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關于實施《證券公司高級管理人員管理辦法》有關問題的通知

http://whmsebhyy.com 2004年10月27日 10:26 上海證券報

    中國證監會各省、自治區、直轄市、計劃單列市監管局,各證券公司:

    《證券公司高級管理人員管理辦法》(證監會第24號令,以下簡稱《辦法》)已于2004年10月9日公布,并將于2004年11月15日起施行,現將有關事項通知如下:

    一、《辦法》施行前,中國證監會仍按照現有規定和程序受理證券公
司高級管理人員(以下簡稱"高管人員")任職資格的申請材料。中國證監會各派出機構按照《申請證券公司高級管理人員任職資格考察談話工作底稿》進行談話并出具鑒定意見(附件一)。

    二、已取得任職資格的現任高管人員在《辦法》施行后將直接列入高管人員數據庫,同時在《辦法》施行后5年內可累計3次參加資質水平測試,3次測試均未通過的,任職資格自動失效,并不得繼續擔任高管人員。

    三、《辦法》施行后申請高管人員任職資格的,應填寫新的《證券公司高級管理人員任職資格申請表》(附件二)并向中國證監會報送高管人員任職資格書面申請材料3份(至少1份原件)以及軟盤1張,同時將申請材料報送住所地中國證監會派出機構備案。中國證監會派出機構應當自收到備案材料起10個工作日內對申請人考察、談話,并將談話工作底稿、書面審查意見報送中國證監會。中國證監會按照行政許可法的有關規定對高管人員任職申請材料進行審核,并作出行政許可決定。

    四、推薦人應當按照《辦法》的規定履行職責,填寫《證券公司高級管理人員任職資格推薦表》(附件三),并承擔責任。

    推薦人每個自然年度只能推薦一人申請高管人員任職資格。

    五、取得高管人員任職資格的人員將進入高管人員數據庫,各證券公司及有關單位可在注冊地中國證監會派出機構查詢高管人員數據庫,從中選聘高管人員。

    六、自本通知下發之日起,證券公司董事會在審議高管人員選聘議案或者提前解聘議案前,應當將議案報送公司注冊地中國證監會派出機構征求意見。中國證監會派出機構應在收到征求意見函后五個工作日內作出書面或口頭答復。其中,涉及董事長、總經理的選聘或解聘議案,相關派出機構應征求中國證監會機構監管部意見后答復。

    七、取得高管人員任職資格且在證券業從業的人員由證券公司注冊地中國證監會派出機構進行年度考核和日常監管;取得高管人員任職資格但未在證券業從業的人員,由其工作所在地或居住地(無工作)中國證監會派出機構進行年度考核和日常監管。

    八、中國證監會派出機構應將取得高管任職資格的人員的日常監管信息,包括年度考核情況、出具警示函或監管談話情況、管轄業務出現重大違法違規行為、舉報調查、自律性組織的紀律處分、主要媒體的負面報道等即時錄入高管人員數據庫,建立健全高管人員的誠信檔案。

    九、取得高管人員任職資格的人員應在每年第1季度向住所地中國證監會派出機構報送年度考核表2份以及軟盤1張。

    十、境外人士(包括港、澳、臺和外籍人士,下同)申請高管人員任職資格的,應按照《辦法》的規定提出申請,并需遵守如下特別規定:

    (一)填寫《境外人士擔任證券公司高級管理人員任職資格申請表》;

    (二)根據《辦法》第六條"擔任證券公司部門經理或相當職務兩年以上"的規定,申請人應至少擔任境外證券類機構的執行董事(executive director)或相當職務2年以上;

    (三)推薦人可以有一名為申請人原曾任職的境外證券類機構的高管人員,另一名必須為境內證券公司的高管人員;

    (四)境外人士擔任境內證券公司高管人員,未取得證券業執業資格的,應自《辦法》施行之日起3年內取得境內證券業執業資格;

    (五)境內證券公司境外人士擔任高管人員的比例不得超過公司高管人員總數的30%;外資參股證券公司境外人士擔任高管人員的比例不得超過公司高管人員總數的50%。

    十一、證券公司應于2004年10月30日前將現任高管人員名單、職務、職責分工等情況報告注冊地中國證監會派出機構;各派出機構應于2004年11月10日前將上述情況轉報中國證監會機構監管部。

    十二、此前中國證監會關于證券公司高管人員管理的規定與本通知不一致的,按照本通知執行。

    證券公司分公司、證券營業部等分支機構經理、副經理的任職資格管理,仍按照原有規定進行管理。

    十三、本通知附件中的表格可在中國證監會網站下載后使用。

    附件:

    一、《申請證券公司高級管理人員任職資格考察談話工作底稿》、《申請證券公司高級管理人員任職資格考察談話鑒定》

    二、《證券公司高級管理人員任職資格申請表》

    三、《證券公司高級管理人員任職資格推薦表》

    四、《證券公司高級管理人員年度考核表》

    

二OO四年十月九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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