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商務部公開征求《汽車貿易政策(征求意見稿)》意見


http://whmsebhyy.com 2004年10月27日 15:35 經濟參考報

  為履行我國加入世界貿易組織承諾,促進汽車流通業健康發展,規范汽車市場秩序,保障消費者及交易各方的合法權益,我部在廣泛調研及多次聽取汽車生產企業、汽車經銷商等各方面意見基礎上,會同國務院有關部門制定了《汽車貿易政策(征求意見稿)》。現公開征求對《汽車貿易政策(征求意見稿)》的意見,請您提出具體意見或建議。意見可以信函郵寄或電子郵件發送形式反饋。

  聯系人:蔡勇 陳躍紅

  傳真:010-65129571

  E-mail:qczz@mofcom.gov.cn

  通訊地址:北京市東長安街2號商務部市場體系建設司

  郵編:100731

  征求意見截止日期:2004年11月15日

  附件:《汽車貿易政策(征求意見稿)》商務部市場體系建設司二○○四年十月二十五日《汽車貿易政策(征求意見稿)》二○○四年十月二十五日第一章總則

  第一條為建立統一、開放、競爭、有序的汽車市場,維護汽車消費者合法權益,推進我國汽車產業健康發展,促進消費,擴大內需,特制定本政策。

  第二條國家鼓勵發展汽車貿易,引導汽車貿易業統籌規劃,合理布局,調整結構,積極運用現代信息技術、物流技術和先進的經營模式,提高汽車貿易水平,實現集約化、規模化、品牌化及多樣化經營。

  第三條 為創造公平競爭的汽車市場環境,發揮市場在資源配置中的基礎性作用, 堅持按社會主義市場經濟規律,進一步引入競爭機制,擴大對內對外開放,打破地區封鎖,促進汽車商品在全國范圍內自由流通。

  第四條 引導汽車貿易企業依法、誠信經營,保證商品質量和服務質量,不斷為消費者提供滿意的服務。

  第五條 為提高我國汽車貿易整體水平,國家鼓勵具有較強的經濟實力、先進的商業經營管理經驗和營銷技術,以及完善的國際銷售網絡的境外投資者投資汽車貿易領域。

  第六條充分發揮行業組織、認證機構、檢測機構在政府與企業間的橋梁紐帶作用,建立和完善獨立公正、規范運作的汽車貿易評估、咨詢、認證、檢測等中介服務體系,積極推進汽車貿易市場化進程。

  第七條積極建立和完善相關法規和制度,加強汽車貿易法制化建設。設立汽車貿易企業應當具備相應的資質條件,國務院商務主管部門會同有關部門研究制定和完善汽車品牌銷售、二手車流通、汽車配件流通、報廢汽車回收等管理辦法、規范及標準,依法管理、規范汽車貿易業市場準入和經營行為,維護公平競爭的市場秩序。第二章政策目標

  第八條通過本政策的實施,基本實現汽車品牌銷售和服務,形成多種經營主體與經營模式并存的二手車流通發展格局,汽車及二手車銷售和售后服務功能完善、體系健全;汽車配件商品來源、品質和價格公開、透明,假冒偽劣配件商品得到有效遏制,報廢汽車回收拆解率顯著提高,形成良好的汽車貿易市場秩序。

  第九條到2010年,建立起與國際接軌并具有競爭優勢的現代汽車貿易體系,擁有一批具有競爭實力的汽車貿易企業,貿易額有較大幅度增長,貿易水平顯著提高,對外貿易能力明顯增強,實現汽車貿易與汽車工業的協調發展。第三章汽車銷售

  第十條國內外汽車生產企業凡在境內銷售自產汽車產品的,應當盡快建立完善的汽車品牌銷售和服務體系,以保障消費者在汽車購買和使用過程中得到良好的服務,維護其合法權益。汽車生產企業可以按國家有關規定自行投資或授權汽車總經銷商建立品牌銷售和服務體系。從事汽車品牌銷售活動應當先取得汽車生產企業或經其授權的汽車總經銷商授權。

  第十一條實施汽車品牌銷售和服務。自2005年起,乘用車應當實行品牌銷售和服務;自2006年起,所有汽車應當實行品牌銷售和服務。

  第十二條汽車供應商應當制訂汽車品牌銷售和服務網絡規劃。為維護消費者的利益,汽車品牌銷售和與其配套的配件供應、售后服務網點相距不得超過150公里。

  第十三條汽車供應商應當加強銷售和服務網絡的管理,規范銷售和服務,定期向社會公布其授權和取消授權的汽車品牌銷售和服務企業名單,對未經品牌授權或不具備經營條件的經銷商不得提供汽車資源。汽車供應商有責任及時向社會公布停產車型,并采取積極措施在合理期限內保證配件供應。

  第十四條 汽車供應商應當按向消費者的承諾承擔汽車質量保證和售后服務。

  汽車品牌經銷商應當在經營場所向消費者明示汽車供應商承諾的汽車質量保證和售后服務,并按其授權經營合同的約定和服務規范要求,提供相應的售后服務。

  汽車供應商和經銷商不得供應和銷售不符合機動車國家安全技術標準、未獲國家強制性產品認證的汽車以及未列入《道路機動車生產企業和產品公告》的汽車。

  第十五條汽車供應商和經銷商應當通過簽訂書面合同明確雙方的權利和義務。汽車供應商要對經銷商提供指導和技術支持,不得要求經銷商接受不平等的合作條件,以及強定其經銷數量、進行搭售,不應隨意解除與經銷商的合作關系。

  第十六條 設立汽車總經銷商、品牌經銷商申請人應將有關文件報送國務院工商行政管理部門核對,并報商務主管部門備案。

  國務院工商行政管理部門對辦理完必備手續的汽車總經銷商、品牌經銷商名單予以公告。汽車總經銷商、品牌經銷商所在地工商行政管理部門據此辦理登記手續。并將汽車品牌經銷商營業執照統一登記為品牌汽車銷售。第四章二手車流通

  第十七條國家鼓勵二手車流通。建立競爭機制,拓展流通渠道,逐步放開二手車經營,鼓勵有條件的汽車品牌經銷商等經營主體經營二手車,以及在異地設立分支機構,開展連鎖經營。

  第十八條加快二手車市場的培育和建設。積極創造條件,簡化二手車交易、轉移登記手續,提高異地車輛合法性與安全性的查詢效率,降低交易、轉移登記成本,統一規范交易發票;強化二手車質量管理,推動二手車經銷商提供優質售后服務。

  第十九條引導二手車交易市場轉變觀念,強化和拓展市場服務和管理功能,繼續發揮二手車交易市場在二手車流通中應有的作用。二手車交易市場的功能應當是為二手車買賣雙方提供交易場所和相關服務,二手車交易市場不得直接從事二手車經營活動。

  第二十條實施二手車自愿評估制度。除涉及國有資產的車輛外,二手車的交易價格由買賣雙方商定,當事人可以自愿委托具有資格的二手車鑒定評估機構進行評估,供交易時參考。除法律、行政法規規定外,任何單位和部門不得強制或變相強制對交易車輛進行評估。

  第二十一條建立和完善二手車鑒定評估師職業資格制度。從事二手車鑒定評估經營活動的人員必須通過統一等級考試,取得國務院勞動和社會保障部門頒發的二手車鑒定評估師等級職業資格證書。

  第二十二條積極規范二手車鑒定評估行為。二手車鑒定評估機構及鑒定評估人員應當本著客觀、真實、公平、公開的原則,依據國家有關法律法規,開展二手車鑒定評估業務,出具車輛鑒定評估報告。

  第二十三條二手車經營企業在銷售二手車時,應當向購車者提供真實情況,并提供售后服務,不得隱瞞和欺詐。所銷售的車輛必須具有《機動車登記證書》和《機動車行駛證》,同時具有公安交通管理部門和環保部門的有效年檢證明。

  第二十四條 設立二手車拍賣公司和二手車鑒定評估機構應當經省級商務主管部門核準。第五章 汽車配件流通

  第二十五條國家鼓勵汽車配件流通采取特許、連鎖經營的方式向規模化、品牌化、網絡化方向發展,支持企業進行整合,實現結構升級,提高規模效應及服務水平。

  第二十六條 汽車及配件供應商和經銷商應當加強質量管理,提高產品質量及服務質量。

  汽車及配件供應商和經銷商不得供應和銷售不符合國家法律、行政法規、強制性標準及強制性產品認證要求的汽車配件。

  第二十七條 汽車及配件供應商應當定期向社會公布認可和取消認可的特許汽車配件經銷商名單。

  汽車配件經銷商應當明示所銷售的汽車配件及其它汽車用品的名稱、生產廠家、價格等信息,并分別對原廠配件、經汽車生產企業認可的配件、報廢汽車回用件及翻新件予以注明。汽車配件產品標識應當符合產品質量法的要求。

  第二十八條加快規范報廢汽車回用件流通,報廢汽車回收拆解企業對按有關規定拆解的可出售的配件,必須在配件的醒目位置標明報廢汽車回用件.第六章汽車報廢與報廢汽車回收

  第二十九條 國家實施汽車強制報廢制度。根據汽車安全技術狀況和不同用途, 修訂現行汽車報廢標準, 規定不同的強制報廢標準。

  第三十條 報廢汽車所有人應當將報廢汽車及時交售給具有合法資格的報廢汽車回收拆解企業。

  第三十一條 各地商務主管部門要按《報廢汽車回收管理辦法》的有關要求,對報廢汽車回收拆解行業統籌規劃,合理布局。

  擬從事報廢汽車回收拆解業務的,應當符合《報廢汽車回收管理辦法》規定的條件。國務院商務主管部門對符合條件的報廢汽車回收拆解企業進行公告。

  第三十二條報廢汽車回收拆解企業必須嚴格按國家有關法律、法規開展業務,及時拆解回收的報廢汽車。拆解的發動機、前后橋、變速器、方向機、車架五大總成應當作為廢鋼鐵,交售給鋼鐵企業作為冶煉原料。

  第三十三條國務院商務主管部門要會同公安機關建立報廢汽車回收管理信息系統,實現報廢汽車回收過程實時控制,防止報廢汽車及其發動機、前后橋、變速器、方向機、車架五大總成流入社會。

  第三十四條國家鼓勵老舊汽車報廢更新,積極實施和完善老舊汽車報廢更新補貼資金管理辦法,符合有關規定的報廢汽車所有人可申請相應的資金補貼。

  第三十五條報廢汽車回收拆解企業拆解的報廢汽車零部件及其它廢棄物、有害物(如油、液、電池、有害金屬等)的存放、轉運、處理等必須符合《環境保護法》、《大氣污染防治法》等法律、法規的要求,確保安全、無污染(或使污染降至最低)。第七章汽車對外貿易

  第三十六條 自2005年1月1日起,國家實施進口汽車自動許可管理,所有進口口岸保稅區不得存放以進入國內市場為目的的汽車。

  第三十七條 國家禁止以任何貿易方式進口舊汽車及其總成、配件和右置方向盤汽車(用于開發出口產品的右置方向盤樣車除外)。

  第三十八條 進口汽車必須獲得國家強制性產品認證證書,貼有認證標志,并附有中文說明書。

  第三十九條禁止汽車商品進口中的不公平貿易行為。國務院商務主管部門依法對汽車產業實施反傾銷、反補貼和保障措施,組織有關行業協會建立和完善汽車行業產業損害預警系統,并開展汽車行業產業競爭力調查研究工作。汽車供應商和經銷商有義務及時準確地向國務院商務主管部門提供相關信息。

  第四十條鼓勵發展汽車及相關商品的對外貿易。支持培育和發展國家級汽車及零部件出口基地,引導有條件的汽車供應商和經銷商采取多種方式在國外建立合資、合作、獨資銷售及服務網絡,優化出口商品結構,加大開拓國際市場的力度。

  第四十一條 支持通過利用中央外貿發展基金,發展汽車商品對外貿易。

  第四十二條 汽車及其相關商品的出口供應商和經銷商應當根據出口地區相關法規建立必要的銷售和服務體系。

  第四十三條加強政府間磋商,支持汽車及相關商品出口供應商參與反傾銷、反補貼和保障措施的應訴,維護我國汽車及相關商品出口供應商的合法權益。

  第四十四條 充分發揮行業組織的作用,引導行業加強自律,建立競爭有序的汽車商品對外貿易秩序。第八章 其他

  第四十五條設立外商投資汽車貿易企業,除符合相應的資質條件和本政策規定的有關申報程序外,還應當符合其他外商投資有關法律法規,并經省級商務主管部門初審后報國務院商務主管部門核準。其中,設立外商投資二手車拍賣企業,直接由國務院商務主管部門審批。

  第四十六條國務院商務主管部門、工商行政管理部門可以委托汽車行業組織專家委員會對設立汽車總經銷商、品牌經銷商申請人資質條件進行評估,評估意見作為其進行核準或核對的參考。

  第四十七條加快發展和擴大汽車消費信貸,支持有條件的汽車供應商建立面向全行業的汽車金融公司,引導汽車金融機構與其他金融機構建立合作機制,使汽車消費信貸市場規模化、專業化程度顯著提高,風險管理體系更加完善。

  第四十八條完善汽車保險市場,鼓勵汽車保險品種向個性化與多樣化方向發展,提高汽車保險服務水平,初步實現汽車保險業專業化、集約化經營。

  第四十九條各地政府制定的與汽車貿易相關的各種政策、制度和規定要符合本政策并做到公開、透明,不得對非本地生產和交易的汽車在流通、服務、使用等方面實施歧視政策,堅決制止強制或變相強制本地消費者購買本地生產汽車,以及以任何方式干預經營者選擇國家許可生產、銷售的汽車的行為。

  第五十條 本政策自發布之日起30日后實施,由國務院商務主管部門負責解釋。

  附件:汽車貿易政策使用術語說明

  一、汽車貿易:包括新車銷售、二手車流通、汽車配件流通、汽車報廢與報廢汽車回收、汽車對外貿易等方面。

  二、汽車、乘用車、商用車:指中華人民共和國國家標準《汽車和掛車類型的術語和定義》(GB/T3730.1-2001)定義的車輛。

  三、二手車:指從辦理完注冊登記手續到達到國家汽車報廢標準之前需進行所有權轉移的汽車。

  四、供應商:指汽車或汽車配件生產企業及其總經銷商。

  五、經銷商:指汽車或配件零售商。(來源:商務部網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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