記者龍昊北京報道 中國證監會日前頒布了《證券公司高級管理人員管理辦法》。據悉,此舉是為加強對證券公司高級管理人員的動態持續監管,更加重視高管人員的勝任能力和職業操守,建立對高管人員的責任追究制度。《辦法》將于2004年11月15日起施行。
《辦法》分六章四十六條,分別對證券公司高管人員范圍、申請高管人員任職資格的條件和程序、高管人員的基本行為規范以及中國證監會對高管人員監督管理的主要內容、
方式、手段、相應程序及監管要求等作出了規定。相比1998年出臺的高管人員管理辦法,新《辦法》有以下五大特點:
一是所規范的行為主體有所擴大。除將證券公司的高級管理人員或實際履行高管職責的人員納入管理范圍外,還對取得高管任職資格但未被證券公司選聘任職的人員也納入日常監管范圍。
二是嚴格了證券公司高管人員的任職條件。《辦法》除要求高管人員具備相應的從業經歷、擔任管理職務的年限外,還必須通過中國證監會認可的資質測試。
三是引入了“不適當人選”制度。新辦法借鑒了部分發達證券市場的做法,引入了“不適當人選”制度,明確規定不適當人選的具體標準,建立了一個篩選合格人士、淘汰不合格人選的機制,更加重視高管人員的勝任能力和職業操守。
四是強化了高管人員的責任,建立了責任追究制度。規定高管人員任職前要簽署誠信經營承諾書,對確保客戶資產和公司資產的安全、合法合規經營。如有違反,將被責令停職、撤換、宣布為不適當人選并處以警告、罰款、撤銷高管資格,涉嫌犯罪的,依法移送司法機關,追究刑事責任。證券公司因重大違法違規行為而被托管、行政接管、撤銷或者責令關閉,相關高管人員被認定負有責任的,其高管資格自動失效。
五是加強了對高管人員的持續動態監管,主要體現在:監管關口前移、建立高管人員數據庫、加強日常監管。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