單位公款成了個人保險經費,領導干部甚至用公款給子女上保險
動用公款為個人買保險的腐敗現象,在前些年較為嚴重。北京市紀檢委公布的一則數據顯示,從2001年8月至2002年3月,北京市共清退黨政機關、全額撥款事業單位用公款為干部職工購買的商業保險7539.2萬元。在這一次清理中,查出機關事業單位用公款購買的個人商業保險有安撫保障險、家庭財產險、婦女安康險、福壽安康險、大病醫療保險等幾十種;
而公款投保的形式也有單位出面用公款為集體投保、單位出面用公款為從事特殊行業的人員投保、單位出面為個人投保、領導干部用公款“搭車”投保甚至給子女上一份保險等多種。
本報訊記者昨天自北京市財政局金融處獲悉,本市清理公款購商業保險已進入清退階段,對各單位違反規定以公款為個人購買商業保險的,將于11月30日之前全部清退。
據悉,有關清退的結果將報同級紀檢、監察和財政部門備案。在規定的清退期限內拒不自查自糾,甚至弄虛作假、隱瞞不報,以及在規定下發后仍違規用公款為個人購買商業保險的,一經查出,購保資金一律沒收并上繳同級財政部門;對單位主要領導等有關責任人員,按照黨紀政紀有關規定,給予相應處理;構成犯罪行為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據介紹,按照財政部要求,本市于6月1日起開展對單位用公款為個人購買商業保險的清理登記工作。清理登記的單位范圍包括各級黨的機關、人大機關、行政機關、政協機關、審判機關、檢察機關、工會組織、共青團組織、婦聯組織,以及其他由國家撥給經費的事業單位、社會團體等。
根據財政部有關規定,黨政機關和依照公務員管理的事業單位擬用公款為干部職工購買商業保險,僅限于旨在風險補償的人身意外傷害險,包括公務旅行交通意外傷害險、特崗人員的意外傷害險、為援藏援疆干部職工購買的人身意外傷害險,以及與建立補充醫療保險相關的險種。購買補充醫療保險的只能是未享受公務員醫療補助或公費醫療的事業單位。凡是不符合上述規定的商業保險險種、受保人員的范圍,以及用私設“小金庫”或財政專款購買的商業保險,一律納入清退范圍。保險已經期滿或失效,個人領取了年金、紅利等收益的,以及在本規定下發之前已辦理退保并由個人領取了退保金的,也必須全部清退。
作者:齊雁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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