證監會出臺券商高管管理辦法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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http://whmsebhyy.com 2004年10月26日 12:46 證券時報 | |||||||||
    為進一步貫徹落實“國九條”,促進證券行業專業管理隊伍的形成和經營管理水平的提高,切實保護投資者合法權益,中國證監會日前頒布了《證券公司高級管理人員管理辦法》(詳見第7版)。該《辦法》將于11月15日起施行。     據介紹,證監會曾于1998年頒布實施《證券經營機構高級管理人員任職資格管理暫行辦法》,初步建立了高管人員的監管制度。隨著證券市場的發展,出現了
    新《辦法》分六章四十六條,分別對證券公司高管人員范圍、申請高管人員任職資格的條件和程序、高管人員的基本行為規范以及證監會對高管人員監管的主要內容、方式、手段、相應程序及監管要求等作出規定。相比1998年出臺的高管人員管理辦法,新《辦法》有以下主要特點:     一是所規范的行為主體有所擴大。除將證券公司的高級管理人員或實際履行高管職責的人員納入管理范圍外,還對取得高管任職資格但未被證券公司選聘任職的人員也納入日常監管范圍。《辦法》將高管人員界定為對公司決策、經營、管理負有職責的人員,包括董事長、副董事長、監事長、總經理、副總經理、公司財務負責人、公司合規負責人以及實際履行上述職責的人員。     二是嚴格了證券公司高管人員的任職條件。《辦法》除要求高管人員具備相應的從業經歷、擔任管理職務的年限外,還必須通過證監會認可的資質測試。     三是引入了“不適當人選”制度。新《辦法》明確規定不適當人選的具體標準,更加重視高管人員的勝任能力和職業操守。《辦法》規定,被認定為不適當人選的,所在公司要解除其職務,任何公司兩年內不得選聘其為高管人員。     四是強化了高管人員的責任。《辦法》明確了高管人員的責任,建立了責任追究制度。     五是加強了對高管人員的持續動態監管。主要體現在:(一)監管關口前移,以加強對高管人員任職資格的實質性審核。《辦法》規定擬任高管的個人應事先取得高管任職資格,公司選聘有高管資格的人員擔任高管必須及時備案,并要求證券公司在做出選聘和解聘高管人員動議前,應征求公司注冊地證監會派出機構的意見,取得認可。     (二)建立高管人員數據庫。《辦法》將原來由公司提出申請改為個人直接申請高管資格,取得任職資格人員信息自動進入證監會建立的高管人員數據庫,證監會可采取適當方式進行披露,各證券公司和有關單位可以查詢,并從中選聘人員擔任高管。     (三)加強日常監管。申請人員一經取得高管人員任職資格,證監會即開始對其實行持續動態監管,要求其參加培訓和年度考核。在高管人員缺乏專業勝任能力、管理不善或者違反承諾、不能有效執行公司治理和內部控制制度等情況下,將認定其為不適當人選。     《辦法》還規定在公司存在重大經營風險或高管人員未能盡職可能導致公司出現重大風險等情況下,證監會可以責令公司董事會限期更換高管人員或者指定人員臨時履行高管人員職責。     據悉,為配合《辦法》的實施,證監會還同時發布了《關于實施〈證券公司高級管理人員管理辦法〉有關問題的通知》,就貫徹落實辦法的一些操作問題和過渡期的有關安排進行了說明。     證監會有關人士表示,新《辦法》的頒布實施,將建立起一套通過嚴格任職資格管理,讓有足夠勝任能力和良好道德水準的專業人士擔任證券公司高管人員的管理制度。證監會將以《辦法》的施行為契機,規范高管人員行為,推進誠信建設,逐步培育證券行業合格的職業經理群體,提高行業的整體素質和競爭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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