證監會頒布《證券公司高級管理人員管理辦法》:12種“不適當人選”將被解職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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http://whmsebhyy.com 2004年10月26日 08:47 上海證券報 | |||||||||
    今后,證券公司的高管人員如果具有累計3次被證監會出具警示函或者進行監管談話,或者累計3次被自律組織紀律處分等12種情形之一的,將被中國證監會認定為"不適當人選",公司必須解除其職務,且任何公司兩年內不得選聘其為高管人員。     這是中國證監會日前頒布的《證券公司高級管理人員管理辦法》中的一項新規定。這一規定被稱為"不適當人選"制度。
    將于今年11月15日起施行的新《辦法》分六章四十六條,分別對證券公司高管人員范圍、申請高管人員任職資格的條件和程序、高管人員的基本行為規范以及中國證監會對高管人員監督管理的主要內容、方式、手段、相應程序及監管要求等作出了規定。     相比1998年頒布實施的《證券經營機構高級管理人員任職資格管理暫行辦法》,新《辦法》有以下主要特點:     一是所規范的行為主體有所擴大。除將證券公司的高級管理人員或實際履行高管職責的人員納入管理范圍外,還對取得高管任職資格但未被證券公司選聘任職的人員也納入日常監管范圍。二是嚴格了證券公司高管人員的任職條件。《辦法》除要求高管人員具備相應的從業經歷、擔任管理職務的年限外,還必須通過中國證監會認可的資質測試。三是引入了"不適當人選"制度。新辦法借鑒了部分發達證券市場的做法,明確規定不適當人選的具體標準,建立了一個篩選合格人士、淘汰不合格人選的機制,更加重視高管人員的勝任能力和職業操守。四是強化了高管人員的責任。《辦法》明確了高管人員的責任,建立了責任追究制度。五是加強了對高管人員的持續動態監管。《辦法》在規范高管人員的基本行為的同時,也強化了中國證監會對高管人員的持續動態監管。     據悉,為配合《辦法》的實施,證監會還同時制定了《關于實施〈證券公司高級管理人員管理辦法〉有關問題的通知》,就貫徹落實辦法的一些操作問題和過渡期的有關安排進行了說明。     中國證監會有關人士表示,新《辦法》的頒布實施,將通過嚴格任職資格管理,讓有足夠勝任能力和良好道德水準的專業人士擔任證券公司高管人員。證監會將以《辦法》的施行為契機,通過任職資格管理和加強日常監管,規范高管人員行為,保護合格的優秀高管人員,推進誠信建設,逐步培育證券行業合格的職業經理群體,提高行業的整體素質和競爭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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