楊耕身
《廣州年鑒》2004年刊于近日正式出版。廣州市抗擊非典、孫志剛案等列入其中。據10月24日《新京報》報道,《廣州年鑒》社前社長梅國璋介紹說,所謂“以史為鑒”,是否寫入“大事記”,要看該事件在廣州地區的影響程度,看該事件是否有一定的歷史價值、現實價值和參考價值。像“孫志剛案”這樣一個個體的案件編進《廣州年鑒》中,還是比較罕
見的。
將孫志剛案寫入年鑒,顯示出案件事發地政府“正視歷史”的態度。然而,“孫志剛案”僅僅是作為個案存在?我不這樣認為。在收容制度的背景之下,“孫志剛”更是一個群體的名字,也是公民權利被侵害的一個代表性符號,而且此案早已成為中國關注及保障公民權利的一種象征。因此,不論從社會進步還是公民權利保障來說,孫志剛案寫入《廣州年鑒》應不是一種“罕見”,而應是一個繞不過去的必然。
從這個意義上說,怎樣認識“孫志剛案”,怎樣將“孫志剛案”寫入“年鑒”,是值得關注的。
我注意到,《廣州年鑒》對“孫志剛案”是這么描述的:(6月9日)“武漢青年孫志剛在廣州被故意傷害致死案在廣州市中級人民法院一審判決”。在圖片專輯中,有一頁“實施城市救助管理新辦法”的彩頁,說明為:6月27日,廣東省高院對“孫志剛案”作出終審判決。是年,國家廢止收容遣送辦法,實施救助管理辦法。另外還有兩張廣州市救助管理站的照片,以及一張廣州市、區兩級法院開庭審理“孫志剛案”的照片。
寥寥數語,固然符合史家惜墨如金的特點,而且這樣的“寫法”,也表明了司法機關對“孫志剛案”的重視與公正判決,但對于此案“案里案外”的一些事實而言,如此寫法卻只是向人們提供了一些不盡明確、甚至有些支離的資料。如果后人想從中理清有關“孫志剛案”的因果脈絡,難免會有些吃力。
好在孫志剛一案并不太遠,猶可追憶。對于此案而言,更重要的是什么?我們可以有幾個追問或假設:孫志剛是不是惟一受害于收容制度的公民?假如沒有來自媒體的報道與關注,“孫志剛案”有無可能浮出水面,或是否成為另樣一種版本?假如沒有事后來自社會各界的反思,“孫志剛案”會不會最終導致收容遣送制度的廢止?這是我們今天反思“孫志剛案”都不可回避的一些議題,我們也正是經由于此,來看待“孫志剛案”的現實或歷史意義。然而,《廣州年鑒》的對此案的“寫法”,似乎沒能充分體現這一切。是刻意回避,還是有意玩弄春秋筆法,我們不得而知。
“孫志剛案”已成為我國在保護公民權利方面的一個里程碑,這是不能被忽略的。從另一個方面來說,“年鑒”同樣是一種歷史,“其宗旨是全面、系統、翔實地載錄廣州地區經濟、社會的基本面貌和發展情況,為社會各界和海外人士了解和研究廣州提供基本資料!倍覀冎溃奘分俗顟v求“史德”、“史識”與“史筆”。對于“孫志剛案”,政府、司法機關以及社會各界都予以了高度重視,作出了深刻反思,然而在這種情形之下,“年鑒”卻語焉不詳,實在讓人心生遺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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