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報記者 張帆
中國自古就有把民意比做“川”比作“水”的傳統,因此也就有了“疏導”之說。給民意一個出口,是歷來賢明政治的一個重要表現。
而在現代的政治文明中,善待民意,已經不是只給其一個發泄渠道就足矣的事情。在
社會日益多元化的今天,讓民意充分體現到政治生活的深處,使政權的治理真正是以被治理者的同意為基礎,成為一個社會現代民主的要義。
近十年來,當農村開始進行村委會直選制的實驗時,當農民們為此表現出極大的政治熱情與民主激情時,城市卻始終缺乏這樣一塊類似的試驗田。而聽證的出現,特別是近幾年來它的逐漸升溫,為更廣泛的民眾在更廣闊的領域實踐民主提供了全新的陣地。
中國的聽證制度最早應該說是從價格,這個普通民眾最為關心的領域開始切入的。早在1993年,中國市場經濟最早發端的深圳在全國率先實行價格審價制度,其核心為政府在制定或調整與百姓生活密切相關的商品和服務價格時需要征求消費者、經營者和有關專家的意見。雖然還不夠明確,不夠強調,但這可以說這是中國價格聽證制度的雛形。在此之后的五年里,江蘇、河南、北京、青島等13個省市相繼建立了價格聽證制度。最具標志性意義的是1998年5月實施的《中華人民共和國價格法》,在這部法律中首次將價格聽證制度法制化。
不過,直到此時,聽證還大都流于制度性的規定和政府姿態性的表示,以至于當年喬占祥為爭取一次鐵路漲價聽證會而大動干戈。讓聽證真正開始走向可以操作,是2001年8月1日《政府價格決策聽證暫行辦法》的公布,三個月后的11月23日,國家計委又公布了價格聽證目錄。2001年1月12日,國家計委主持了第一個全國性的行政決策聽證會——鐵路價格聽證會。其時新華社的報道稱這次公開與透明的聽證會是“中國民主法制進程中具有標志意義的一幕”。聽證代表包括了消費者、經營者、人大政協代表和專家學者,向聽證代表提供經過獨立審計的鐵道部門財務、成本數據,中央電視臺、新華網對聽證會進行了現場直播。
應該說,價格領域的行政模式是中國過去長期存在的行政體制的縮影。幾十年來,水、電、煤氣、電信、鐵路、教育、醫療等關系百姓切身利益的公用事業、公益性服務和自然壟斷行業的商品價格一直是政府說了算,老百姓只能被動地接受。而聽證制度的引進、建立,打破了過去那種封閉、霸氣、籠罩著行政壟斷陰影的做法。老百姓有了一個機會,可以從以前單純的價格承受者能夠參與到部分價格決策的過程中,政府制定價格的行政行為開始被納入到社會監督之下。
其實,除了價格聽證,1996年,《行政處罰法》就引入了“聽證程序”。2000年出臺的《立法法》規定,列入常務委員會會議議程的法律案、行政法規都應當聽取各方意見,聽取意見可以采取座談會、論證會、聽證會等形式。正在醞釀之中的《行政程序法》也將對聽證制度做出規定。明顯的表現是,聽證會制度在我國起步雖晚,但發展十分迅速,范圍也不斷擴大。在全國各地,如今已經創新出了若干不同形式的聽證會:地方人大在制定有關法規時,可能舉行立法性聽證會。在北京,不久前該市人大常委會就交通安全法實施細則舉行的聽證會就具有典型性,通過聽證該細則最大限度地考慮了“有車族”們的意見,對新“交法”中民眾爭議最大的“機動車負全責”條款進行了補充性的規定,可謂是轟動全國;此外,地方政府在制定有關公共政策的過程中,可能召集行政性聽證會;當然目前數量最大的聽證會,還是就壟斷性企業的產品定價舉行價格聽證會。聽證已經越來越多地出現在民眾的生活中,這其中有政府的引導,同時也有著民意一旦釋放便不可扼制的激情。
民主政治的基本原則是,治理必須以被治理者的同意為基礎。就具體的法規和政策而言,這樣的同意應當是明示的,也即由人民的代表或者人民自己的多數明確地表示同意。原則上,最后的立法和決策由人民的代表或委托進行治理的行政部門做出。但是,至少應當有某種渠道使人民能夠知道,政府正在擬定什么樣的法律、政策,并且使人民在其被制定出來之前,就有機會發表自己的意見,從而使之能夠體現自己的利益,至少不至于侵害自己的利益。
而聽證恰好就是這樣的一個程序,它是一個征得利害相關人同意的過程,也是一個各個群體表達自己的訴求、從而與政府部門或其他群體理性談判的過程。在利益多元化的今天,這樣一個公開談判的程序設計,有著重要的政治與社會意義。
然而,就在聽證越來越熱的時候,民間對各種聽證會的批評聲音也漸漲。不久前某地關于冬季供熱價格上漲的一次聽證會就曝出了黑幕:聽證會還沒舉行,當地的媒體便得到了會議組織者發來的通稿,稱經過聽證代表們已經同意漲價的方案。而實際上,當地的絕大多數民眾連要漲價一說都不知道。
雖然這只是一個極端的個案,但目前聽證會尚不完善的制度設計確實有讓其流于形式之憂,而這一問題在行政聽證中尤其突出。一些有著“一言堂”習慣的行政機關,乍然讓民眾“指手畫腳”,確實有著種種的不習慣,而且讓聽證程序成為“走過場”對他們來說也不是件難事。但虛偽的形式主義將導致的結局是打擊民眾煥發的民主熱情,挑起民眾與當政者之間的誤解、矛盾,制造公共政策推行的阻力。
當前群眾對聽證會指摘最多的在于以下幾個方面:
聽證會的主持者不統一、不獨立:聽證會有的由主管部門主持,有的由該部門的主管機關主持。這種模式其實就是自己當自己案件的法官和先判后審。
聽證會代表的代表性不夠廣泛、產生方式不夠民主:一些地方聽證會的代表是由單位領導指派,有的地方甚至是抓鬮、抽簽產生。代表的產生方式不透明,其代表性自然就大打折扣。
聽證會代表缺乏應有的調查權利和義務。如果涉及聽證的內容太專業,他們根本不可能把所有的資料掌握并進行分析運用,更不必說提出異議。加上聽證會雙方的信息不對稱,決策制定者在制度某個方案時必然掌握了各方面的資料,而參加聽證的人對此卻知之甚少,甚至連獲取信息的渠道都沒有。
聽證會準備不足。有關立法或決策部門向社會公示相關法規或政策草案的聽證時間普遍地滯后。比如《北京市實施〈中華人民共和國道路交通安全法〉辦法(征求意見稿)》立法聽證會陳述人是在聽證會召開的前一天確定和公布的。代表倉促產生,沒有充分的時間進行調查、思考、討論。在這種情況下,聽證會通常只能就表面看來最吸引人們注意力的規定爭論一番,而無法從容地對整個法規或政策進行思考和辯論。
聽證會沒有規定案卷排他主義:雖然聽證會中參加聽證的人有權表達異議,但是政府機關卻有權按自行方案行事,至于采用不采用聽證會代表的意見,那是政府機關的事。
有關部門先拿出草案,然后聽取一下民眾代表的意見,聽證會缺乏透明性,很可能就會淪為政府不當行政的遮羞布,成為完全的“走過場”。
對聽證會存在的這些缺失,有人提出應該制定一部“聽證法”。然而這種觀點可能又陷入了一種立法崇拜的迷潭。根據民主制度的性質,聽證會本身并不是立法或決策過程中的一種法定程序,而是一種咨詢性程序。傾聽民意更多的是一種執政理念,如果這一理念足夠深入,足夠強大,沒有聽證法,民意也可以得到充分的尊重。
而在上世紀90年代以來的十年間,我們看到,中國社會方方面面對民眾的開放度日益提高,村務公開、政務公開、信息公開……從傳統的新聞媒體到現代科技發展提供的網絡技術,都在為民眾提供更多的知情權,更多發出聲音的機會。
讓民意的表達更自由,讓民意的影響更廣泛,作用更深刻,這也許是包括聽證在內的一系列制度設計所要達到的真實目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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