想盡量避免控股股東合謀流通大股東侵犯中小股東權益,需要提高控股股東的合謀成本。當前,之所以控股股東的合謀成本低,是因為他們相比流通大股東來說,勢力過于強大,流通大股東如基金很難抵制他們的利益誘惑。怎樣才能削弱控股股東的勢力呢?減少股份比例是重要的途徑,而這涉及國有股流通,只有這個問題得到妥善解決,流通股的股份達到較高比例,以致于可以通過收購威脅、代理權斗爭等方式對控股股東施壓時,才可能避免控股股東的權利濫用,保護中小投資者的權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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