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報訊據國家稅務總局網站26日消息,國家稅務總局日前發布第9號國家稅務總局令,公布新出臺的《欠稅公告辦法》。《欠稅公告辦法》將于2005年1月1日起施行。《辦法》規定,稅務機關應按期在辦稅場所或者廣播、電視、報紙、期刊、網絡等新聞媒體上公告納稅人的欠繳稅情況。企業或單位欠稅的,每季度公告一次;個體工商戶和其他個人欠稅的,每半年公告一次;對走逃、失蹤的納稅戶以及其他經稅務機關查無下落的非正常戶欠稅的,要隨時公告。
公告機關為縣以上稅務局。企業、單位欠繳稅款200萬元以下(不含200萬元),個體工商戶和其他個人欠繳稅款10萬元以下(不含10萬元)的由縣級稅務機關在辦稅服務廳公告。企業、單位欠繳稅款200萬元以上(含200萬元),個體工商戶和其他個人欠繳稅款10萬元以上的(含10萬元),由地市級稅務機關公告。對走逃、失蹤的納稅戶以及其他經稅務機關查無下落的納稅人欠稅的,由各省、自治區、直轄市和計劃單列市國稅局、地稅局公告。《辦法》同時明確,對納稅人的“死欠”,稅務機關可不公告,包括已宣告破產、經法定清算后依法注銷其法人資格的企業欠稅,被責令撤銷、關閉,經法定清算后被依法注銷或吊銷其法人資格的企業欠稅,已經連續停止生產經營一年以上的企業欠稅,失蹤兩年以上的納稅人的欠稅。(柴靜)(栩/編制)(來源:金羊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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