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04年10月22日,為進一步便利中國和東盟各國開展藥品進出口貿易,經國務院批準,國家食品藥品監管局增列南寧市為藥品進口的口岸城市。
自該日起,除《藥品進口管理辦法》第十條規定的藥品外,其它進口藥品(包括麻醉藥品、精神藥品)可經由南寧市直屬海關所轄的口岸進口。同時,增加南寧市藥品監督管理局為口岸藥品監督管理局。南寧市藥品監督管理局藥品進口備案辦公室承擔南寧市藥品監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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